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道和法院判決雙重震懾,一年前他微信上誤轉的錢終於還回來了

法律 李陽 微信 新聞 半島都市報 2019-07-13

半島記者 潘立超 實習生 那丹

在2018年8月和今年7月4日,半島都市報報道了市民佘先生誤轉的4460元對方不予退還的事情,近期此事有了新進展,市民佘先生向記者反饋稱,當時拒絕還錢的鞏某重新加了他的微信,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將原來誤轉的錢還給了他,並且還賠償了2000元的精神損失費以及650元的訴訟費,佘先生表示將會進行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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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佘先生向記者發送的近期微信聊天記錄看到,原本已經將佘先生拉黑的鞏某重新主動加了佘先生好友,並且表示願意還錢,最開始還想先讓佘先生撤訴再給錢,但佘先生也表示還了錢就撤訴,經過一番協商,最後鞏某先把錢還給了佘先生,並且還給了佘先生2000元的損失費以及650元的訴訟費,鞏某表示兩清了,佘先生也表示願意撤訴:“這幾天比較忙,等忙完就去撤訴”。佘先生對於半島都市報和城陽法院再次表達了感謝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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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錯賬對方毫無退還之意

早在2018年8月份,佘先生曾向半島都市報反映稱,他是在青島務工的塗料工人,在2018年1月29日在給一位姓李的工人發工資的時候,因為微信號相似,佘先生將四千餘元誤轉給了一個微信備註名為“李陽”的人,20分鐘之後“李陽”確認收款。據佘先生介紹,與他合作的姓李的工人很多,當他意識到轉錯賬無法撤回後,佘先生急忙聯繫“李陽”讓他退回,但對方表示轉錯很正常,錢不是偷來的搶來的,並沒有退款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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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佘先生多次和“李陽”協商退款,並提出願意給對方一千元作為感謝費,但是對方均沒有理會。當佘先生提出要走法律訴訟程序後,對方把他的微信拉黑,電話、短信都不接。佘先生只好用朋友的手機號繼續撥打,但對方一聽是他的聲音便立刻掛斷。情急之下,佘先生決定求助有關部門。

經相關途徑,佘先生查找到了對方的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發現對方的真正名字並不叫“李陽”,而是一位來青務工的鞏姓男子,在2018年8月份,記者曾根據佘先生提供的手機號試圖聯繫這位鞏姓男子,但是對方手機號一直處於關機或無法接通狀態。

告上法院後對方拒絕出庭

當時本報在報道此事之後,佘先生向城陽法院遞交了起訴狀,希望法院方面能夠幫助進行維權,但對方一直拒絕出庭。近日,城陽法院對此事進行了審判。

城陽法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鞏某沒有合法的根據,接受了佘先生誤轉的4460元,經佘先生多次協商退還未果,鞏某構成不當得利,佘先生要求鞏某返還446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方面予以支持。被告鞏某經法院方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綜上,判決被告鞏某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原告佘先生人民幣4460元以及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造成的利息,案件受理費公告費等均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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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花五千也要讓他付出代價”

拿到判決書後,佘先生十分激動:“為了這4460元錢,我為了取證費了不少精力。這傢伙說話不好聽,不還錢還理直氣壯,我肯定咽不下這口氣,再花5000元也得想辦法讓他付出代價。”

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張寶清律師表示,如果能證明自己是轉錯的,或者是他跟那個人根本就不認識,收到款項的一方,他所收到的款項就屬於不當得利。受損失的用戶可以以不當得利為由來起訴,要求對方返

還款項以及之前佔有這筆資金的利息。用戶在轉賬前一定要仔細核對轉賬信息,避免不必要損失。另外,如果收到誤轉的錢款,建議收款方能夠及時歸還,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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