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響法務反擊的號角:對維權營銷say no!法院請你聽我說'

法律 法務 市場營銷 知識產權 人生第一份工作 CCA公司法務聯盟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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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碩

上文回顧:《沒完沒了的圖片侵權訴訟暗藏以訴促談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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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碩

上文回顧:《沒完沒了的圖片侵權訴訟暗藏以訴促談的套路


吹響法務反擊的號角:對維權營銷say no!法院請你聽我說


前陣子已經給大家介紹了圖片侵權以訴促談的套路,那麼今天就具體案例為大家分析我們應該如何主動反擊,去抵制這種產業化的維權營銷。

首先,筆者想要表達的是對於知產維權訴訟的態度:知識產權作為一項關乎權利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複合型權利是一定要被社會尊重被法律保護的。為了維護自身知識產權的訴訟應當被支持,但對於將維權訴訟作為營銷手段而謀取利益的產業化維權訴訟是不應當被提倡的。

通過上述觀點,筆者也試圖將知產維權訴訟拆分為兩類,一類本質是維權,另一類本質是牟利。筆者在文末也將自身置於法官之位,對這兩種主觀意圖截然不同,客觀存在卻別無二致的訴訟進行了社會利益考量,並對於司法裁判提出了些不成熟的建議。下面筆者就先根據具體案例以調解意見書的形式,針對此類訴訟為大家提供一些反對產業化維權訴訟的建議和經驗。

尊敬的xxx人民法院:

我公司於xxxx年xx月x日收到貴院就“圖片公司”訴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的調解告知書。本案原告“圖片公司”主張我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中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為文章用圖,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向貴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判令我公司:

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

2、在微信公眾號就侵權事實向原告公開致歉;

3、賠償原告著作權侵權賠償金及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10000元。

我公司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

一、侵權事實認定

(大家注意!一定要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完整真實,侵權行為要有公正才予以承認)

我公司對於原告提起訴訟的侵權行為,在證據材料真實的情況下予以承認。但對於原告所主張的1238張案外侵權圖片並不予以承認,經公司核查,其中摻雜大量不能確定侵權行為真實性的圖片以及重複羅列的圖片。

二、對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由此可知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認定有三種標準:

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

3、法定賠償。(大家注意!在訴訟中要主張第一種認定標準,因為就目前判例顯示,法定賠償金額遠高於原告實際損失,這也是下文筆者建議法院降低法定賠償認定金額的原因)

在以上三種賠償標準中第二種明顯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我公司使用圖片的方式均為網頁插圖,圖片起到的僅僅是裝飾美觀和宣傳作用,並不存在對圖片的銷售等商業行為,所以我公司因使用圖片而得到的利益是無法計算的,同時也無從證明我公司因使用圖片而當然地獲得了利益。

根據第一種標準“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此案中“圖片公司”的實際損失應該由兩部分組成:

(1)是其許可使用費(下圖所示為“圖片公司”官網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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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碩

上文回顧:《沒完沒了的圖片侵權訴訟暗藏以訴促談的套路


吹響法務反擊的號角:對維權營銷say no!法院請你聽我說


前陣子已經給大家介紹了圖片侵權以訴促談的套路,那麼今天就具體案例為大家分析我們應該如何主動反擊,去抵制這種產業化的維權營銷。

首先,筆者想要表達的是對於知產維權訴訟的態度:知識產權作為一項關乎權利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複合型權利是一定要被社會尊重被法律保護的。為了維護自身知識產權的訴訟應當被支持,但對於將維權訴訟作為營銷手段而謀取利益的產業化維權訴訟是不應當被提倡的。

通過上述觀點,筆者也試圖將知產維權訴訟拆分為兩類,一類本質是維權,另一類本質是牟利。筆者在文末也將自身置於法官之位,對這兩種主觀意圖截然不同,客觀存在卻別無二致的訴訟進行了社會利益考量,並對於司法裁判提出了些不成熟的建議。下面筆者就先根據具體案例以調解意見書的形式,針對此類訴訟為大家提供一些反對產業化維權訴訟的建議和經驗。

尊敬的xxx人民法院:

我公司於xxxx年xx月x日收到貴院就“圖片公司”訴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的調解告知書。本案原告“圖片公司”主張我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中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為文章用圖,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向貴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判令我公司:

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

2、在微信公眾號就侵權事實向原告公開致歉;

