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能否以複議方式要求履行法定職責

法律 河北 邢臺 石家莊 南寧西鄉塘區檢察院 2019-06-09

裁判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此處的法定職責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具有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直接進行處理、直接解決行政管理相對人訴求的職責,一般不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的層級監督、內部管理職責。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一般應當向直接具有管轄職權,能夠直接解決其具體請求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具有管轄職權的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滿意,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投訴、舉報、反映,要求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監督、督促具有相應管轄職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但行政管理相對人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以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為被告,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的,一般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監督範疇。

裁判文書

【最高法裁判】能否以複議方式要求履行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72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年根,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東路***號。

法定代表人:許勤,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長。

再審申請人張年根因訴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冀行終57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由審判員黃永維、審判員樑鳳雲、審判員王海峰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2016年11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復駁〔2016〕259號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以下簡稱被訴複議決定)。張年根不服,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訴複議決定,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職責,兌現2012年2月12日《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的2577.3323萬元的徵地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張年根於2016年8月17日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監督職能,督促河北省邢臺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邢臺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職責兌現2012年2月12日印發的《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的2577.3323萬元徵地補償費。2016年9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書面通知邢臺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答覆。邢臺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複議答覆書》及相關證據材料。2016年10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在邢臺召開了聽證會。2016年10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延期審理通知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2016年11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被訴複議決定並送達給張年根與邢臺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認為,張年根請求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監督職能,督促邢臺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職責兌現徵地補償費,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駁回張年根的行政複議申請。張年根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訴複議決定;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職責,兌現2012年2月12日《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的2577.3323萬元的徵地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行政複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本案中,張年根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其履行監督職能,督促邢臺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職責兌現2012年2月12日印發的《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的2577.3323萬元徵地補償費。該複議事項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原行政行為,而是向複議機關提出履行監督職能。張年根的行政複議請求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被訴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河北省人民政府收到張年根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後,嚴格按照行政複議程序規定,履行了行政複議答覆通知、聽證、延期審理審批等程序,作出被訴複議決定,程序合法。張年根在行政複議程序中提交的司法鑑定申請與行政複議無關,河北省人民政府未作出處理,並無不當。綜上,張年根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2017年4月5日,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作出(2017)冀01行初52號行政判決:駁回張年根的訴訟請求。

張年根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其申請事項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張年根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監督職能,督促邢臺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職責兌現徵地補償費,是基於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層級監督關係而提出的請求。該複議事項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原行政行為,而是向複議機關提出履行監督職能。張年根的行政複議請求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被訴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河北省人民政府收到張年根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後,依照行政複議程序規定,履行行政複議答覆通知、聽證、延期審理審批等程序,作出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程序合法。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年根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張年根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2017年8月31日,二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2017)冀行終579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張年根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再審本案。其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為:1.邢臺市人民政府未落實2577.3323萬元徵地補償款的行為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及所在村村民的合法權益,再審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符合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2.河北省人民政府有責任和義務督促邢臺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職責。3.再審申請人在2016年10月10日召開的聽證會上向再審被申請人遞交了司法鑑定申請,再審被申請人置之不理,違反了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再審申請人張年根的行政複議請求是否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問題。本案中,張年根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監督職能,督促邢臺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職責兌現2012年2月12日印發的《徵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的2577.3323萬元徵地補償費。該複議事項實際上是基於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層級監督關係而向複議機關提出的履行層級監督職能的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此處的法定職責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具有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直接進行處理、直接解決行政管理相對人訴求的職責,一般不包括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的層級監督、內部管理職責。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一般應當向直接具有管轄職權,能夠直接解決其具體請求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具有管轄職權的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滿意,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投訴、舉報、反映,要求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監督、督促具有相應管轄職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但行政管理相對人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的處理不服,以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為被告,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的,一般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監督範疇。故張年根的行政複議請求不屬於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被訴複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另外,河北省人民政府收到張年根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履行了行政複議答覆通知、聽證、延期審理審批等程序,作出被訴複議決定程序合法。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年根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綜上,再審申請人張年根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張年根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黃永維

審判員 樑鳳雲

審判員 王海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宋芳菲


來源: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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