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守香:論民事虛假訴訟之檢察監督

法律 刑法 經濟 法制 陝西法制網 2017-06-14

當前我國處於經濟體制轉軌與社會結構轉型的特殊時期,藉助訴訟這一合法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虛假民事訴訟現象也隨之出現。這種公然將司法審判當作利用工具來謀求非法利益的行為,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法律尊嚴的踐踏和司法權威的蔑視。因此,虛假民事訴訟亟需加強防範和懲處。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應當在規制虛假民事訴訟方面有所作為。本文擬從檢察監督的角度提出規制虛假民事訴訟的相應對策。

一、民事虛假訴訟的概念、構成要件和特徵

(一)民事虛假訴訟的概念

目前理論界對虛假訴訟的定義,有著不同的理解和說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2條 規定“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113條規定“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虛假訴訟係指,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採取虛構法律關係、捏造案件事實方法,通過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仲裁、調解等方式,使法院或者其他裁判者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二)民事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的解釋,構成第112條規定的虛假訴訟,需要具備三個要件:(1)當事人惡意串通。虛假訴訟是雙方當事人合謀後實施的,惡意串通司法實踐中的表現包括,行為人偽造借條、合同等書面證據,串通證人作偽證,在庭審中虛假自認等。在訴訟中使用具有原、被告雙方合意特性的虛假或偽造的證據,意圖使法官陷於事實和法律關係的錯誤認識之中,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亦屬於惡意串通。(2)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從客觀行為上分析,虛假訴訟必須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實現。如果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則虛假訴訟發生的階段是從案件受理開始,經過法庭的具體審理,直至執行完畢。(3)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虛假訴訟侵害了多種利益:其一,虛假訴訟損害了司法公信力。虛假訴訟嚴重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使虛假訴訟的受害人對司法機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產生質疑,降低了訴訟制度的功能和效用,極大地損害了司法權威。其二,虛假訴訟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法院、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懷疑當事人雙方進行虛假訴訟,亦需花費大量的時間及精力去調查、核實,對司法資源造成極大的浪費。其三,虛假訴訟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虛假訴訟不但危害了第三人的正當權益,也加劇了社會誠信危機,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對構建和諧社會、弘揚社會誠信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三)民事虛假訴訟的特徵

虛假民事訴訟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實踐中不易被司法機關發現。但較之於正常案件,該類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動機多為離婚糾紛中的夫或妻一方為多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人意圖在法院執行分配中減少債務的清償而與他人虛構債權債務關係。

二是案件類型多為借貸糾紛案件。借貸糾紛案件因法律關係簡單,證據容易偽造而備受虛假民事訴訟當事人的“青睞”。

三是涉案金額較大。動輒上百萬元,有的甚至達上千萬元。

四是案件審級多為一審生效案件。虛假民事訴訟案件一般是原被告雙方串通,雙方配合默契,不存在對抗場面並千方百計加快訴訟進程,因而當事人鮮有上訴。

五是結案方式以調解結案比較普遍。民事調解制度的固有侷限成了虛假民事訴訟的溫床,因而該類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佔相當比例。

二、檢察機關對民事虛假訴訟進行監督的正當性及難點

(一)檢察機關對民事虛假訴訟進行監督的正當性

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構,在對虛假訴訟進行監督的正當性亦有兩點表現:其一,其有法律的授權;其二,其有檢察機關的自身優勢。

首先,關於法律的授權。檢察機關對虛假訴訟進行監督的法律依據分為幾個層次:一是《憲法》層面的依據。根據《憲法》第129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因此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活動以及虛假訴訟的實行法律監督具有憲法依據。二是法律授權。作為我國基本法律的《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被告法律監督。”這是我國法律賦予檢察機關檢察監督的程序範圍及對象範圍,亦將虛假訴訟納入了檢察監督範圍。在虛假訴訟領域,如果虛假訴訟以判決方式結案,則檢察機關具有監督權。如果虛假訴訟以調解書結案,則在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時,檢察機關可予以監督。三是司法解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為實施《民事訴訟法》專門頒佈了《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這為檢察監督虛假訴訟方式、範圍和手段提供了一些可操作的依據。

