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犯罪,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屬於典型的涉眾型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煙臺市兩級法院嚴格執行刑事法律,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打擊非法集資的決策部署,依法審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懲處了一批非法集資犯罪分子。
2016年至2019年5月,
煙臺市兩級法院共受理
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92件,
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54件,
集資詐騙案件9件,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29件。
從近幾年審判情況來看,當前我市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一、案件數量持續增長
2016年至2018年,兩級法院受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數量分別為17件、21件、38件,案件數量呈持續增長態勢。
二、涉案人員多、金額大
一些案件為多被告人,受害人達上百人,涉案金額高達數億元,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社會影響非常惡劣。如宋某科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宋某科等4名被告人向238人非法吸收社會公眾資金,涉案金額達1億餘元人民幣。
三、犯罪手段欺騙性強
有的犯罪分子通過合法註冊的公司或其他看似合法的手段來開展犯罪活動,其偽裝、欺騙性強,被害人難以識別騙局。如宋某科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案犯宋某科通過其名下多家公司來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在丁某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案犯丁某華就是以在其指定的需求館購物消費可百分百報銷等方法,吸引他人加入傳銷組織。
四、犯罪潛伏期長,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與其它經濟犯罪相比,非法集資犯罪一般都有宣傳造勢、募集資金、還本付息、最後崩盤等環節,作案週期普遍較長。如宋某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宋某科從2007年就開始向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存款,至2016年案發,時間長達9年。非法集資犯罪一旦案發,絕大多數涉案資金難以追回,造成涉案被害人經濟損失,給社會穩定帶來壓力。
五、案件處理難度大
此類案件案發較為集中,案卷繁多、爭議焦點多、核實證據工作量大,實踐中影響司法準確認定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增加了案件審理的難度。
當前,我市非法集資類犯罪增多的原因很多,
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居民投資需求增加,但投資渠道狹窄
隨著經濟發展,居民手中閒置資金越來越多,保值增值投資需求越來越旺,但銀行存款利率較低,股票、房產、期貨等理財項目相對門檻較高、專業性強、風險較大,這種情況客觀上為“高利息、低風險”作誘餌的非法集資提供了機會。
二、社會公眾法制觀念不強,對非法集資的識別能力不足
非法集資犯罪活動通常打著投資、生產經營等“合法”的幌子,許多群眾經濟、法律方面的相應知識缺乏,辨別能力差,不能區分合法和非法的界限,沒有從思想上真正樹立“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的風險和損失將由自己承擔”的認識,進而上當受騙。
三、獲取“暴利”和“從眾”心理導致參與非法集資
許多參與集資者心存僥倖,發財心切,在犯罪分子“高回報”的幌子面前,喪失理性投資和風險意識,甘冒風險參與到非法集資活動中。另外,參與者的從眾心理,特別是親友之間口口相傳,相互盲目跟從,導致參與投資,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四、防範預警和監管打擊的難度較大
由於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隱蔽性,不到東窗事發,受害人報案,往往很難發現犯罪線索,相關監管部門對非法集資活動進行監測預警和有效打擊的難度很大。
針對我市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情況,結合法院自身職責,在今後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繼續保持對非法集資案件的高壓態勢
嚴格適用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相關規定,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類刑事犯罪,注重追贓和財產刑適用,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作用,全力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合法高效處置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產,將犯罪造成的不良後果降到最低限度,確保社會穩定。
二、強化司法宣傳,增強公眾法律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
通過組織旁聽、公開宣判、發佈典型案例、微信平臺以案說法、舉行新聞發佈會等多種方式,積極開展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公眾法律意識和風險識別能力的提高,從中汲取教訓,自覺抵制各種形式的非法集資活動,避免損失發生。
三、發揮多方協作配合的聯動作用,增強辦案效果
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有關單位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兩級法院將結合實際,在依法加大審判力度和強化司法宣傳的同時,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時提出司法建議,與有關部門做好情況溝通,建立健全協作配合工作機制,有效遏制非法集資犯罪的高發態勢。
附:典型案例
案件基本情況
2012年初至2015年6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己沒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編造發放小額貸款、辦理銀行“過橋”業務、做生意需要週轉資金等謊言,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後多次向董某義等14人非法集資8689.58萬元,返還6180.9108萬元。集資所得主要用於賭博、歸還集資款本息、揮霍等,至案發尚有2508.6692萬元未歸還。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典型性分析
許多參與集資者心存僥倖、發財心切,在犯罪分子“高回報”的幌子面前,喪失理性投資和風險意識,甘冒風險參與到非法集資活動中。另外,參與者的從眾心理,特別是親友之間口口相傳,相互盲目跟從,導致參與投資,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無歸還能力的情況下,虛構發放小額貸款、辦理銀行“過橋”業務、做生意需要週轉資金等事實,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多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給各受害人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本案例具有社會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