3、賠償原告著作權侵權賠償金及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10000元。

我公司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

一、侵權事實認定

(大家注意!一定要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完整真實,侵權行為要有公正才予以承認)

我公司對於原告提起訴訟的侵權行為,在證據材料真實的情況下予以承認。但對於原告所主張的1238張案外侵權圖片並不予以承認,經公司核查,其中摻雜大量不能確定侵權行為真實性的圖片以及重複羅列的圖片。

二、對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由此可知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認定有三種標準:

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

3、法定賠償。(大家注意!在訴訟中要主張第一種認定標準,因為就目前判例顯示,法定賠償金額遠高於原告實際損失,這也是下文筆者建議法院降低法定賠償認定金額的原因)

在以上三種賠償標準中第二種明顯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我公司使用圖片的方式均為網頁插圖,圖片起到的僅僅是裝飾美觀和宣傳作用,並不存在對圖片的銷售等商業行為,所以我公司因使用圖片而得到的利益是無法計算的,同時也無從證明我公司因使用圖片而當然地獲得了利益。

根據第一種標準“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此案中“圖片公司”的實際損失應該由兩部分組成:

(1)是其許可使用費(下圖所示為“圖片公司”官網標價)

吹響法務反擊的號角:對維權營銷say no!法院請你聽我說

(2)聘請律師的費用;調查取證費;為查閱收集證據材料支付的費用;對是否構成侵權的鑑定費用等被侵權人因為制止侵權而實際必須支出的費用,都屬於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

根據圖片公司官網標價,套餐摺合一張圖片的價格在25元至60元不等,即使考慮到是套餐價格,可適當抬高認定金額再加上其他合理費用的總金額也與訴訟請求中的10000元相去甚遠。除此之外,我公司認為上述標價僅是參考價格,並不能說明原告與客戶間的真實售價與標價一致,考慮到作品的類型、創作難度、知名度、市場價值等因素我公司認為其價值並沒有達到其標價,真實損失的計算標準應當在其官網標價之下。(大家注意!如果主張以原告實際損失為標準進行賠付得到了支持,也不要直接接受原告公開的標價,要考量標價是否與其真正的市場售價或價值一致。)

我公司認為以“圖片公司”官網標價為基礎是可以計算其實際損失的,我公司同意在侵權事實認定真實的範圍內按照其實際損失進行賠付,但並不認可“圖片公司”所提出的不合理的高價賠償。

三、建議

隨著網絡的發展,圖片視頻等多媒體信息在網絡上的傳播速度與範圍都爆炸式擴張,一些公司甚至個人將圖片侵權訴訟產業化,惡意將大量圖片公佈在網上且不標明“禁止未經許可使用”等注意性標識,進而引誘公眾直接使用其圖片,而後再對使用者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雖然著作權人並不負有提醒的義務,但對於這些將維權訴訟產業化的公司及個人,法院應當體現出遏制其濫用權利牟利的態度。以理性人的角度考慮,這些公司在被侵權後合理的做法應當是盡到基本的勤勉義務去保護自己的著作權不再被侵犯,而非明知有可能被繼續侵犯而不作為,甚至是期待著大家繼續對其侵權從而通過維權營銷來謀取利益。這種做法雖然在目前法律上並無定性也無明文禁止,但是明顯違背公序良俗,是不應當被法律所倡導的。

除此之外,我公司雖未經允許使用圖片但並不具有惡意,只是疏於規範,並且在原告提出侵權後第一時間進行刪除,及時消除了影響,並出臺了一系列公司內部合規性文件進行管理規範。關於社會影響,我公司使用原告圖片的自媒體平臺受眾面很小(幾乎都是公司內部人員瀏覽),閱讀量轉發量極低,社會影響很小。雖然我公司為國有大型企業,但在此案中處於弱勢地位,原告深諳此類維權套路,通過一系列手段“釣魚上鉤”屢試不爽,如果此案原告的不合理高價賠償的訴訟請求得到了貴院支持,這將會暗示引導社會上其他圖片傳媒公司紛紛效仿,擾亂市場秩序,導致著作權市場的畸形發展。

基於上述理由,我公司建議貴院能夠考慮到該案的社會效應,做出不僅合法合理而且能夠起到良好社會導向的裁判。再次感謝貴院所作的大量工作。

正義聯盟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站在法官的角度,筆者認為應當將主要目的在於牟利和主要目的在於維權的訴訟區分對待,設置不同的賠償數額認定標準。

