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買的房子就被法院查封了該怎麼辦呢?雲德律師帶您瞭解房屋被法院查封的相關規定及解決辦法。
一、針對審判階段的財產保全異議
針對是屬於未進入執行階段的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如果你是被保全財產的買受人,可以向保全法院提起書面的保全異議申請。
法律規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於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審查處理並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請保全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異議成立後,申請保全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對該被保全財產解除保全。
二、針對執行階段的財產保全及執行異議
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或者在執行階段保全了相關財產,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申請。
法律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三、其他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四、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的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 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 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 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 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五、購房提示
買房有風險,在購房之前,需要去房管局查詢所購買房屋的登記薄,上裁判文書網查出賣人的姓名,上公告網查是否有出賣方的公告信息,上執行網查是否有出賣人的被執行信息,並且要讓房東出具房屋無糾紛的承諾書,簽訂合同之後要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付款一定要走資金監管,有銀行尾款的一定要親自或督促出賣方及時還清尾款,無證房要在合同裡面明確限定辦證時間及逾期違約責任。出現糾紛之後要及時委託律師查封房屋避免被其他債權人首封而得不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