其次,關於檢察機關的監督優勢。檢察機關在防治虛假訴訟上的自身優勢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職能優勢性。在虛假訴訟的防治過程中,檢察機關的功能則並不限於刑事範疇,其民事檢察監督的功能亦極為重要。在和諧司法的大背景下,各種訴訟參與均需要檢察監督發揮作用。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運用抗訴權、再審檢察建議權,能使未達到犯罪標準的虛假訴訟得以糾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其二,立場中立性。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對虛假訴訟進行監督是其法律職責,它不帶有任何私利或私人動機,不為任何私人和自己謀取利益,它代表的是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這是由它的法律地位的公益性和中立性決定的,再加之有制度保障,因此檢察機關不會濫用監督訴權,從而保持它獨有的中性和公益立場。其三,人才專業性。檢察機關也是司法機關,它具有專門人才,都是通過專業訓練和培養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專門法律實踐經驗、訴訟技能和謹慎的法律思維。專業的法律素養使他們在虛假訴訟監督上更加能夠有的放矢,更加能夠收取好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其四,取證便利性。《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因此檢察機關擁有專門的調查核實權,這使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更加便利。

(二)檢察機關對民事虛假訴訟進行監督的難點

檢察機關對虛假民事訴訟監督中確實有諸多優勢,但由於法律規定及制度架構等方面的因素,在實踐中存在以下難題。

1.發現案件線索頗難。由於歷史及機構配置等多方面原因,民事檢察監督在公眾中缺乏知名度,案件線索來源匱乏歷來是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的瓶頸。加之虛假民事訴訟案件通常是雙方當事人串通,原審當事人申訴實屬罕見,這使得檢察機關發現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線索難上加難。

2.檢察監督範圍存在侷限性。依照修改後民訴法規定,當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時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但對於什麼是“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調解書內容有損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是否可以進行法律監督等諸多問題並無明文規定,這使得大量以調解方式結案的虛假民事訴訟案件遊離於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範圍之外。

3.查處方法手段有限。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該規定賦予檢察機關民事檢察監督調查權。虛假民事訴訟查處具有一定難度,檢察機關對有虛假民事訴訟嫌疑但不涉嫌刑事犯罪或雖涉嫌刑事犯罪但不屬於自行偵查範疇的案件,沒有偵查權,只有普通的調查核實權,這使得查處該類案件只能依賴於當事人的自願配合,而缺乏其他法律措施應對。

三、檢察機關對虛假訴訟進行監督的對策建議

檢察機關監督虛假民事訴訟雖然困難重重,但我們應有一種應對性的警覺:在現行法律體系框架之下,針對虛假民事訴訟行為採取相應的對策,以遏制此類現象的發生和蔓延。

1.多渠道拓展案源。檢察機關應轉變在普通申訴案件中長期形成的“等米下鍋”的觀念,主動出擊捕捉案源信息,形成院內多部門、院外多單位,檢察官、法官、律師、廣大群眾廣泛參加的線索資源網絡。

2.完善對調解案件的抗訴權。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有抗訴權,這表明檢察機關對調解案件的監督邁進了一大步。檢察監督是以維護公平正義、糾正法律錯誤為目的,依民法之誠實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則,除了上述規定之外,在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中發現法律錯誤時,作為公權力部門也應秉持公正原則,發揮監督作用。

3.導入偵查意識,整合各種力量,形成多方位、多層次的制裁體系。虛假民事訴訟的檢察監督並非賦予檢察官額外的自由裁量或者續造法律的權利,而是要求檢察官“目光在法律規範和案件事實之間交互流轉”的同時,進退於司法中立和司法能動之間,將偵查意識導入查辦虛假民事訴訟中,調查取證時講究謀略,採取隱蔽調查意圖、根據被詢問人與訴訟間的利益關係及其自身因素,如文化程度、職業、社會經驗等判斷案件突破口等方法查處案件。與此同時,還要注重整合力量,對涉嫌刑事犯罪屬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適時移送公安機關,並利用偵查監督的優勢,引導其對虛假民事訴訟的查處。查辦案件中發現法院審判、執行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檢察機關反貪、反瀆等部門應及時跟進;發現律師參與進行虛假民事訴訟的,應當向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依照《律師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建立各部門協同配合的懲治虛假民事訴訟的完整體系。

檢察監督是以維護公平正義、糾正法律錯誤為目的,依民法之誠實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則,構建良好的經濟秩序,維護第三人合法權益。檢察機關要強化訴訟監督,維護司法權威。(陝西省山陽縣人民檢察院:楊守香)

編輯:董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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