'迪士尼禁帶食品 區域性慣例不是侵權擋箭牌'

法律 迪士尼 上海 岱山檢察 2019-08-21
"

原標題:區域性慣例不是侵權擋箭牌

在法律面前,不容企業任性,也不容什麼涉嫌侵權的慣例。要通過判決、行政指導、行政約談、立案調查、發佈消費警示等方式支持消費者維權,規範企業經營行為。

今年1月30日,華東政法大學大三學生小王去上海迪士尼樂園遊玩。在入園之前,小王花40多塊錢買了餅乾等零食。但在入口處,被園方工作人員強制翻包檢查,並加以阻攔。3月5日,她將上海迪士尼樂園告上了法庭。對於“禁止攜帶食品入園”,這一規則,8月11日,上海迪士尼度假區答覆:關於外帶食品與飲料的規定,與中國的大部分主題樂園以及迪士尼在亞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

我們評判一個商業行為的正當性,首先是看其是否合法,如果相關領域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調整,那麼,再看其是否符合商業道德、商業慣例。針對上海迪士尼的“禁止攜帶食品入園”規則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都有規定,也都給出了法律答案,迪士尼罔顧這些法律規定,談什麼商業慣例,既不符合評定商業行為的邏輯和順序,也不符合法治原則。須知,某些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行為或現象甚至潛規則不能因為存在就合法、合理,只要違反了法律,即便有些企業存在所謂的慣例,也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只能說明企業的自律意識差、監管還存在模糊、滯後環節。

如果迪士尼“禁止攜帶食品入園”,實際上就將消費者的餐飲選擇權限定在了園區之內,消費者就得付出更高的消費成本。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上海迪士尼單方面制定“禁止攜帶食品入園”的規則,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有違法格式合同的特徵,有霸王條款的嫌疑。搜查權涉及公民的人身權,是公安等少數部門擁有的法定權力,企業顯然沒有搜查權,如果迪士尼以攔截食品進園為由搜查消費者隨身攜帶的包袋,就侵犯了消費者的人身權、尊嚴權和隱私權。

在法律面前,不容企業任性,也不容什麼涉嫌侵權的慣例。上海迪士尼應該正視小王的起訴,全面檢省“禁止攜帶食品入園”的做法,根據法律和公平原則進行糾偏。而法院、市場監管部門、消協等維權單位也有必要通過判決、行政指導、行政約談、立案調查、發佈消費警示等方式支持消費者維權,規範企業經營行為。

來源:人民法院報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