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孩騎小黃車被撞身亡續:ofo拒絕原告訴訟請求

法律 騎行 交通 自行車 吉林市網警巡查執法 吉林市網警巡查執法 2017-09-13

11歲男孩騎小黃車被撞身亡續:ofo拒絕原告訴訟請求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趙新培 李鐵柱

圖片描述

8日上午,上海11歲男孩騎小黃車被撞身亡案,在上海靜安法院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ofo公司表示不接受原告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這是國內首起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索賠案,索賠金額866萬元。該案將於近期正式開庭。

  被告

ofo稱“不存在任何過錯”

  在法庭上,四名被告均表示認可原告起訴的事實以及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於訴訟請求,ofo小黃車公司不同意原告針對其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原告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ofo賠償的死亡賠償金額由60%降低到50%,此案總賠償金額也由此前的878萬降低到866萬元。

ofo小黃車公司在發表答辯意見前,首先對原告的遭遇表示慰問,稱公司對原告之子發生的交通意外事故感到遺憾和痛心。對於原告提出的要求ofo收回機械密碼鎖具單車、並更換為智能鎖具,ofo小黃車公司認為這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並且與原告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同時,ofo小黃車公司稱該事故中,交警部門認定司機王某沒有確認安全通行,且受害人未滿12週歲違法騎行自行車上路,並逆向行駛,並沒有認定ofo小黃車公司有任何的事故責任。ofo小黃車公司認為,涉案自行車經司法鑑定處於正常狀態,不存在任何過錯,公司在註冊、使用、宣傳、推廣等過程中都有盡到“12週歲以下兒童不準騎行”的提醒義務,並且質疑受害人以“非正常的程序”對ofo小黃車進行開鎖並騎行。

  原告

小黃車在事故後才標上“兒童不準騎行”

對此,原告一方並不認可。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黔林表示,正是因為這次事故,小黃車公司才在車上標上了兒童不準騎行等內容,“小黃車公司怠於履行管理義務,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此外,原告還出具了一份公安機關對同行小朋友劉某的筆錄,顯示劉某曾表述稱,他們騎行ofo小黃車系自行打開了機械鎖,沒有進行手機掃碼,也沒有獲取到相關密碼。

  回顧

男孩騎小黃車身亡索賠878萬元

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位11歲的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逆行與客車相撞,被捲入車底身亡。家屬將ofo及肇事司機、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並索賠878萬元。

據原告代理律師介紹,當天中午,該男孩與同行三位夥伴(均未成年)騎ofo單車時,於13時37分許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客車相撞,致使該男孩倒地並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後經上海長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次要責任。靜安區交警同時認為,該男孩未滿12週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於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記者 趙新培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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