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出租車司機因車費糾紛殺害乘客母子,家屬獲賠195萬'

""青島出租車司機因車費糾紛殺害乘客母子,家屬獲賠195萬

在乘坐出租車時,因為支付車費問題,帶著孩子的邵某與出租車司機王志遠發生糾紛。王志遠惱怒之下,用石塊將兩人將砸死。一審法院以王志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王志遠不服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兩名被害人的家屬將青島出租汽車公司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195萬餘元。青島出租車汽車公司不服上訴。8月23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青島中院已於2019年5月作出兩份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青島出租車司機因車費糾紛殺害乘客母子,家屬獲賠195萬

在乘坐出租車時,因為支付車費問題,帶著孩子的邵某與出租車司機王志遠發生糾紛。王志遠惱怒之下,用石塊將兩人將砸死。一審法院以王志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王志遠不服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兩名被害人的家屬將青島出租汽車公司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195萬餘元。青島出租車汽車公司不服上訴。8月23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青島中院已於2019年5月作出兩份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青島出租車司機因車費糾紛殺害乘客母子,家屬獲賠195萬

出租車司機砸死乘客母子終審被判死刑

2017年3月11日下午4點26分許,邵某和不滿5歲的兒子張某從青島城陽區某超市門口搭乘王志遠駕駛的出租車前往城陽區某小區。途中,王志遠與邵某因車費的支付問題發生糾紛,王志遠於是駕車載邵某母子返回起點並要求兩人下車,邵某明確表示拒絕下車並要求王志遠將其兩人送至目的地。王志遠惱怒之下,將兩人載至青島市城陽區西旺疃社區北邊山坡下,持石塊先數次擊打邵某頭部,後數次擊打張某頭部,致兩人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2018年6月,青島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青島中院認為,王志遠作為出租車司機,在運載乘客過程中未能規範文明服務,在未到達目的地時要求乘客提前支付車費從而引發爭執,且在與乘客爭執後再次以拒載這一違反行業行為規範的方式進行處置導致矛盾升級,後在乘客要求繼續履行運載合同拒絕下車的情況下行凶殺人,持石塊連續擊打被害人頭面部,並無端遷怒於無辜隨行幼童,致二人死亡,其犯罪性質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

法院一審以王志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志遠不服上訴到山東高院。山東高院認為,王志遠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雖系自首但不足以從輕處罰。2019年3月27日,山東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青島出租車司機因車費糾紛殺害乘客母子,家屬獲賠195萬

在乘坐出租車時,因為支付車費問題,帶著孩子的邵某與出租車司機王志遠發生糾紛。王志遠惱怒之下,用石塊將兩人將砸死。一審法院以王志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王志遠不服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兩名被害人的家屬將青島出租汽車公司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195萬餘元。青島出租車汽車公司不服上訴。8月23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青島中院已於2019年5月作出兩份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青島出租車司機因車費糾紛殺害乘客母子,家屬獲賠195萬

出租車司機砸死乘客母子終審被判死刑

2017年3月11日下午4點26分許,邵某和不滿5歲的兒子張某從青島城陽區某超市門口搭乘王志遠駕駛的出租車前往城陽區某小區。途中,王志遠與邵某因車費的支付問題發生糾紛,王志遠於是駕車載邵某母子返回起點並要求兩人下車,邵某明確表示拒絕下車並要求王志遠將其兩人送至目的地。王志遠惱怒之下,將兩人載至青島市城陽區西旺疃社區北邊山坡下,持石塊先數次擊打邵某頭部,後數次擊打張某頭部,致兩人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2018年6月,青島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青島中院認為,王志遠作為出租車司機,在運載乘客過程中未能規範文明服務,在未到達目的地時要求乘客提前支付車費從而引發爭執,且在與乘客爭執後再次以拒載這一違反行業行為規範的方式進行處置導致矛盾升級,後在乘客要求繼續履行運載合同拒絕下車的情況下行凶殺人,持石塊連續擊打被害人頭面部,並無端遷怒於無辜隨行幼童,致二人死亡,其犯罪性質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

法院一審以王志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志遠不服上訴到山東高院。山東高院認為,王志遠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雖系自首但不足以從輕處罰。2019年3月27日,山東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青島出租車司機因車費糾紛殺害乘客母子,家屬獲賠195萬

被害人家屬起訴出租車公司 一審共獲賠195萬

後兩名被害人的家屬將青島出租汽車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邵某在青島市城陽區搭乘出租車前往青島市城陽區某社區,根據出租車行業的交易習慣,旅客自乘坐出租車起計價器開始計價,到達目的地後旅客按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支付運費,故旅客自乘坐出租車之時起,旅客與承運人形成旅客運輸合同關係。出租車的實際車主雖為王志遠,但以青島出租汽車公司的名義提供營運服務,因此青島出租汽車公司應為承運人。

