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強制徵用員工朋友圈,點贊轉發不夠就扣錢!法律同意嗎?

單位強制徵用員工朋友圈,點贊轉發不夠就扣錢!法律同意嗎?單位強制徵用員工朋友圈,點贊轉發不夠就扣錢!法律同意嗎?

6月25日早上9點半,在重慶渝北財富中心上班的何月(化名)第一時間把公司下個月中旬活動的預熱信息發到了朋友圈裡,隨後又在家族群裡發了信息,“今天也請大家幫忙轉發,點贊,謝謝啦。”隨後,她又發了一個5元的手氣紅包。同樣的微信對話,小何每天都要發到四五個群裡,“一天下來紅包都要發幾十塊。”但她沒辦法,因為自己那條活動微信的點贊數、轉發數不夠的話,公司會扣更多的錢。

公司徵用朋友圈

轉發點贊都有硬要求

24歲的小何在一家文化傳播公司擔任文案工作,6月25日,已是小何請家人朋友幫忙轉發公司活動的第二天。

6月24日上午10點多鐘,小何接到部門主管的微信,微信裡不僅提出小何需要轉發的公司活動的具體內容,還提出了詳細要求,“每天轉發活動高清大圖,必須點贊15人次以上,帶動轉發10人次以上。”主管告訴小何,每天都需要將點贊和他人的轉發截圖給主管,數量如果不夠會“扣績效”。

“這個活動是我們給一個大客戶做的,活動本身也很大,這個月全公司大部分人都在忙這個項目,領導也很重視。”在這之前,小何公司的活動幾乎每次都會要求員工在朋友圈轉發,但從未像這次這樣專門讓主管通知到每一個人,而且還設定了嚴格的規定,“以前我就是偶爾轉發一兩次,也不會天天想著這個事兒。”

6月24日,為了能在下班前湊夠10個點贊和5次轉發,小何最先把部門主管發給她的轉發要求和活動本身的圖片發給了爸媽,請他們幫忙找人轉發,並在自己的親友圈裡請親戚朋友去給自己的相關朋友圈點贊。“一天還行,還要天天這麼拜託別人,十多天下來,真的很不好意思。”小何回憶,自己平時在朋友圈看到了類似的活動截圖,如果不是別人要求點贊,一般都會直接忽略,“更別說轉發了。”

6月25日,是小何朋友圈被徵用的第二天,她就有種自己在做“微商”的感覺。記者在小何的微信上看到,小何與好幾位同事私底下討論過“公司強制要求發朋友圈”這件事,大家都有一些小抱怨,“哪個看到這種廣告會是真心實意的轉發?”一位同事在和小何的對話中回覆。

小何介紹,雖然大家都有些抱怨,但照這兩天大家的反饋來看,大家都完成了公司要求的點贊和轉發。

有人覺得這是職責

有人為此專設微信號

6月25日,記者調查發現,徵用員工的朋友圈進行公司活動宣傳的事例,並不在少數。此前,在一家重慶本地知名論壇上,一位名叫“淺淺的淺淺喲”的網友,就分享了自己公司要求員工發公司產品推廣的朋友圈,“我自己本來就不喜歡發朋友圈,以前看到微商都很反感,這樣感覺發多了真的會讓人反感。”這位網友的遭遇引起了不少人的討論。而與此相關的討論帖,該論壇就有3個,閱讀數最多的一個已超4萬。

記者就此現象向20位在自己公司處在不同職能部門的白領進行了詢問,其中有14位都曾接受過“在朋友圈轉發單位活動”的要求,但只有兩位和小何一樣,附帶有點贊數等硬性要求。在這14位白領中,大部分人集中在銷售、策劃、宣發領域,但也有公司財務、後勤人員,甚至還有一位在裝修公司負責材料核算工作的基礎技術人員。

“我覺得徵用沒問題,但不要強制,畢竟朋友圈是私人的東西。”在一家汽車4s店做財務的秦科介紹,部門領導常請大家轉發公司促銷活動的內容,但都不會強制。“我也會經常轉發,畢竟公司效益好,對我們也是好事。”25歲的朱怡在紅旗河溝一家婚慶公司上班,最初上班時也很反感公司時常要求自己發朋友圈的行為,但最終她找到了解決方案,“我現在工作一個微信號,私人一個微信號,有什麼都在工作號上發,畢竟我的大部分潛在客戶也都在那上邊。”朱怡覺得,這是能保證自己工作的情況下又不影響生活的最好方法。

在一家床上用品公司做銷售的邱先生卻和大部分人不同,他每天都會主動把公司的各種營銷活動發到朋友圈,“我覺得人脈也是一個人的資源,按我們做銷售來說,公司聘請你就是聘請你的資源,在朋友圈發佈公司相關活動的情況,是本職工作的一部分。”邱先生介紹,從他自己的實際工作來看,這樣人傳人的宣傳會發揮不錯的宣傳效果,“因為朋友圈的傳播都是點對點的,比一般的傳播多一分熟人效應。”

律師說法

如非崗位職責範圍

公司無權強制要求

重慶金牧錦揚律師事務所吳治香律師介紹,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員工進行簽訂勞動合同時所簽署的崗位職責範圍以內的活動。如果案例中的小何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中規定了她的工作內容與公司的活動宣發相關,那麼,公司要求其發朋友圈的行為就是部署的一項在她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任務,她有義務完成。

如果一個人的勞動合同中並沒有相關的職責義務的規定,例如大部分公司的財務職位就與活動宣發無關,那麼,公司就無權強制要求財務職位的職員進行該操作。即使在該職員未達成公司要求時被公司進行罰款或扣除獎金等行為,該職員也可向勞動仲裁機構提供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重慶晨報

編輯:馬嶽君 張博 嶽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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