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二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任丘普法 2017-06-07

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二

案例二

被告人盧曉旭拐騙兒童案

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0日16時許,被告人盧曉旭(女)以收取衛生費為名,在天津市河西區上門行騙時,見被害人夏某(女,13歲)獨自在家,意欲讓夏某跟隨其一起行騙,遂謊稱與夏某父親相識,騙取夏某信任後將夏某從家中帶離,致使夏某脫離監護人監管。後因發現夏某不具備與其共同行騙的可能性,盧曉旭於同年9月23日晚帶夏某搭乘出租車,後藉故離開,將夏某獨自留在車內。出租車司機瞭解情況後,將夏某送回家中。同月24日,公安人員將盧曉旭抓獲。

【裁判結果】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曉旭以欺騙的方法拐騙兒童脫離家庭和監護人監管,其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盧曉旭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拐騙兒童罪判處被告人盧曉旭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宣判後,盧曉旭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家庭監護是保護兒童安全的最重要方式。家長對兒童的監護權以及兒童受家長的保護權均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監護人同意或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將兒童帶走,使之脫離家庭和監護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構成拐騙兒童罪。本案被告人盧曉旭拐騙兒童的目的雖然不是為了出賣,在拐騙過程中也沒有實施其他加害行為,但其編造謊言,將未滿14週歲的兒童從家中騙出,使之長時間脫離家長的監護,侵犯了家長對兒童的監護權及兒童受家長保護權,也嚴重威脅到兒童的人身安全,已構成犯罪。法院對本案被告人的依法懲處,彰顯了對家庭關係和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同時也昭告大眾,在未經家長同意和授權的情況下,不論以何種形式私自將兒童帶走,使之脫離家庭和監護人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痛苦,也給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輕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予應有的懲處。

(本文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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