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指導案例: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險理賠虛假訴訟監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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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指導案例: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險理賠虛假訴訟監督案

【關鍵詞】

保險理賠 偽造證據 民事抗訴

【要旨】

假冒原告名義提起訴訟,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書,非法獲取保險理賠款,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虛假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強化線索發現和調查核實的能力,查明違法事實,糾正錯誤裁判。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1日,張某駕駛轎車與熊某駕駛摩托車發生碰撞,致使熊某受傷、車輛受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熊某無責任。熊某傷情經司法鑑定為九級傷殘。張某駕駛的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事故發生後,熊某經他人介紹同意由周某與保險公司交涉該案保險理賠事宜,但並未委託其提起訴訟,周某為此向熊某支付了5萬元。張某亦經同一人介紹同意將該案保險賠償事宜交周某處理,並出具了委託代理訴訟的《特別授權委託書》。2013年3月18日,周某冒用熊某的名義向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周某冒用熊某名義簽署起訴狀和授權委託書,冒用委託代理人的名義簽署庭審筆錄、宣判筆錄和送達回證,熊某及被冒用的“委託代理人”對此均不知情。該案中,周某還作為張某的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

此外,本案事故發生時,熊某為農村戶籍,從事鋼筋工工作,居住上饒縣某某村家中,而周某為實現牟取高額保險賠償金的目的,偽造公司證明和工資表,並利用虛假材料到公安機關開具證明,證明熊某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縣城工作並居住。2013年6月17日,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信民一初字第470號民事判決,判令甲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熊某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18723.33元。甲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饒中民一終字第573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甲保險公司賠償熊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06723元。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 2016年3月,上饒市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熊某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後又提起訴訟,經調閱相關卷宗,發現周某近兩年來代理十餘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涉保險索賠案件,相關案件中存在當事人本人未出庭、委託代理手續不全、熊某的工作證明與個人基本情況明顯不符等疑點,初步判斷有虛假訴訟嫌疑。

調查核實 根據案件線索,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向熊某本人瞭解情況,查明2013年3月18日的民事起訴狀非熊某本人的意思表示,起訴狀中籤名也非熊某本人所籤,熊某本人對該起訴訟毫不知情,並不認識起訴狀中所載原告委託代理人,亦未委託其參加訴訟;二是向有關單位核實熊某出險前的經常居住地和工作地,查明周某為套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賠償標準獲取非法利益,指使某汽車服務公司偽造了熊某工作證明和居住證明;三是對周某代理的13件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案件進行梳理,發現均涉嫌虛假訴訟,本案最為典型;四是及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查實了周某通過冒用他人名義虛構訴訟主體、偽造授權委託書、偽造工作證明以及利用虛假證據材料騙取公安機關證明文件等事實。

監督意見 2016年6月26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2016年11月5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饒中民一終字第573號民事調解書系虛假調解,周某偽造原告起訴狀、假冒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提起虛假訴訟,非法套取高額保險賠償金,擾亂訴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監督結果 2017年8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贛民再第45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本案是一起由周某假冒熊某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的虛假訴訟案件,熊某本人及被冒用的訴訟代理人並未提起和參加訴訟,原一審判決和原二審調解書均有錯誤,裁定撤銷,終結本案審理程序。同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還作出(2017)贛民再第45號民事制裁決定書,對周某進行民事制裁。2019年1月,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一審法官、信州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戴某給予撤職處分。

【指導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強化線索發現和調查核實的能力。虛假訴訟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僅從訴訟活動表面難以甄別,要求檢察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有敏銳的線索發現意識。本案中,就線索發現而言,檢察人員注重把握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庭審過程的異常,“原告代理人”或無法發表意見,或陳述、抗辯前後矛盾;二是案件材料和證據異常,熊某工作證明與其基本情況、履歷明顯不符;三是調解結案異常,甲保險公司二審中並未提交新的證據,“原告代理人”為了迅速達成調解協議,主動提出減少保險賠償數額,不符合常理。以發現的異常情況為線索,開展深入的調查核實工作,是突破案件瓶頸的關鍵。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綜合運用詢問有關當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閱、調取、複製相關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案卷材料,查詢財務賬目、銀行存款記錄,勘驗、鑑定、審計以及向有關部門進行專業諮詢等調查措施。同時,應主動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的溝通協作。本案中,檢察機關及時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線索,通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手段,查實了周某虛假訴訟的事實。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


