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後,對於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與法律適用

法律 刑法 投資 法制 東友律師事務所 2017-04-04

被逮捕後,對於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與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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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小劉自從做生意賺了些錢後就開始沉迷於賭博,不僅輸光了自己辛辛苦苦掙來的家產,還欠了一大筆高利貸。為了還錢,他四處從親戚朋友借,但沒有人信任他。於是,小劉萌生了個主意,他編造了一個代理某款商品賺取差價的投資項目,並找人合演了一場交易騙局給朋友小張和小王看,小張和小王信以為真,紛紛出錢投資到小劉的“生意”中。起初,小劉還能拆東牆補西牆進行“分紅”,資金鍊斷裂後,小劉不辭而別,逃往外地。直至公安機關將其抓捕歸案,並以詐騙罪進行偵查。家屬得知小劉被抓後,萬分火急,為其委託律師進行取保候審,但因為案件客觀原因未能取保成功,小劉被逮捕。後經過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進展情況,經過審查,對小劉變更了強制措施。

被逮捕後,對於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與法律適用

【律師認為】

刑事案件發生後,家屬往往將注意力集中在報請批捕前的取保候審上,積極促成條件,爭取取保候審,這是積極行使刑事訴訟權利的體現。但普遍現象是,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後,其本人或家屬則彷彿陷入萬劫不復的深淵。事實上,雖然相對於批捕前的取保候審而言,批捕後被取保候審的難度較大,但此時可以通過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達到變更強制措施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此時,不僅人民檢察院需要根據案件進展進行主動審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也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過程中,雖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追訴的地位,但刑事訴訟法律仍賦予並保障了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因此,要充分把握每一項訴訟權利的行使,切實保護被追訴人的合法利益。

文丨陳雨露律師 北京市東友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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