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執行不能”?看完這9起典型案例就明白了

法律 刑法 交通 經濟 法制 壽光檢察 2018-12-14
哪些情況“執行不能”?看完這9起典型案例就明白了

····

為進一步引導社會公眾正確認識執行工作,科學理性認識“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的本質區別,強化當事人的風險防範意識,推進人民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特選取九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予以公佈。

····

案例一

邸某、仲某、夏某申請執行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邸某、仲某、夏某訴劉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判決劉某賠償邸某、仲某、夏某因邸太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03 020元。

【執行過程】

執行法院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依法對被執行人劉某的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證券、車輛等信息進行了查詢,被執行人無銀行存款、證券、車輛等財產信息。經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無不動產登記信息,對外也不享有債權。經調查,被執行人自小患小兒麻痺身體殘疾,無固定收入,父親及妻子去世,母親摔傷臥床,女兒讀小學並享受低保,家庭生活困難。因本案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本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身體殘疾,沒有穩定收入來源,家庭生活困難,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不能執行到位,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

案例二

陳某申請執行陳某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

陳某訴陳某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判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陳某某賠償受害人陳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7 017.50元。

【執行過程】

執行法院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陳某某名下的財產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銀行(互聯網銀行)大額存款、證券、車輛等財產信息。經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無不動產登記信息。經實地調查瞭解,被執行人陳某某無工作,缺少收入來源,經濟狀況較為困難,欠缺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陳某認可執行法院的調查結果,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並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陳某某刑滿釋放後沒有工作,缺少穩定收入來源,法院窮盡執行措施,未在被執行人名下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屬於“執行不能”案件。

案例三

日照市嵐山區某銷售中心申請執行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日照市嵐山區某銷售中心訴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判決陳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日照市嵐山區某銷售中心貨款28 607元及利息。

【執行過程】

執行法院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依法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證券、車輛等信息進行了查詢,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證券等財產信息。被執行人名下有遼A6***3號牌機動車一輛,執行法院已委託車輛登記地法院予以查封,因未找到該車,故尚未扣押處置。經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經執行法院調查,被執行人戶籍地為遼寧省新民市,經常不在本地,具體去向不知,法院無法聯繫到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已通過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執行法院約談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並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由於申請執行人風險意識不強,未能審慎調查被執行人貨款支付能力,亦未要求其提供擔保財產,且進入訴訟程序後,未申請財產保全,導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未能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無法查找到被執行人去向,導致案件“執行不能”。

案例四

楊某申請執行孫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楊某訴孫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判決孫某給付楊某貨款54 400元及利息。

【執行過程】

執行法院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依法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證券、車輛等信息進行了查詢,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證券等財產信息。執行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孫某限制高消費,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一套房產,但該房產已抵押給銀行,且在首查封案件中處置後無剩餘價值。因孫某下落不明,執行法院已通過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執行法院約談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並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在訴訟階段,被執行人即下落不明,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一直未查找到被執行人下落,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協助查找被執行人未果。執行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屬“執行不能”案件。

案例五

於某申請執行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於某訴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判決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於某各項損失共計70萬元。

【執行過程】

執行法院莒縣人民法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依法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證券、車輛等信息進行了查詢,未查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因肇事車輛是電動車,無商業保險。經執行法院調查,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且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前已離婚。申請執行人因交通事故致殘,家庭生活困難,執行法院依法給予申請執行人司法救助4萬元。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本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不能執行到位,本案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執行法院考慮到申請執行人身體殘疾,家庭生活困難的現狀給予司法救助,體現了司法人文關懷。

案例六

青島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日照某水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青島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訴日照市某水產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判決日照某水產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青島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預付貨款1 921 840元及違約金。

【執行過程】

執行法院莒縣人民法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依法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證券、車輛等信息進行了查詢,未查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已被另案多次查封,且在銀行有抵押貸款未清償,無剩餘價值。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侯某因經濟犯罪,現正在監獄服刑。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本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債權數額巨大,但債權人風險防範意識較差,在簽訂合同時未深入瞭解被執行人的財務狀況,在被執行人多次逾期未交貨的情況下,仍繼續與其簽約並支付預付款,亦未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導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債務人已經名存實亡。本案“執行不能”並非執行不力導致,應屬於債權人應承擔的合同風險。

案例七

許某、厲某申請執行袁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許某、厲某訴袁某機動車交通責任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判決袁某賠償許某、厲某各項經濟損失共300 861.88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執行過程】

執行法院五蓮縣人民法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在銀行、互聯網銀行、證券、車輛、工商等財產信息情況,同時查詢了被執行人房產、土地等財產情況,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車輛、存款等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入獄服刑,刑滿釋放時間較短,且因交通事故致殘,勞動能力受限,無穩定收入。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刑滿釋放時間較短,且身體殘疾,無穩定收入來源,法院窮盡執行措施,未在其名下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屬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

案例八

許某申請執行古某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許某訴古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判決古某賠償許某各項損失共計42 315.9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執行過程】

執行法院五蓮縣人民法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在銀行、互聯網銀行、證券、車輛、工商等財產信息情況,同時查詢了被執行人房產、車輛、土地等財產情況,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執行法院調查瞭解,被執行人已72週歲,主要經濟收入為務農,家中房屋破舊,無交通工具及生活所需家用電器。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年紀較大,家庭困難,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仍未能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

案例九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某貸款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山東某食品有限公司、日照某器材有限公司、劉某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某貸款有限公司訴山東某食品有限公司、日照某器材有限公司、劉某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判決山東某食品有限公司、日照某器材有限公司、劉某等償還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某貸款有限公司借款160萬元及利息。

【執行過程】

執行法院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依法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證券、車輛等信息進行了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同時,執行法院已發給被執行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等,但被執行人未依法報告財產,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債權數額較大,但債權人風險防範意識較差,在借款時沒有深入瞭解借款人的財務狀況,未及時訴訟也未申請訴訟保全措施,導致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法院窮盡了所有執行手段後仍未查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案件“執行不能”。

法官提醒

····

執行不能案件是由於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廣大人民群眾在進行民事活動、從事市場交易時,一定要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提高法治意識,既要充分評估預判可能導致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審慎決策,又要充分運用商業保險、財產擔保等方式提前控制風險。出現風險後,要及時通過提起訴訟、申請訴訟保全等法律手段降低風險損失。在執行階段要主動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和財產線索,降低執行風險,減少案件“執行不能”的可能性,為儘快實現債權築牢基礎。

····

來源:日照中院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