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致損失 廣告平臺是否擔責

法律 信用卡 政法 社會 濟南市商河縣人民法院 濟南市商河縣人民法院 2017-08-30

虛假廣告致損失 廣告平臺是否擔責

【裁判要點】:

   消費者因虛假廣告信息被騙遭受損失的,廣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日、4月3日,被告某廣告公司在其印發的“江蘇萬事通”報紙上刊登各種廣告信息,其中B1版的一則信息為:“辦信用卡,額度高,手續簡單,下卡快13240133135”,在該信息的左上側刊登有:“警方友情提醒:請勿上當受騙,本報上刊登的任何廣告,沒見面之前以任何名義讓您匯款的,都有可能是詐騙,請謹慎提防,後果自負!”。

   2015年4月7日,原告石某從該廣告公司印發的報紙中看到關於辦理信用卡的信息,並撥打報紙上號碼與廣告主聯繫。廣告主告知石某,必須在某銀行預存30000元,並開通網銀服務,才能辦理信用卡。石某當即照辦。接著,自稱是銀行客服的人與原告石某聯繫。石某根據“銀行客服”要求,在自家電腦操作相關程序。2015年4月9日17時05分,石某手機信息顯示,銀行卡中的29950元被轉帳支取。石某隨即與廣告主及銀行客服聯繫,但對方手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後來,石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目前尚無偵查結果。

   被告李某系被告廣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廣告公司系一人公司。廣告公司發佈的辦理信用卡的信息,系一人通過QQ將名為“陳光明”的身份證照片及信息傳給廣告公司,要求進行刊登。被告某廣告公司未與該人訂立書面合同。此後,石某與廣告公司及李某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因而成訟。

  【評析】:

   本案中,原告石某因虛假信息被騙,其損失應當由廣告主賠償。因公安機關尚無偵查結果,無法確定該廣告主的具體身份信息,原告無法通過其他途徑挽回損失。廣告公司作為廣告發布者,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亦沒有依據《廣告法》之規定與該廣告主簽訂書面合同,因此對該起詐騙行為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同時,石某亦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對報紙中的防止詐騙提示未注意瀏覽,對於事件的發生具有一定關係。李某系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結合本案案情及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由廣告公司承擔30%的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條、第五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宿遷金燈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石某8985元。

   本判決旨在要求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法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規範經營。同時要求消費者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在生活中提防違法行為,履行審慎注意義務。

(作者單位: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朱興劍 沈翰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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