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緻傷後的行政處理與司法審查'

職業病 法律 江蘇 保險 社會保險 鹽城 天津東麗普法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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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不作為工傷認定的對象,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依申請參照工傷認定程序判定其是否符合工傷的情形,由該單位依法給予一次性賠償。

案情

卞某於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間,在未及時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鹽城市亭湖區某磨具廠(以下簡稱某磨具廠)工作,主要從事打膠、包裝、拆模等工種,接觸過環氧樹脂、“A、B膠”、聚酰胺(樹脂)等化學物。卞某患病後先後至鹽城市第三人民醫院、上海華山醫院等醫療機構進行治療,2016年1月31日經鹽城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職業性接觸性皮炎。卞某於2016年2月25日向被告鹽城市亭湖區人社局(以下簡稱亭湖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告亭湖人社局於2016年5月5日作出亭人社工傷認字[2016]7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後因主體問題,被告撤銷了該《認定工傷決定書》。卞某於2017年4月24日向被告申請工傷判定,被告於2017年6月23日作出亭人社工傷判字[2017]1號《判定工傷決定書》。原告某磨具廠不服,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判定工傷決定書》。

裁判

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人社規[2016]3號)第二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職工和童工,不作為工傷認定的對象,但其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申請參照工傷認定程序判定其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本案中亭湖人社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收集調取的證據,能夠證實卞某患職業病系工傷。亭湖人社局作出亭人社工傷判字[2017]1號《判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原告某磨具廠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鹽城中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1.非法用工緻傷後的行政處理。《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二條規定:《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和“童工”,不作為工傷認定的對象。但其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申請參照工傷認定程序判定其是否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由該單位根據《條例》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內容,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卞某經鹽城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職業性接觸性皮炎後,隨即向亭湖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亭湖人社局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後亭湖人社局發現本案原告屬於非法用工,遂主動撤銷了《認定工傷決定書》。卞某又向亭湖人社局申請工傷判定,亭湖人社局參照工傷認定程序作出案涉《判定工傷決定書》,符合上述規定。

2.非法用工緻傷後的司法審查。關於事實認定問題。卞某於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間在某磨具廠工作,主要從事打膠、包裝、拆模等工種,接觸過環氧樹脂、“A、B膠”、聚酰胺(樹脂)等化學物,原告對該事實並無異議。原告提出卞某患病前曾在恆源衛生材料廠工作以及當時其家中正在裝修,推斷其職業病可能是上述原因導致,但均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該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關於申請期限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本案中,2016年1月31日,卞某經鹽城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職業性接觸性皮炎。2016年2月25日,卞某以該磨具廠為用工單位提出工傷申請,亭湖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後因非法用工問題,亭湖人社局自行撤銷了《認定工傷決定書》。2017年4月24日,卞某向被告提交了判定工傷申請。卞某在被診斷為職業病後隨即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並未超過法定期限。卞某於2017年4月24日提交判定工傷申請是因為非法用工問題,不屬於職工自身原因。依據上述規定,卞某申請工傷判定也未超過法定期限。綜上,亭湖人社局作出的案涉《判定工傷決定書》並無不當,人民法院應予維持。

本案案號:(2018)蘇0903行初26號,(2018)蘇09行終423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星星 楊賢娟

稿件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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