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意這些情況下,你可以要求警察出示警官證,不給你就要當心了'

法律 交通 石家莊普法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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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你曾聽說過,有人在警察執法證時要求警察出示證件反而被拘留?

真的是這樣嗎?當然不是!

在這個事件中,該當事人在被執法時要求警察出示的是“執法證”而不是“警官證”,前者是一個警察內部的證件,並不對外公示,而後者則是證明警察身份的證件,而當事人最後也是因妨礙執法而被拘留。

雖然警察是沒有執法證的,但是有些時候你對警察身份的真實性有所懷疑,你還是可以要求警察出示警官證來證明自己的身份,避免遇到“假警察”情況,個人的利益因此而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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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你曾聽說過,有人在警察執法證時要求警察出示證件反而被拘留?

真的是這樣嗎?當然不是!

在這個事件中,該當事人在被執法時要求警察出示的是“執法證”而不是“警官證”,前者是一個警察內部的證件,並不對外公示,而後者則是證明警察身份的證件,而當事人最後也是因妨礙執法而被拘留。

雖然警察是沒有執法證的,但是有些時候你對警察身份的真實性有所懷疑,你還是可以要求警察出示警官證來證明自己的身份,避免遇到“假警察”情況,個人的利益因此而遭到侵害。

2019注意這些情況下,你可以要求警察出示警官證,不給你就要當心了

那麼那些情況可以呢?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後段: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4.《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範。

6.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三十四條:交通警察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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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你曾聽說過,有人在警察執法證時要求警察出示證件反而被拘留?

真的是這樣嗎?當然不是!

在這個事件中,該當事人在被執法時要求警察出示的是“執法證”而不是“警官證”,前者是一個警察內部的證件,並不對外公示,而後者則是證明警察身份的證件,而當事人最後也是因妨礙執法而被拘留。

雖然警察是沒有執法證的,但是有些時候你對警察身份的真實性有所懷疑,你還是可以要求警察出示警官證來證明自己的身份,避免遇到“假警察”情況,個人的利益因此而遭到侵害。

2019注意這些情況下,你可以要求警察出示警官證,不給你就要當心了

那麼那些情況可以呢?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後段: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4.《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範。

6.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第三十四條:交通警察在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

2019注意這些情況下,你可以要求警察出示警官證,不給你就要當心了

但是有時候,警察可能會拒絕你的要求,理由是自己穿著警服,可以不出示警官證。根據《人民警察法》,警察在執行任務中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也是能夠證明自己的身份的。因此,此時最好不要過分的爭執,如果你真的有懷疑,可以採取記下警察的警號,然後事後撥打110進行詢問。但是千萬不能以此為藉口刁難警察進行執法,不然警察是有權以妨礙公務的理由處以拘留的。

“執法證拿出來”這句話以後別說了

“每一個行政執法人員都有上崗證,你執法證拿出來!”此前,黑龍江一名交警執法過程中,被當事人數次厲聲要求出示執法證。交警拿出了自己的人民警察證,對方依舊不依不饒。

不少網友都提出了質疑:“執法證”是什麼?“執法證”究竟該不該出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行政處罰法為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別法,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上面的情況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警察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而在執法過程中,警服、警銜、警號及人民警察證就是合法的執法憑證,並不需要出示相關執法資格證。公民如果想行使監督權,可以記下民警的警號,撥打110進行身份核對。

至於當事人要看的“執法證”,全稱為“公安機關執法資格證書”,公安機關的執法資格證書只限公安內部使用,並不作為對外證件。公安機關本身就是執法機關,出示工作證,完全可以示明執法主體身份,不存在所謂“執法證”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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