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糾紛裁判規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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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後一方同意將離婚協議中歸己一方所有的房產給另一方的,在房產未經登記轉移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趙建偉訴王珍珍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若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不具有可撤銷情形存在的,應對離婚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後一方同意將離婚協議中歸己一方所有的財產給另一方的,應視為贈與行為,當贈與物為不動產,在不動產未經登記轉移至另一方名下時,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行為。

案號:(2013)睢民初字第497號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 2014年第2輯 總第88輯

2.婚前按揭房產的歸屬應以產權證取得的時間作為判斷標準——閆某與甄某離婚財產分割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婚前按揭房產的歸屬應以產權證取得的時間作為判斷標準。雙方均享有產權的,應按份取得財產利益。婚前購房方享有產權的,不享有產權的一方應享有相應的投資回報。

案號:(2010)二中民終字第524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

3.具有獨立房屋權屬證書的閣樓與住宅是否為兩個獨立不動產,應結合離婚協議判定,不能簡單以房屋權屬證書判定——張某訴李某等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具有獨立房屋權屬證書的閣樓與其所依附的住宅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是否作為兩個獨立的不動產處理,不能簡單以房屋權屬證書來判定,應根據離婚協議的條款文義和財產的法律屬性合理判定。夫妻共同按揭購房時,父母有小部分出資的,不能視之為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購房。

案號:(2009)衢柯民初字第221號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 2011年第4輯 總第78輯

4.離婚協議中關於給付財產的約定應受合同法調整——祝婕訴常守明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離婚協議中關於給付財產的約定,不具有身份關係的性質,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由於債權人的原因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困難,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由此造成逾期履行債務不構成違約,債務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號:(2008)烏中民一終字第686號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9年第1輯 總第67輯

5.執行異議之訴中法院不宜僅因未辦理過戶手續即排除案外人基於離婚協議約定對執行標的提出的權利主張——劉春花訴楊太華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審查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利,實質是審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享有的權益與申請執行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所享有的權益何者更優先。由於物權法與婚姻法對物權的保護各有側重,法院不宜僅因未辦理過戶手續即排除案外人基於離婚協議約定對執行標的提出的權利主張,而應從立法目的的角度,全面考量離婚協議是否存在惡意串通以及債權形成時間、債權性質、債權內容、社會倫理等因素,進而確定對未過戶房產享有更為優先民事權益的權利主體。

案號:(2018)川民申3587號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11


6.離婚後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再次分割——袁麗訴熊海濤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雙方協議離婚後,一方發現對方存在隱藏夫妻共同財產行為,該離婚協議中涉及雙方離婚、放棄撫養等表徵合意且排除重大誤解的內容依然有效。對於被隱藏的夫妻共同財產,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案號:(2015)渝二中法民終字第01824號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1

7.離婚後發現未分割的股票增值而起訴要求分割的,應根據分割節點、自然增值、孳息、投資性收益的確定予以分割——吳桂林訴魯良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糾紛案

本案要旨:離婚時雙方未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公司股票進行分割,離婚後一方持有股票並經過數次轉化和投資,最終股票大幅增值,另一方發現並起訴分割股票收益的,基本原則是將股票的原始價值及產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認定為共同財產,這涉及分割節點的選擇與自然增值、孳息、投資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並根據分割節點相應地調整財產範圍。同時,若請求分割具有物權屬性的共有物,則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案號:(2013)常民一終字第102號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4.18


8.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不應任意撤銷——向某某與包某某撤銷離婚協議贈與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不完全等同於合同法中的贈與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不應任意撤銷。即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贈與後,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

案號:(2010)渝一中法民終字第1700號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9.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請求確認無效並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張鎖柱與張麗離婚財產分割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1)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請求確認無效並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2)如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了部分購房款,不論用共同財產支付購房款的數額佔全部購房款的比例有多少,均歸夫妻共同所有;(3)物權法沒有以具體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一物一權原則,但這一原則是得到肯定的,這在物權的概念、物權法定原則、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等條款中均有體現;(4)對於既用夫妻個人財產又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購房款的共有房屋,應根據雙方對該房屋的貢獻大小進行分割。

案號:(2007)一中民終字第14995號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4


10.離婚後不直接撫養無行為能力人一方不能認定為監護人——李飛訴王新紅監護權糾紛案

本案要旨:離婚後不直接撫養無行為能力人的一方不應認定為監護人,由此也不應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因而其無權代表無行為能力人提起訴訟。對已經受理的,應駁回起訴。

案號:(2014)修民初字第201號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0


11.離婚後無過錯的夫妻一方發現子女非親生,享有確認非親子關係、返還撫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權利——李某訴麻某離婚後財產糾紛、健康權糾紛、撫養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無過錯方可行使確認非親子關係、返還所承擔撫養費、重新分配財產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

案號:(2014)麗中民一終字第264號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5年7月2日第6版


12.支付的撫養費沒有明顯超過再婚父或母的負擔能力,不能因與現任配偶未商議一致而認定為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劉青先訴徐飈、尹欣怡撫養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撫養費案件中第三人撤銷權的認定,需明確父母基於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是否會侵犯父或母再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權。雖然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享有平等處理的權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否則不能因未與現任配偶達成一致意見即認定屬於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7期(總第237期)


13.訴訟離婚後發現與子女不存在自然血親而要求否認親子關係的,應當對原離婚判決書中涉子女撫養部分申請再審——曹某訴曹小某撫養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訴訟離婚後,原夫妻一方發現與子女不存在自然血親而要求否認親子關係的,應當對原離婚判決書中涉子女撫養部分申請再審,而不能徑直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否則構成重複起訴。

案號:(2017)蘇0923民初2169號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6


14.無證據證明不存在親子關係又不做親子鑑定的,推定親子關係成立,拒絕親子鑑定方承擔非婚生小孩撫養費——簡某竣訴鄧某撫養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處理有關親子關係糾紛案件時,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證據鏈條,證明雙方之間可能存在親子關係,而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鑑定的,法院可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並判決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一方承擔非婚生小孩的撫養費。

案號:(2014)巖民終字第237號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16


15.離婚後以增加撫養費為由提起訴訟的,原告須舉證證明有需要增加撫養費的“必要”——李某訴李紅軍撫養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重點審查何為法律規定的“必要時”的前提條件,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所列3種情形加以判斷。對於夫妻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協議離婚,並就子女撫養等問題已經在協議中加以明確,子女短期內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子女生活發生重大變化,不增加撫養費將導致子女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均應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應輕易變更。

案號:(2014)沈中少民終字第00144號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2


16.追索撫養費原則上不適用訴訟時效——顧某訴周某撫養費糾紛案

本案要旨:追索撫養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應充分考慮請求權人的行為能力、生活狀況以及權利行使狀態。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向撫養義務人追索撫養費,由於撫養費請求權具人身屬性,權利的行使受到權利人認知與行為能力、道德觀念、確認父母子女關係等諸多因素的限制。所以,基於維護公序良俗、人格尊嚴以及保障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基本生存權益的考慮,這一請求權原則上應不適用訴訟時效。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9.24


17.離婚後撫養一方的撫養條件未發生不利於孩子成長的變化,撫養關係不能變更——吳某與林某撫養關係糾紛上訴案

本案要旨:審理涉及子女撫養問題的糾紛應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離婚後撫養一方的撫養條件未發生不利於孩子成長的變化,撫養關係不能變更。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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