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被“抓獲歸案”,檢察官為何認定他是自首?'

法律 交通 大興 光明網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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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興:自行補充偵查還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嫌疑人自首情節

今年5月9日,北京市大興區的封某在家裡被交通支隊的民警“抓獲歸案”。原來,前一天夜裡,封某駕車行駛在北京市大興區某鄉鎮公路上,因違規變道將前方同方向駕駛電動自行車的一名男子撞倒,造成該名男子當場死亡,後封某駕車逃逸。經調查,依法認定封某負全部責任,被害人無責任。

7月16日,大興區檢察院受理了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可是該院第一檢察部的辦案檢察官貫學寬卻對封某的到案經過產生了疑慮。難道封某不是被“抓獲”的嗎?

不僅偵查機關在起訴意見書中認定,嫌疑人封某於案發後逃逸,後於次日被抓獲歸案。交通支隊出具的到案經過亦載明嫌疑人封某於5月9日晚在其家中被抓獲歸案。就連在偵查階段對嫌疑人封某的6次訊問筆錄中,有5次筆錄均記載封某自稱是在家中被查獲後帶回派出所的。

為何貫學寬會對到案經過有疑問呢?

原來,貫學寬經反覆查閱案卷,發現在第二次訊問筆錄中,封某提到了一個關鍵細節。封某稱因案發時其駕駛的車輛是從其侄子劉某處借的,因此,案發後第二天傍晚,封某就把撞人後逃逸的事情告訴了劉某。劉某聽後便勸封某去自首,封某同意坐車跟著劉某一起去交警隊自首。在去交警隊的路上,劉某接到民警的電話,並告知民警當時車輛由其叔叔封某駕駛,二人現正去往交警隊的路上。後民警告知二人回封某家等候,隨後民警到達封某家後將封某帶回了派出所,並依法扣押了涉案車輛。

如果嫌疑人封某的上述口供內容為真,那麼按照法律規定,其並非被抓獲歸案,相反,應當被視為自動投案。加之到案後有如實供述的行為,因此,封某可能具有自首情節,而這直接影響著對封某能否從輕、減輕處罰。

針對到案經過的疑點,貫學寬決定開展自行補充偵查。貫學寬先對封某進行了重點訊問,認真核查了封某於案發後第二天與其侄子劉某的對話內容、二人是否曾駕車自行去往交警隊、駕車前往交警隊的具體行車路線、劉某在車上與民警的對話內容,以及民警到達封某家後的相關行為等,對本案的關鍵證據進行了親歷性複核。

隨後,貫學寬就本案起訴意見書等文書材料上記載的“被抓獲歸案”以及嫌疑人究竟如何到案的具體經過、具體細節,向偵查機關辦案民警逐一核實,並要求其出具加蓋公章的相關證明材料。同時,貫學寬還找到了當時的關鍵證人劉某,成功獲取了劉某的證人證言。

真相終於水落石出。第二次訊問筆錄中所記載的封某口供內容是真實的,封某的確是在自動投案的路上接到民警電話後又返回家中,並在家中等候。

綜合全案證據,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為,封某是在偵查機關尚未確定或發覺其系交通肇事逃逸人的情況下自行投案,且的確是正在投案途中接到民警電話,後按照民警要求返回家中等候,根據相關規定,封某的行為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且到案後,封某能夠如實供述和認罪,因此其行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的認定情形。

此外,鑑於封某已與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和解,並按約定賠償,且已獲被害人家屬諒解。因此,該院決定對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認定封某具有自首、和解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並對封某提出從寬處理建議。封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日前,大興區檢察院已對該案提起公訴,並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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