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軌承諾放棄房產 離婚時分割財產被駁回'

法律 不完美媽媽 南京 購房 福建法治報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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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承諾有效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0日訊 “我承諾放棄三個子女的撫養權、放棄位於南京市剛付完首付的一套房子。”妻子馬某在出軌被發現後,向丈夫孫某出具了承諾書。那麼,這樣的承諾書是否有效?近日,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在庭審中,馬某提出分割上述房產,而法院未予支持。這是為何?且看以下案例。

孫某與馬某經人介紹認識,2009年初,倆人登記結婚,先後育有二子一女。2015年底,雙方還花費了30多萬元共同購買了位於南京市的一套房產。可好景不長,2016年初,孫某發現馬某存在出軌的情況。經詢問,馬某也承認了出軌。經雙方家屬做二人的思想工作,馬某向孫某出具了承諾書,對放棄子女撫養及房產進行了約定。

原本以為雙方會和好如初,但因這一隔閡雙方都無法釋懷,吵鬧過後依然無法平靜對待。2018年4月,孫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按馬某的承諾書進行判決,分擔夫妻共同債務20萬元的一半即10萬元,並請求精神損失撫慰金5萬元。

馬某不同意離婚,並稱承諾書是在遭到孫某毆打的情況下按照孫某的意思書寫。考慮到雙方均未對自己的主張提供有力的證據加以證實,且被告不同意離婚,在調解無效後,為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

雖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雙方仍未和好。為此,孫某於2019年1月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雙方各持己見,致該案無法調解。

第二次起訴時,孫某在拿出承諾書的基礎上,補充了雙方家屬的短信聊天記錄、錄音光盤等證據,對自己的訴求進行了證據補強。同時,主張因繳納社會撫養費、支付購房首付、家庭開銷等對外借款,夫妻合計共欠外債37萬元,要求各承擔一半,並重申了精神損失費。

法院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孫某與馬某之婚姻系經辦理結婚證結婚,屬合法夫妻關係。雙方雖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仍無法和好,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馬某也同意離婚,應予照準。依照法律規定,雙方對婚生三子女均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鑑於三子女現在的學習、生活的實際情況及孫某已施行結紮手術的事實,孫某主張婚生長男由馬某撫養;婚生女孩、次男由孫某撫養,理由充分,應予採納。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及撫養能力,子女撫養費應由雙方各自承擔。

孫某主張夫妻雙方存在共同債務,但提供的證據主要為花費,與案外人僅有轉賬記錄,未提供借據原件等,綜合考慮其依據不足,不予採納。

馬某承認承諾書為自己所寫,主張是在受孫某的逼迫下書寫承諾書,但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依據不足,不予採信。雙方共同購買的房產一套,因馬某在出具給孫某的承諾書中已明確表示放棄主張,故馬某現請求分割該房產理由不足,不予採納。

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馬某雖在承諾書中承認其存在“出軌”行為,但該行為並不符合法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孫某請求馬某支付精神損失撫慰金5萬元,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並按法律規定對子女撫養、探望等作出判決。依法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中的承諾書與所謂的“忠誠協議”在適用上存在一定差異,在大多數“忠誠協議”中都有“淨身出戶”的表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實踐中,通過起訴的方式離婚,因“忠誠協議”自始未生效,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而本案中承諾書雖然對子女撫養方面的約定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視為無效。但關於夫妻共有的房產方面約定,屬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沒有附生效條件,故自出具時便已生效,沒有切實的理由很難被推翻。

(本報記者 陳琦 通訊員 何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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