據調查發現,北京上海等各大城市的法院對於此類圖片侵權的賠償數額認定普遍為1000到2000元。雖然不像common law system 可以法官造法,但判例不可否認的影響著我們後續的司法裁判。法官的判決是有引導作用的,法官也許會擔心如果認定賠償金額較低可能無法保護知識產權被侵害的弱勢群體,也不能樹立正確的權利保護導向,但如果認定賠償金額較高又可能滋生助長一些將訴訟產業化的主體維權營銷的熱情,這種平衡很難拿捏。這就使“分類處理”這一方式顯得更有價值。

筆者建議:對於將訴訟產業化的公司及個人為原告的案件適用較低的賠付標準,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打壓訴訟營銷的作用,引導市場健康發展,穩定市場秩序,對於被侵權的弱勢群體(非訴訟營銷主體)適用較高的賠付標準,不僅保障了被侵權人得到了足額的賠付,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樹立尊重、保護知識產權的正確觀念。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侵權人主張適用較低的賠付標準則要承擔證明被侵權人為訴訟營銷主體的舉證責任,與此同時被侵權人也可提出抗辯,最終在法庭調查階段確定原告主體類型,以便後續法律適用的選擇。

關於證據,以上文中的案例為例,“圖片公司”的2018年半年報(資源來自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明確表示:“……淨利潤xxx同比降低xxx,主要由於公司為開展維權式營銷組成新團隊……”由此可見,該公司有著專門的維權營銷團隊,是將維權營銷產業化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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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碩

上文回顧:《沒完沒了的圖片侵權訴訟暗藏以訴促談的套路


吹響法務反擊的號角:對維權營銷say no!法院請你聽我說


前陣子已經給大家介紹了圖片侵權以訴促談的套路,那麼今天就具體案例為大家分析我們應該如何主動反擊,去抵制這種產業化的維權營銷。

首先,筆者想要表達的是對於知產維權訴訟的態度:知識產權作為一項關乎權利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複合型權利是一定要被社會尊重被法律保護的。為了維護自身知識產權的訴訟應當被支持,但對於將維權訴訟作為營銷手段而謀取利益的產業化維權訴訟是不應當被提倡的。

通過上述觀點,筆者也試圖將知產維權訴訟拆分為兩類,一類本質是維權,另一類本質是牟利。筆者在文末也將自身置於法官之位,對這兩種主觀意圖截然不同,客觀存在卻別無二致的訴訟進行了社會利益考量,並對於司法裁判提出了些不成熟的建議。下面筆者就先根據具體案例以調解意見書的形式,針對此類訴訟為大家提供一些反對產業化維權訴訟的建議和經驗。

尊敬的xxx人民法院:

我公司於xxxx年xx月x日收到貴院就“圖片公司”訴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的調解告知書。本案原告“圖片公司”主張我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中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為文章用圖,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向貴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判令我公司:

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

2、在微信公眾號就侵權事實向原告公開致歉;

3、賠償原告著作權侵權賠償金及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10000元。

我公司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

一、侵權事實認定

(大家注意!一定要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完整真實,侵權行為要有公正才予以承認)

我公司對於原告提起訴訟的侵權行為,在證據材料真實的情況下予以承認。但對於原告所主張的1238張案外侵權圖片並不予以承認,經公司核查,其中摻雜大量不能確定侵權行為真實性的圖片以及重複羅列的圖片。

二、對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由此可知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認定有三種標準:

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

3、法定賠償。(大家注意!在訴訟中要主張第一種認定標準,因為就目前判例顯示,法定賠償金額遠高於原告實際損失,這也是下文筆者建議法院降低法定賠償認定金額的原因)

在以上三種賠償標準中第二種明顯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我公司使用圖片的方式均為網頁插圖,圖片起到的僅僅是裝飾美觀和宣傳作用,並不存在對圖片的銷售等商業行為,所以我公司因使用圖片而得到的利益是無法計算的,同時也無從證明我公司因使用圖片而當然地獲得了利益。

根據第一種標準“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此案中“圖片公司”的實際損失應該由兩部分組成:

(1)是其許可使用費(下圖所示為“圖片公司”官網標價)

吹響法務反擊的號角:對維權營銷say no!法院請你聽我說

(2)聘請律師的費用;調查取證費;為查閱收集證據材料支付的費用;對是否構成侵權的鑑定費用等被侵權人因為制止侵權而實際必須支出的費用,都屬於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