青島出租汽車公司沒有按照旅客的要求將旅客平安送至指定的目的地,且不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邵某對其死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按照違約責任對邵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青島出租汽車公司稱王志遠將邵某等人拉回始發地,客運合同已經解除。對此法院認為,邵某作為張某的法定監護人,明確要求駕駛員繼續履行合同,不能認定旅客運輸合同已經解除,因此對青島出租汽車公司的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經過審理,法院一審判決青島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兩名被害人親屬共計195萬餘元。

"青島出租車司機因車費糾紛殺害乘客母子,家屬獲賠195萬

在乘坐出租車時,因為支付車費問題,帶著孩子的邵某與出租車司機王志遠發生糾紛。王志遠惱怒之下,用石塊將兩人將砸死。一審法院以王志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王志遠不服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兩名被害人的家屬將青島出租汽車公司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195萬餘元。青島出租車汽車公司不服上訴。8月23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青島中院已於2019年5月作出兩份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青島出租車司機因車費糾紛殺害乘客母子,家屬獲賠195萬

出租車司機砸死乘客母子終審被判死刑

2017年3月11日下午4點26分許,邵某和不滿5歲的兒子張某從青島城陽區某超市門口搭乘王志遠駕駛的出租車前往城陽區某小區。途中,王志遠與邵某因車費的支付問題發生糾紛,王志遠於是駕車載邵某母子返回起點並要求兩人下車,邵某明確表示拒絕下車並要求王志遠將其兩人送至目的地。王志遠惱怒之下,將兩人載至青島市城陽區西旺疃社區北邊山坡下,持石塊先數次擊打邵某頭部,後數次擊打張某頭部,致兩人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2018年6月,青島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青島中院認為,王志遠作為出租車司機,在運載乘客過程中未能規範文明服務,在未到達目的地時要求乘客提前支付車費從而引發爭執,且在與乘客爭執後再次以拒載這一違反行業行為規範的方式進行處置導致矛盾升級,後在乘客要求繼續履行運載合同拒絕下車的情況下行凶殺人,持石塊連續擊打被害人頭面部,並無端遷怒於無辜隨行幼童,致二人死亡,其犯罪性質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

法院一審以王志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志遠不服上訴到山東高院。山東高院認為,王志遠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雖系自首但不足以從輕處罰。2019年3月27日,山東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青島出租車司機因車費糾紛殺害乘客母子,家屬獲賠195萬

被害人家屬起訴出租車公司 一審共獲賠195萬

後兩名被害人的家屬將青島出租汽車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邵某在青島市城陽區搭乘出租車前往青島市城陽區某社區,根據出租車行業的交易習慣,旅客自乘坐出租車起計價器開始計價,到達目的地後旅客按計價器顯示的金額支付運費,故旅客自乘坐出租車之時起,旅客與承運人形成旅客運輸合同關係。出租車的實際車主雖為王志遠,但以青島出租汽車公司的名義提供營運服務,因此青島出租汽車公司應為承運人。

青島出租汽車公司沒有按照旅客的要求將旅客平安送至指定的目的地,且不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邵某對其死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按照違約責任對邵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青島出租汽車公司稱王志遠將邵某等人拉回始發地,客運合同已經解除。對此法院認為,邵某作為張某的法定監護人,明確要求駕駛員繼續履行合同,不能認定旅客運輸合同已經解除,因此對青島出租汽車公司的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經過審理,法院一審判決青島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兩名被害人親屬共計195萬餘元。

青島出租車司機因車費糾紛殺害乘客母子,家屬獲賠195萬

終審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後,青島出租車汽車公司不服,上訴到青島中院。青島出租汽車公司認為,王志遠在將被害人拉回始發地後要求被害人下車,存在明顯違約行為,被害人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及事態的進一步惡化。被害人在此情況下沒有直接下車,而是繼續在車內與王志遠爭執,其不適當行為直接導致本案悲劇及最終損失的發生。涉案出租車為個體經營,青島出租汽車公司將政府特許的經營權免費提供給車主使用,是基於政府強制性要求,且沒有獲利。造成本案悲劇的系王志遠的故意犯罪行為,上訴人並沒有任何的過錯,一審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

對此,青島中院認為,王志遠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未按照被害人要求將其平安送至指定目的地,而是故意非法剝奪邵某、張某的生命致其死亡,被害人親屬主張青島出租汽車公司作為承運人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山東高院二審刑事裁定書並未認定邵某、張某在履行運輸合同中存在過錯,因此,青島出租汽車公司主張邵某、張某沒有履行防止損失擴大義務,對擴大的損失不應承擔無證據證明,青島出租汽車公司,對邵某、張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青島中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欄目主編:陶峰 文字編輯:宋彥霖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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