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中出現這些情況,一定是違法的!

法律 建築 北京壹律律師事務所 2019-07-09

如果在徵收拆遷的過程中,遇到這些情況,就不合法,拆遷戶可以依法維權了!

1、無徵地批文進行徵收

拆遷必須要有相應的審批文件,而徵地批文是其中十分重要的文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原則上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都要使用國有土地。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改變土地性質,把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起決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徵地批文”。

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有權作出“徵地批文”的行政主體只有省級政府和國務院。“徵地批文”直接關係到土地徵收行為的合法性。

當然,無徵地批文進行徵收的違法情況過於明顯,被徵收人一定要注意審批的徵地面積與實際的徵地面積是否吻合,實踐中不少徵地案件存在“少批多佔”的現象。

2、變相剝奪被徵收人補償方式選擇權

這種情況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尤為常見。

拆遷方只允許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領取“購房券”,卻以各種理由不安排房屋產權調換;安排了房屋產權調換,但沒有就近地段、改建地段回遷而全是幾十公里之外的外遷;以安置房是現房為由拒絕向營業性用房的所有權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用……

這些情形均可能導致被徵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受到減損,好像能選實則沒的選。根據規定,這樣的做法屬於變相剝奪被徵收人補償方式選擇權!

徵收拆遷中出現這些情況,一定是違法的!

圖片來源於網絡

3、以“拆違”“拆危”為名的違法拆遷現象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伴隨在拆遷過程中的“拆違”以及“拆危”案件並不少見。不少拆遷方更是以拆違和拆危之名行強拆之實,以減少廣大拆遷戶的補償。當房子被認定為違章建築時,不少拆遷戶自認理虧,以為房子被拆除也理所應當,卻不知這可能是拆遷方的慣用伎倆和手段。

4、補償所依據的評估時點錯誤

我國雖然明文規定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但因種種問題七八年後才下發徵收補償決定,此時房價早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這對於被徵收人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而這種長期拖延的形成,只能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責任。“久拖不決(徵收補償決定)”期間的房屋價格上漲,理應由對徵收項目負有實施職權的政府一方“買單”。

5、先拆遷後補償,屬嚴重違法!

不少開發商為了節約成本,採用“先拆後補”的方式進行拆遷,這是極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採用“先補償後拆遷”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護拆遷戶的利益,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出現“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

補償協議中有關於“先拆後補”的條款,拆遷戶一定不要輕易簽字!如果拆遷方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就拆除了房屋,無疑是違法的,拆遷戶此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切不可自認倒黴簽訂低補償協議書。

律師提醒,為了您的合法權益,一旦遇到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拆遷行為,一定要及時向專業拆遷維權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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