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停車費上漲引爭議被強制傳喚,如何正確看待警察執法?

法律 交通 上海 浦江天平 2019-07-04


案件聚焦:停車費上漲引爭議被強制傳喚,如何正確看待警察執法?


小區停車費與警察強制傳喚本為“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但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審結的一起行政案件卻實實在在地將二者聯繫在一起,究竟過程如何、孰是孰非?下面讓我們來一探究竟吧!


案件回顧


2018年6月的某天中午,唐某某駕駛車輛欲駛離某小區,行至小區門口時,與保安就支付停車費問題發生爭執。唐某某將車輛停在該小區出入口,影響了小區門口車輛的正常出入,小區保安遂報警。


民警接到報警到達現場,瞭解情況後,要求唐某某將車輛駛離小區出入口,而唐某某則拿出手機對準民警拍攝,民警上前制止,並告知其涉嫌妨礙公共秩序,將其傳喚至派出所,唐某某未配合民警傳喚,民警將唐某某制服後帶至警車上。保安協助將車輛駛離小區出入口。民警於當日分別詢問報警的某小區保安及唐某某,並製作相關筆錄。


唐某某認為,其停在小區門口的車輛並未阻礙小區交通,也未不聽從民警勸阻、不配合民警工作,而民警未先進行口頭傳喚就對其實施了強制傳喚,故將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某派出所訴至法院,訴請:1、確認被告傳喚原告的行為違法。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不當執法而造成的各項損失(醫療費及財產損失)。

審判結果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七條的規定,被告具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職責,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民警將原告帶至派出所,並在規定時間內對原告進行了詢問查證,被告的傳喚行為未違反法律規定。原告訴請確認被告行為違法並要求被告賠償的訴訟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唐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後,唐某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該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故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本案中,原告因停車費問題與小區保安發生糾紛,本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卻故意將車輛停在了小區唯一的出入口,對小區的車輛及人員的出行造成了影響,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在小區保安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後,原告更無視民警讓其立即移車避讓小區出入口的要求,並拿出手機進行拍攝,該行為不僅妨礙了小區交通並影響公共秩序,更阻礙了民警執法。被告民警在此情況下,告知原告涉嫌妨礙公共秩序,故而強制傳喚原告至派出所。


在生活中

如果對警察執法有異議時該怎麼做呢?

來聽聽法官是如何說的吧!


本案原告正確的處理方式應是,在與保安因停車費發生糾紛,保安因原告將車輛停在小區唯一的出入口阻礙小區車輛及人員出行而報警,民警到場後,原告應聽從民警的指揮,立即將車輛駛離,並遵從民警指令,妥善解決其與保安之間發生的糾紛。

公民應當依法行使權利,不得采取不恰當、甚至是違法的方式來實現所謂的維權目的。同時,在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在場人員負有服從命令、主動配合、給予協助的義務。

日常生活中,遇警察執法的情況下,公民應按照警察的指令及要求實施行為,而不能因對警察的執法行為或結果有異議,繼而不配合執法或採用不恰當的方式,甚至是對抗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不滿,應通過例如投訴、訴訟等正當途徑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責任編輯 | 邱悅、李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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