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不是違法“擋箭牌”'

法律 霞浦 憲法 福建 新聞 科技生活快報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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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人大代表,你們無權處置我!”福建霞浦縣人大代表蘇某輝酒駕將車子違停在鬧市道路中央,之後拒不配合交警執法,並掏出了自己的人大代表證叫囂,這一系列行為經警方通報後引發社會關注。(8月15日 澎湃新聞)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個體。在人們的印象中,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群眾管理國家事務的優秀人物,更是執行法律、尊重法律的典範。可是,被不斷曝出的人大代表因違法亂紀被繩之以法的案件,一次又一次刺痛著人民群眾的神經。

“人民代表人民選,人民代表為人民”是我們耳熟能詳的一句話,而我國的立法機關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那麼作為人大代表,就更應該做遵紀守法的好榜樣,更應該自覺維護代表身份的榮耀,而不是拿“人大代表”當特權光環,當違法亂紀的擋箭牌。

在建設法治社會的當今,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每個公民都要學法、懂法、守法,把法治作為一種信仰,牢固樹立法治意識,依法行事。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大代表也不例外,人大代表與普通公民違法後,其法律後果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簡單的空話,包括人大代表在內的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否則,只能是以身試法、知法犯法,最終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咎由自取。

作者: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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