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能否允許當事人不提執行異議之訴而另行起訴確權?

法律 法制 時政 廣東德良律師事務所 2018-12-10
最高院:能否允許當事人不提執行異議之訴而另行起訴確權?

法條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

26、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確權判決或者調解書。

正文

執行異議之訴是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後新設立的制度,涉及案外人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也涉及與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體系協調,非常複雜,有很強的理論性,實踐操作難度也比較大。近年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數量大幅上升,已經成為民事審判的熱點和難點。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目前正對這個問題進行調研,相關司法解釋制定工作也已經提上日程。應該說我們的研究還不成熟,我談點個人意見。

第一,要明確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訴訟排除對特定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審查的關鍵點有兩個:

一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合法真實的實體權利,主要是物權,當然也包括部分法定優先權。要注意的是,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中,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都要查清實體權利的性質和歸屬。對於能否允許當事人不提執行異議之訴,另行起訴確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排除了其他法院關於該查封物的另案確權。《執行異議複議司法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編者注)也規定,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從目前來看,不宜再允許當事人另案確權

二是案外人享有的實體權利能夠足以排除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這個判斷標準比較複雜,我想,對這個問題思路要開闊一些,執行異議複議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一定的總結和規定,但還不全面,尤其是我們還要進行實體法上的專門研究,不僅要認定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物權、法定優先權,還要對該權利與被執行人對爭議標的享有的權利進行優劣的比較。比如租賃權,雖然被執行人對標的物享有物權,但是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承租人仍可以其租賃權提出執行異議之訴。普通債權一般不具有優先效力,但是也需要對債權關係作出判斷。例如,被執行人提出房屋歸自己所有,但經審查,被執行人佔有房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即使案外人享有的是一般債權,也可以阻卻執行。所以,判斷是否存在能夠阻止對執行標的強制執行的實體權利,要綜合分析異議人和申請執行人各自權利的性質和效力邊界,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進行全面判斷。

第二,要注意執行異議之訴的範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訴訟標的具有複合性,要注意區分。要認識到,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針對的是對特定執行標的的執行行為,案外人對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並無異議,而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針對的是生效裁判,認為生效裁判本身存在錯誤。實踐中,應當根據案外人的權利主張與原裁判之間的關係,準確認定是屬於審判監督程序還是執行異議之訴。

-------------謝謝關注-------------

聲明:本文選自《法門囚徒》微信平臺,僅用於學習研究,不用於任何商業目的。

-----------------------------------

廣東德良律師事務所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