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案例》父母早逝,孫輩對祖輩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

法律 不完美媽媽 經濟 刑法 北京京師姚志鬥律師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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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鬥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件所(全球總部)合夥人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CCTV《實論》、新京報等媒體嘉賓律師,姚志鬥律師組建了以其為首的多位資深經驗豐富的實戰型律師團隊,代理案件近千件,專業代理離婚訴訟、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房產糾紛、借貸欠款糾紛、經濟合同糾紛、股權爭議、公司法律顧問等各項民商事法律訴訟以及無罪、罪輕辯護、取保候審等刑事辯護等領域。(為掩護當事人隱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假名。)

案情簡介:蘇某某和謝某某系夫妻關係,共有子女三人,分別是蘇甲、蘇乙和蘇丙。蘇某某的父母和謝某某的父母分別先於蘇某某和謝某某死亡。蘇乙和楊某某系夫妻關係,育有一女即原告蘇某丁。蘇乙於2004年9月25日死亡,其父親蘇某某於2009年8月28日死亡,其母親謝某某於2005年5月3日死亡。蘇某某和謝某某生前無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原告提供的棚戶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轉賬支票存根,證實了蘇某某和謝某某生前擁有房屋被房屋徵收局徵收並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得到房屋徵收補償款48154元,該款已由被告蘇丙領取。兩名被告在庭審中也表示上述房屋是其父母所有。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兩名被告返還原告蘇丁代位繼承的財產16051元;2、兩名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被告蘇甲、蘇丙共同辯稱,1、對於拆遷款是蘇某某和謝某某的遺產,應由其子女平均分配。但原告的父親蘇乙於2004年9月25日死亡,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楊某某並沒有盡到贍養義務,而原告年幼,更無法盡到贍養義務,對於未盡到贍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遺產。2、2005年2月,謝某某生病住院期間,被告兩人忙前忙後,白天黑夜照顧,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出過錢,也沒有看望老人,2008年,蘇某某生病癱瘓在床,沒有經濟來源,全是兩名被告為其出錢治病並養老送終,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還是沒有看望過,更談不上贍養義務,並當庭提供了父母住院病歷和居委會證明。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原告的父親蘇乙先於其父親和母親死亡,原告蘇丁作為蘇乙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父親有權繼承的份額。蘇某某和謝某某死亡後繼承開始,因沒有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蘇乙作為蘇某某和謝某某的子女之一,有權繼承其父母的遺產。蘇某某和謝某某的房屋被徵收後所得的款項為其遺產,應該由其三個子女平均分配。蘇乙所繼承的份額應該由其女兒蘇丁代位繼承,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關於兩名被告辯稱的“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盡到贍養義務,自己父親的養老送終都是自己做的,所以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應當分得遺產”的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在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本案中,兩名被告並沒有證據證實原告的父親喪失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是否盡到贍養義務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故對兩名被告的辯解,法院不應當予以採納。

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甲、蘇丙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1605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告蘇甲、蘇丙連帶承擔。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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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鬥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件所(全球總部)合夥人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CCTV《實論》、新京報等媒體嘉賓律師,姚志鬥律師組建了以其為首的多位資深經驗豐富的實戰型律師團隊,代理案件近千件,專業代理離婚訴訟、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房產糾紛、借貸欠款糾紛、經濟合同糾紛、股權爭議、公司法律顧問等各項民商事法律訴訟以及無罪、罪輕辯護、取保候審等刑事辯護等領域。(為掩護當事人隱私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假名。)

案情簡介:蘇某某和謝某某系夫妻關係,共有子女三人,分別是蘇甲、蘇乙和蘇丙。蘇某某的父母和謝某某的父母分別先於蘇某某和謝某某死亡。蘇乙和楊某某系夫妻關係,育有一女即原告蘇某丁。蘇乙於2004年9月25日死亡,其父親蘇某某於2009年8月28日死亡,其母親謝某某於2005年5月3日死亡。蘇某某和謝某某生前無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原告提供的棚戶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轉賬支票存根,證實了蘇某某和謝某某生前擁有房屋被房屋徵收局徵收並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得到房屋徵收補償款48154元,該款已由被告蘇丙領取。兩名被告在庭審中也表示上述房屋是其父母所有。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兩名被告返還原告蘇丁代位繼承的財產16051元;2、兩名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被告蘇甲、蘇丙共同辯稱,1、對於拆遷款是蘇某某和謝某某的遺產,應由其子女平均分配。但原告的父親蘇乙於2004年9月25日死亡,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楊某某並沒有盡到贍養義務,而原告年幼,更無法盡到贍養義務,對於未盡到贍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遺產。2、2005年2月,謝某某生病住院期間,被告兩人忙前忙後,白天黑夜照顧,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出過錢,也沒有看望老人,2008年,蘇某某生病癱瘓在床,沒有經濟來源,全是兩名被告為其出錢治病並養老送終,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還是沒有看望過,更談不上贍養義務,並當庭提供了父母住院病歷和居委會證明。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原告的父親蘇乙先於其父親和母親死亡,原告蘇丁作為蘇乙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父親有權繼承的份額。蘇某某和謝某某死亡後繼承開始,因沒有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蘇乙作為蘇某某和謝某某的子女之一,有權繼承其父母的遺產。蘇某某和謝某某的房屋被徵收後所得的款項為其遺產,應該由其三個子女平均分配。蘇乙所繼承的份額應該由其女兒蘇丁代位繼承,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關於兩名被告辯稱的“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盡到贍養義務,自己父親的養老送終都是自己做的,所以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應當分得遺產”的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在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本案中,兩名被告並沒有證據證實原告的父親喪失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是否盡到贍養義務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故對兩名被告的辯解,法院不應當予以採納。

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甲、蘇丙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1605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告蘇甲、蘇丙連帶承擔。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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