根據圖片公司官網標價,套餐摺合一張圖片的價格在25元至60元不等,即使考慮到是套餐價格,可適當抬高認定金額再加上其他合理費用的總金額也與訴訟請求中的10000元相去甚遠。除此之外,我公司認為上述標價僅是參考價格,並不能說明原告與客戶間的真實售價與標價一致,考慮到作品的類型、創作難度、知名度、市場價值等因素我公司認為其價值並沒有達到其標價,真實損失的計算標準應當在其官網標價之下。(大家注意!如果主張以原告實際損失為標準進行賠付得到了支持,也不要直接接受原告公開的標價,要考量標價是否與其真正的市場售價或價值一致。)

我公司認為以“圖片公司”官網標價為基礎是可以計算其實際損失的,我公司同意在侵權事實認定真實的範圍內按照其實際損失進行賠付,但並不認可“圖片公司”所提出的不合理的高價賠償。

三、建議

隨著網絡的發展,圖片視頻等多媒體信息在網絡上的傳播速度與範圍都爆炸式擴張,一些公司甚至個人將圖片侵權訴訟產業化,惡意將大量圖片公佈在網上且不標明“禁止未經許可使用”等注意性標識,進而引誘公眾直接使用其圖片,而後再對使用者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雖然著作權人並不負有提醒的義務,但對於這些將維權訴訟產業化的公司及個人,法院應當體現出遏制其濫用權利牟利的態度。以理性人的角度考慮,這些公司在被侵權後合理的做法應當是盡到基本的勤勉義務去保護自己的著作權不再被侵犯,而非明知有可能被繼續侵犯而不作為,甚至是期待著大家繼續對其侵權從而通過維權營銷來謀取利益。這種做法雖然在目前法律上並無定性也無明文禁止,但是明顯違背公序良俗,是不應當被法律所倡導的。

除此之外,我公司雖未經允許使用圖片但並不具有惡意,只是疏於規範,並且在原告提出侵權後第一時間進行刪除,及時消除了影響,並出臺了一系列公司內部合規性文件進行管理規範。關於社會影響,我公司使用原告圖片的自媒體平臺受眾面很小(幾乎都是公司內部人員瀏覽),閱讀量轉發量極低,社會影響很小。雖然我公司為國有大型企業,但在此案中處於弱勢地位,原告深諳此類維權套路,通過一系列手段“釣魚上鉤”屢試不爽,如果此案原告的不合理高價賠償的訴訟請求得到了貴院支持,這將會暗示引導社會上其他圖片傳媒公司紛紛效仿,擾亂市場秩序,導致著作權市場的畸形發展。

基於上述理由,我公司建議貴院能夠考慮到該案的社會效應,做出不僅合法合理而且能夠起到良好社會導向的裁判。再次感謝貴院所作的大量工作。

正義聯盟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站在法官的角度,筆者認為應當將主要目的在於牟利和主要目的在於維權的訴訟區分對待,設置不同的賠償數額認定標準。

據調查發現,北京上海等各大城市的法院對於此類圖片侵權的賠償數額認定普遍為1000到2000元。雖然不像common law system 可以法官造法,但判例不可否認的影響著我們後續的司法裁判。法官的判決是有引導作用的,法官也許會擔心如果認定賠償金額較低可能無法保護知識產權被侵害的弱勢群體,也不能樹立正確的權利保護導向,但如果認定賠償金額較高又可能滋生助長一些將訴訟產業化的主體維權營銷的熱情,這種平衡很難拿捏。這就使“分類處理”這一方式顯得更有價值。

筆者建議:對於將訴訟產業化的公司及個人為原告的案件適用較低的賠付標準,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打壓訴訟營銷的作用,引導市場健康發展,穩定市場秩序,對於被侵權的弱勢群體(非訴訟營銷主體)適用較高的賠付標準,不僅保障了被侵權人得到了足額的賠付,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樹立尊重、保護知識產權的正確觀念。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侵權人主張適用較低的賠付標準則要承擔證明被侵權人為訴訟營銷主體的舉證責任,與此同時被侵權人也可提出抗辯,最終在法庭調查階段確定原告主體類型,以便後續法律適用的選擇。

關於證據,以上文中的案例為例,“圖片公司”的2018年半年報(資源來自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明確表示:“……淨利潤xxx同比降低xxx,主要由於公司為開展維權式營銷組成新團隊……”由此可見,該公司有著專門的維權營銷團隊,是將維權營銷產業化的公司。

