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資產支付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價款的約定無效'

法律 周濤 銀行 山東 江蘇 民法 宿遷 法眼追蹤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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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以公司資產支付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價款,該約定處分了公司的資產,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該約定無效。

【案情簡要】

1、旭光公司成立於2006年10月20日,註冊資本為200萬元。2012年7月26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股東為周濤和沈振新,各自出資數額為126萬元、74萬元,其中周濤、沈振新名下的出資數額中分別包括案外人張根的出資1萬元、24萬元。

2、2015年3月7日,沈振新就股權轉讓事宜與周濤進行協商,並簽訂一份備忘錄,主要內容為:沈振新自願將旭光公司所有股權轉讓於周濤;周濤向沈振新支付股金款71萬元(已扣除沈振新欠單位款);支付方式待旭光公司貸款放下後支付41萬元,餘款自次月起每月還款10萬元,直至還清;沈振新借給公司13萬元(以帳為準)本息結清後辦理移交手續,結息截止日期為2015年2月28日;山東周村前景照明應收款歸沈振新所有,及其餘3家南京、廈門等應收款也歸沈振新所有;沈振新在保管單位公章、印鑑等之間給企業造成損失由沈振新承擔;辦理完移交手續後,沈振新放棄公司股東所有權益,公司與沈振新也無任何關係。

3、備忘錄簽訂後,周濤拒絕履行,因而成訟。

【案涉爭議】

可以用公司財產支付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款嗎?

【法院審判】

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合同成立需具備以下條件: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應有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本案中的備忘錄,由沈振新和周濤經過協商,在案外人葛以軍、劉某、周某見證下籤訂,關於股權轉讓等內容表達明確,系雙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股權轉讓協議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和股東各自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財產不得混同,股東不得直接或擅自支配、使用、處分公司財產。公司在存續期間應保持一定規模的財產,股東出資、公司增資、減資、公司盈餘分配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股東不得抽逃或者變相抽逃公司財產。

本案中,沈振新和周濤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在扣除沈振新欠旭光公司的款項之後,由周濤支付給沈振新股權轉讓款71萬元,還約定旭光公司對山東周村前景照明等四家公司的應收債權歸沈振新所有,該轉讓對價中實際包含旭光公司對沈振新以及第三人的債權,違反了公司人格獨立和公司資本維持不變原則,損害了旭光公司的利益,也可能損害旭光公司職工、國家利益和旭光公司債權人的相關利益,上述行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本案股權轉讓協議應屬無效。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一、本案股權轉讓協議依法成立且生效。

首先,雙方當事人對於備忘錄的真實性並無異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備忘錄系雙方充分協商訂立的,內容清楚,形式完備,依法成立。周濤主張該備忘錄僅為雙方協商的意向,需要再行簽訂正式文本,但該備忘錄就股權轉讓對價、對價支付方式、公司證照移交以及沈振新退出公司等事宜均進行了詳細、明確的約定,周濤、沈振新以及三見證人均簽字確認,內容中亦沒有任何關於後續再行簽訂正式協議的意思表示,周濤該主張不能成立。

其次,備忘錄關於股權轉讓的約定有效,但其中股權轉讓對價支付方式的約定無效。根據備忘錄的約定,沈振新作為股權轉讓方,周濤作為股權受讓方,周濤應當依約向沈振興支付股權轉讓款。但備忘錄中約定以沈振新欠付旭光公司的借款、旭光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和旭光公司的銀行貸款來支付周濤應向沈振新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均是以公司的資產來支付股東之間股權轉讓的對價,處分了旭光公司的資產,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項 的規定,關於股權轉讓款支付方式的約定應屬無效。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案股權轉讓合意成立且有效,周濤作為股權受讓方應當負有按照約定對價向沈振新支付股權轉讓款的義務。


【案例索引】

沈振新與周濤股權轉讓糾紛案,案號:(2016)蘇13民終1711號

【評析】

公司屬於營利性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獨立的法人財產、對外獨立承擔責任。公司與股東屬於不同的法律主體,其人格、財產和責任均各自獨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股東之間轉讓公司股權,當事人為股東,應由股東承擔支付股權轉讓款的合同義務。股東約定利用公司資產作為股權轉讓款支付方式的,會直接導致公司財產減損,屬於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了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利益,同時也符合抽逃出資的法律特徵。該約定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約定。

同時注意到,本案中備忘錄還約定公司部分應收債權歸股東所有,該約定具有股東侵佔公司財產嫌疑,同樣屬於無效約定。根據《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等權利,有權獲得公司分配利潤。但公司分配利潤,必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在彌補虧損、依法納稅和提取公積金後,仍有剩餘利潤的,應當由股東會依法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並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繳股東所得稅後,將剩餘利潤分配給股東。因此將公司財產轉化成股東財產,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遵守法定的程序,否則股東將構成抽逃出資或者侵佔公司財產。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備忘錄中股東約定利用公司資產支付股權轉讓款的,該約定無效,但該約定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其他部分的效力,股權轉讓協議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股權受讓方應當按照約定向股權轉讓方支付股權轉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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