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伴遊泳溺亡 同伴被判擔責

法律 游泳 法制 社會 永州網 2017-05-11

永州網訊(通訊員 李顯顏 蔣順紅)一同游泳,夥伴溺水不見未盡尋找救援之責,致其溺亡,死者家屬告上法庭,請求同遊夥伴共同承擔責任。近日,道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一同游泳的4名未成年人共同承擔20%的責任。

2016年6月10日下午,道縣白馬渡鎮一農村5名未成年人相約到鄰村水庫游泳,其中3名年紀稍大會游泳的未成年人划著木板做的漂浮物到水庫深水區遊玩,兩名年紀小的在水庫淺水區階梯邊游泳,不久,在岸邊淺水區游泳的一名未成年發現最小的周某不見,連忙告訴另三人。四人淺水區找了一陣沒有找到,便離開水庫,後再次返回水庫存尋找未果後,將周某的衣服取走放到坡上的果樹旁,再次離開水庫,並對各自家長隱瞞。直到周某父母找不著小孩詢問四名未成年人,才得知周某溺水一事,周某父母帶人趕到水庫打撈,發現周某已經溺亡。周某父母與其他四名未成年人家長調解未果後,便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道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周某事發時未滿十週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另四名已滿十週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五人一同下水庫游泳,四名未成年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周某產生了監督與照顧的義務,在周某溺水時,四名未成年人不僅沒有盡到照顧、監督和呼救的義務,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搶救,相反還隱瞞真相,使周某錯過了最佳獲救時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原、被告的過錯,酌情認定由周某的父母承擔80%的主要責任,四名未成年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四名未成年被告的監護人各承擔12157.3元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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