吹響法務反擊的號角:對維權營銷say no!法院請你聽我說

另外在該企業上市新三板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也明確表示其試圖“以訴促談”“將侵權用戶轉化為公司客戶”的營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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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碩

上文回顧:《沒完沒了的圖片侵權訴訟暗藏以訴促談的套路


吹響法務反擊的號角:對維權營銷say no!法院請你聽我說


前陣子已經給大家介紹了圖片侵權以訴促談的套路,那麼今天就具體案例為大家分析我們應該如何主動反擊,去抵制這種產業化的維權營銷。

首先,筆者想要表達的是對於知產維權訴訟的態度:知識產權作為一項關乎權利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複合型權利是一定要被社會尊重被法律保護的。為了維護自身知識產權的訴訟應當被支持,但對於將維權訴訟作為營銷手段而謀取利益的產業化維權訴訟是不應當被提倡的。

通過上述觀點,筆者也試圖將知產維權訴訟拆分為兩類,一類本質是維權,另一類本質是牟利。筆者在文末也將自身置於法官之位,對這兩種主觀意圖截然不同,客觀存在卻別無二致的訴訟進行了社會利益考量,並對於司法裁判提出了些不成熟的建議。下面筆者就先根據具體案例以調解意見書的形式,針對此類訴訟為大家提供一些反對產業化維權訴訟的建議和經驗。

尊敬的xxx人民法院:

我公司於xxxx年xx月x日收到貴院就“圖片公司”訴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的調解告知書。本案原告“圖片公司”主張我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中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為文章用圖,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向貴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請求判令我公司:

1、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

2、在微信公眾號就侵權事實向原告公開致歉;

3、賠償原告著作權侵權賠償金及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10000元。

我公司就以下問題發表意見:

一、侵權事實認定

(大家注意!一定要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完整真實,侵權行為要有公正才予以承認)

我公司對於原告提起訴訟的侵權行為,在證據材料真實的情況下予以承認。但對於原告所主張的1238張案外侵權圖片並不予以承認,經公司核查,其中摻雜大量不能確定侵權行為真實性的圖片以及重複羅列的圖片。

二、對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由此可知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認定有三種標準:

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

2、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為依據;

3、法定賠償。(大家注意!在訴訟中要主張第一種認定標準,因為就目前判例顯示,法定賠償金額遠高於原告實際損失,這也是下文筆者建議法院降低法定賠償認定金額的原因)

在以上三種賠償標準中第二種明顯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我公司使用圖片的方式均為網頁插圖,圖片起到的僅僅是裝飾美觀和宣傳作用,並不存在對圖片的銷售等商業行為,所以我公司因使用圖片而得到的利益是無法計算的,同時也無從證明我公司因使用圖片而當然地獲得了利益。

根據第一種標準“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此案中“圖片公司”的實際損失應該由兩部分組成:

(1)是其許可使用費(下圖所示為“圖片公司”官網標價)

吹響法務反擊的號角:對維權營銷say no!法院請你聽我說

(2)聘請律師的費用;調查取證費;為查閱收集證據材料支付的費用;對是否構成侵權的鑑定費用等被侵權人因為制止侵權而實際必須支出的費用,都屬於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

根據圖片公司官網標價,套餐摺合一張圖片的價格在25元至60元不等,即使考慮到是套餐價格,可適當抬高認定金額再加上其他合理費用的總金額也與訴訟請求中的10000元相去甚遠。除此之外,我公司認為上述標價僅是參考價格,並不能說明原告與客戶間的真實售價與標價一致,考慮到作品的類型、創作難度、知名度、市場價值等因素我公司認為其價值並沒有達到其標價,真實損失的計算標準應當在其官網標價之下。(大家注意!如果主張以原告實際損失為標準進行賠付得到了支持,也不要直接接受原告公開的標價,要考量標價是否與其真正的市場售價或價值一致。)

我公司認為以“圖片公司”官網標價為基礎是可以計算其實際損失的,我公司同意在侵權事實認定真實的範圍內按照其實際損失進行賠付,但並不認可“圖片公司”所提出的不合理的高價賠償。

