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國考行測定義判斷之“快速定位”

法律 公務員考試 宋朝 教育 我的公務員學習日記 我的公務員學習日記 2017-09-24

2018國考行測定義判斷之“快速定位”

定義判斷作為行測必考題型,佔據著重要位置,從2015年-2017年的考情來看,每一年都考查6道題。然而從考生們做題的效果來看,準確率卻不高,甚至只能做對3道題。在考場上對於時間的要求很高,所以大家在解題的時候往往追求快速而忽略了準確度。那麼如何即保證了準確度又能夠保證效率呢?中公網校將從以下幾個方面為您解答。

【例題】“翻異別勘”是宋代為防止冤假錯案而規定的複審制度,是指犯人如果在錄問或行刑時提出申訴,案件必須重新審理。宋代的“翻異別勘”分為原審機關的“移司別勘”和“差官別勘”兩種形式。“移司別勘”是指由原審機關將案子交給另一個同級的司法機關複審。“差官別勘”是指原審機關將案子申報到上級機關,由上級機關負責差派與原審機關不相干的另外一個機關的官員重新審理。這種情況下,往往或者是差派上級機關的官員前往原審機關主審,或者將案子移往上級機關複審。

根據上述定義,下列不屬於“翻異別勘”的是:

A: 犯人對州縣審理的案件提出申訴,可以將案件移交至州縣的上級——路的長官進行重審。

B: 宋代中央司法機關刑部分左、右兩廳,對其中一廳審理的案件,若犯人提出申訴,則由另一廳重審。

C: 犯人對州縣審理的案件提出申訴,州縣的上級——路的長官可以親至州縣對案件進行重審。

D: 宋代地方司法機關從上至下分為路、州、縣三級,對由縣上訴至州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若犯人提出申訴,則由州發回縣重審。

【中公解析】

快速定位,“翻異別勘”包括“移司別勘”和“差官別勘”,“移司別勘”核心成分是“交給另一個同級司法機關複審”;“差官別勘”核心成分是“申報到上級機關”。

確定好定義的核心成分之後,再匹配選項,在匹配選項時很重要的點是能夠高效率的找準。做題時和題幹定義不一致的是不要刻意找成分,能對應即可。

【中公解析】A項“申報到上級機關”、“移往上級機關複審”,屬於“差官別勘”;B項“交給另一個同級司法機關複審”,屬於“移司別勘”;C項“申報到上級機關”、“差派官員前往原審機關主審”,屬於“差官別勘”;D中提到了“申報到上級機關”,所以將其限定在“差官別勘”的範疇內進行判斷,但由於其“又州發回縣重審”,不符合定義的“上級”、“下級”成分。故D不屬於“差官別勘”。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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