免責聲明:文字僅供學習、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用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繫我們以作處理。本聲明未涉及的問題參見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本聲明與國家法律法規衝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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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指導案例: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險理賠虛假訴訟監督案

【關鍵詞】

保險理賠 偽造證據 民事抗訴

【要旨】

假冒原告名義提起訴訟,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書,非法獲取保險理賠款,構成虛假訴訟。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虛假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強化線索發現和調查核實的能力,查明違法事實,糾正錯誤裁判。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1日,張某駕駛轎車與熊某駕駛摩托車發生碰撞,致使熊某受傷、車輛受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熊某無責任。熊某傷情經司法鑑定為九級傷殘。張某駕駛的轎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事故發生後,熊某經他人介紹同意由周某與保險公司交涉該案保險理賠事宜,但並未委託其提起訴訟,周某為此向熊某支付了5萬元。張某亦經同一人介紹同意將該案保險賠償事宜交周某處理,並出具了委託代理訴訟的《特別授權委託書》。2013年3月18日,周某冒用熊某的名義向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周某冒用熊某名義簽署起訴狀和授權委託書,冒用委託代理人的名義簽署庭審筆錄、宣判筆錄和送達回證,熊某及被冒用的“委託代理人”對此均不知情。該案中,周某還作為張某的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

此外,本案事故發生時,熊某為農村戶籍,從事鋼筋工工作,居住上饒縣某某村家中,而周某為實現牟取高額保險賠償金的目的,偽造公司證明和工資表,並利用虛假材料到公安機關開具證明,證明熊某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縣城工作並居住。2013年6月17日,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信民一初字第470號民事判決,判令甲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熊某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18723.33元。甲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饒中民一終字第573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甲保險公司賠償熊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06723元。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 2016年3月,上饒市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熊某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後又提起訴訟,經調閱相關卷宗,發現周某近兩年來代理十餘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涉保險索賠案件,相關案件中存在當事人本人未出庭、委託代理手續不全、熊某的工作證明與個人基本情況明顯不符等疑點,初步判斷有虛假訴訟嫌疑。

調查核實 根據案件線索,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向熊某本人瞭解情況,查明2013年3月18日的民事起訴狀非熊某本人的意思表示,起訴狀中籤名也非熊某本人所籤,熊某本人對該起訴訟毫不知情,並不認識起訴狀中所載原告委託代理人,亦未委託其參加訴訟;二是向有關單位核實熊某出險前的經常居住地和工作地,查明周某為套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賠償標準獲取非法利益,指使某汽車服務公司偽造了熊某工作證明和居住證明;三是對周某代理的13件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案件進行梳理,發現均涉嫌虛假訴訟,本案最為典型;四是及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查實了周某通過冒用他人名義虛構訴訟主體、偽造授權委託書、偽造工作證明以及利用虛假證據材料騙取公安機關證明文件等事實。

監督意見 2016年6月26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2016年11月5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饒中民一終字第573號民事調解書系虛假調解,周某偽造原告起訴狀、假冒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提起虛假訴訟,非法套取高額保險賠償金,擾亂訴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監督結果 2017年8月1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贛民再第45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本案是一起由周某假冒熊某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的虛假訴訟案件,熊某本人及被冒用的訴訟代理人並未提起和參加訴訟,原一審判決和原二審調解書均有錯誤,裁定撤銷,終結本案審理程序。同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還作出(2017)贛民再第45號民事制裁決定書,對周某進行民事制裁。2019年1月,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一審法官、信州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戴某給予撤職處分。

【指導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民事虛假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強化線索發現和調查核實的能力。虛假訴訟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僅從訴訟活動表面難以甄別,要求檢察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有敏銳的線索發現意識。本案中,就線索發現而言,檢察人員注重把握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庭審過程的異常,“原告代理人”或無法發表意見,或陳述、抗辯前後矛盾;二是案件材料和證據異常,熊某工作證明與其基本情況、履歷明顯不符;三是調解結案異常,甲保險公司二審中並未提交新的證據,“原告代理人”為了迅速達成調解協議,主動提出減少保險賠償數額,不符合常理。以發現的異常情況為線索,開展深入的調查核實工作,是突破案件瓶頸的關鍵。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綜合運用詢問有關當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閱、調取、複製相關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案卷材料,查詢財務賬目、銀行存款記錄,勘驗、鑑定、審計以及向有關部門進行專業諮詢等調查措施。同時,應主動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的溝通協作。本案中,檢察機關及時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線索,通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手段,查實了周某虛假訴訟的事實。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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