三、建議

隨著網絡的發展,圖片視頻等多媒體信息在網絡上的傳播速度與範圍都爆炸式擴張,一些公司甚至個人將圖片侵權訴訟產業化,惡意將大量圖片公佈在網上且不標明“禁止未經許可使用”等注意性標識,進而引誘公眾直接使用其圖片,而後再對使用者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雖然著作權人並不負有提醒的義務,但對於這些將維權訴訟產業化的公司及個人,法院應當體現出遏制其濫用權利牟利的態度。以理性人的角度考慮,這些公司在被侵權後合理的做法應當是盡到基本的勤勉義務去保護自己的著作權不再被侵犯,而非明知有可能被繼續侵犯而不作為,甚至是期待著大家繼續對其侵權從而通過維權營銷來謀取利益。這種做法雖然在目前法律上並無定性也無明文禁止,但是明顯違背公序良俗,是不應當被法律所倡導的。

除此之外,我公司雖未經允許使用圖片但並不具有惡意,只是疏於規範,並且在原告提出侵權後第一時間進行刪除,及時消除了影響,並出臺了一系列公司內部合規性文件進行管理規範。關於社會影響,我公司使用原告圖片的自媒體平臺受眾面很小(幾乎都是公司內部人員瀏覽),閱讀量轉發量極低,社會影響很小。雖然我公司為國有大型企業,但在此案中處於弱勢地位,原告深諳此類維權套路,通過一系列手段“釣魚上鉤”屢試不爽,如果此案原告的不合理高價賠償的訴訟請求得到了貴院支持,這將會暗示引導社會上其他圖片傳媒公司紛紛效仿,擾亂市場秩序,導致著作權市場的畸形發展。

基於上述理由,我公司建議貴院能夠考慮到該案的社會效應,做出不僅合法合理而且能夠起到良好社會導向的裁判。再次感謝貴院所作的大量工作。

正義聯盟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站在法官的角度,筆者認為應當將主要目的在於牟利和主要目的在於維權的訴訟區分對待,設置不同的賠償數額認定標準。

據調查發現,北京上海等各大城市的法院對於此類圖片侵權的賠償數額認定普遍為1000到2000元。雖然不像common law system 可以法官造法,但判例不可否認的影響著我們後續的司法裁判。法官的判決是有引導作用的,法官也許會擔心如果認定賠償金額較低可能無法保護知識產權被侵害的弱勢群體,也不能樹立正確的權利保護導向,但如果認定賠償金額較高又可能滋生助長一些將訴訟產業化的主體維權營銷的熱情,這種平衡很難拿捏。這就使“分類處理”這一方式顯得更有價值。

筆者建議:對於將訴訟產業化的公司及個人為原告的案件適用較低的賠付標準,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打壓訴訟營銷的作用,引導市場健康發展,穩定市場秩序,對於被侵權的弱勢群體(非訴訟營銷主體)適用較高的賠付標準,不僅保障了被侵權人得到了足額的賠付,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樹立尊重、保護知識產權的正確觀念。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侵權人主張適用較低的賠付標準則要承擔證明被侵權人為訴訟營銷主體的舉證責任,與此同時被侵權人也可提出抗辯,最終在法庭調查階段確定原告主體類型,以便後續法律適用的選擇。

關於證據,以上文中的案例為例,“圖片公司”的2018年半年報(資源來自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明確表示:“……淨利潤xxx同比降低xxx,主要由於公司為開展維權式營銷組成新團隊……”由此可見,該公司有著專門的維權營銷團隊,是將維權營銷產業化的公司。

吹響法務反擊的號角:對維權營銷say no!法院請你聽我說

另外在該企業上市新三板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也明確表示其試圖“以訴促談”“將侵權用戶轉化為公司客戶”的營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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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證據均可證明“圖片公司”是將維權訴訟產業化的訴訟主體

當然,依照此種區分方式進行司法裁判必然存在很多問題,一定有人會說:“一旦被認定為將維權訴訟產業化的公司,則在日後訴訟中均處於弱勢方,這樣也有失公允。”那麼筆者就引入另一條建議:作為侵權人在訴訟中也要區分對待! 對於有過同類侵權行為的侵權人在給出合理整改期間後,再次出現同類侵權行為,將不再適用“較低數額賠付標準”這一保護規則。

筆者這一通過區分主體來確定適用不同的侵權賠償數額認定標準,從而做出司法裁判的想法主要是考慮到了社會價值導向以及司法公正性。僅僅是一個不成熟的小建議,考慮非常不全面,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本文作者系公司法務)

(本文不代表法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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