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為給女兒買房,借用了保安的名字!接下來發生的事太氣憤了……

法律 購房 保障房 廣州 裝修 江蘇 廣州日報 中國經濟網 2019-07-13

來源:廣州日報

廣州一對夫妻想給女兒買套房,

但因為女兒還小,

暫不具備廣州市住宅購買資格,

他們竟然想到借用相熟的

小區保安隊長名字來買房……

不料,房子購買成功後,

小區保安隊長卻不認賬了。

雙方同時將對方告上了公堂。

法院會怎麼判決這起糾紛呢?

夫婦借用小區保安名字給女兒買房

2015年期間,陳某與歐某夫妻倆打算為女兒小歐購買一套住房,夫妻兩人在自己居住的小區看中了一套房產,但女兒小歐當時未滿18週歲,暫不具備廣州市的住宅購買資格。在別人建議下,兩人想到了可借用他人名字來買房。

在物色人選過程中,夫婦兩人想到了吳某,吳某是小區的保安隊長,因吳某曾為陳某處理過車位事宜,雙方熟悉並互相取得了信任。因此陳某與歐某夫妻倆和吳某口頭約定:陳某、歐某出資購買涉案房屋,由吳某代持有,暫登記在吳某名下,待小歐成年後,陳某、歐某、小歐可隨時要求吳某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小歐名下。

雙方達成上述口頭約定後,由吳某與開發商簽署購房合同,陳某與歐某向開發商付清購房款及稅費,並一直居住在所購房屋,房屋裝修及水電等各種費用均由陳某與歐某支付。

如今,女兒小歐已經具備購房資格,陳某與歐某夫妻倆為此想把房子過戶到女兒名下,不料,保安吳某卻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多次溝通無果,陳某與歐某夫妻倆以及小歐只好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吳某協助將所購房屋過戶至小歐名下。

保安起訴聲稱他才是房屋主人

然而,同一時間,吳某也將陳某告上了法院。

據吳某控訴,他於2015年向開發商購買涉案房屋,當時因自己被調往江蘇工作,為此無法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為此委託了朋友陳某在購房過程中辦理各項手續,而且當時出具了委託書給陳某。

吳某聲稱,因陳某為他支付了全額購房款,所以他基於委託關係對陳某產生了全額購房款的欠款,並立下借據一張,但借據已經交給陳某,他沒有留底原件。因欠陳某錢,他只好將涉案房屋的購房合同、發票、產權證等交給陳某作質押。

至於欠款,吳某稱,借錢時雙方沒有約定具體利息,陳某提出要使用房屋,因他已到江蘇工作,因此也同意將涉案房屋交給陳某使用,雙方口頭約定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

吳某指出,涉案房產應歸其所有,他願意將陳某出借的款項還給陳某,但是陳某卻不願意把房產還給他,還拒絕支付房屋使用費。為此,他只好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支持陳某搬出房屋,將房屋交還給他,並要求陳某支付居住期間的房屋佔有費。

法院判決駁回保安全部訴求

白雲法院經審查後認為,陳某、歐某、小歐主張是借吳某的名義購房,為此涉案房屋登記在吳某名下。但是,吳某卻主張與陳某之間只是存在借款關係,涉案房屋的房款是由陳某代為支付。

鑑於雙方都不能提供書面文件證明各自的主張,只能依據民事優勢證據作出判斷。

從客觀行為來看,由陳某支付全部房價款,開發商交付房屋後就由陳某、歐某、小歐對涉案房屋進行佔有使用至今、購房合同、稅費憑證和房產證都是陳某、歐某、小歐持有,吳某多年來均未對此提出異議。

從主觀動機上看,陳某、歐某在購房時不具備在廣州市住房限購區域內住房購買資格,而購房時小歐尚未滿18週歲,需要待其年滿18週歲時才具備住房購買資格,故陳某、歐某、小歐具有借用吳某的住房購買資格購買涉案房屋並在歐某某年滿18週歲時再將涉案房屋過戶給歐某的動機。

吳某主張雙方是借款關係,但對於鉅額的借款,吳某對借款的償還方式、還款期限、利息等借貸基本事實的陳述語焉不詳,明顯違反日常生活情理;

另吳某對同意陳某借住涉案房屋的時間、對價,以及涉案房屋的產權證明等資料均在陳某、歐某、小歐手中,為何對涉案房屋的裝修事項不在意等事項均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據此,法院採信陳某、歐某、小歐主張的借名買房關係的主張。並據此判決吳某協助陳某、歐某、小歐辦理將涉案房屋過戶至歐某某名下的手續,最終駁回了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借名買房風險很大

經辦法官提醒,借名買房存在多種風險。首先,一般的借名買房協議,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法律認可其合同效力。但借名買房協議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例如如果所購房屋為保障性房屋時,如不具備保障性住房申購主體資格的人購買和取得保障性住房,構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就保障性房屋簽署的借名買房協議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

除了合同效力的風險外,由於借名買房協議簽署雙方一般存在親屬、朋友等親密關係,雙方對於借名買房若只存在口頭約定,在發生爭議時,如果出名人反悔,借名人想要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就會很困難。當然,即使雙方簽署了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也不代表著借名人就萬無一失。

因此,借名買房風險很大,在此提示廣大購房者,不要為貪圖眼前利益輕易採用借名買房,最終可能導致房、錢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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