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關於利息的裁判規則及多筆借款還款時優先償還哪筆借款

法律 微法官 2019-06-04

案情回放:

民間借貸關於利息的裁判規則及多筆借款還款時優先償還哪筆借款

2015年4月3日,陳某因經營需要,立據向蔣某借款100000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5%,未約定借款期限。此後陳某再次向蔣某借款60000元,借款時,陳某未出具借條,但口頭約定按日計息。2015年5月15日,陳某針對第二筆金額為60000元的借款,清償部分借款本息後,餘欠借款本金40000元,加上第一筆借款的利息4000元,合計向蔣某出具金額為44000元的借條一張,約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歸還。借款後,陳某分別於2015年6月9日、10日、16日、17日及2015年7月2日,向蔣某償還了7000元、3000元、7500元、3500元、5000元,共計26000元。此後,陳某再未向蔣某償還過借款本金和利息。現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蔣某償還其借款144000元及利息51840元。法院是否能夠支持呢?

民間借貸關於利息的裁判規則及多筆借款還款時優先償還哪筆借款


法官說法:

蔣某與陳某因兩筆借款形成的民間借貸關係,因借款利息約定不同,應當分屬兩個獨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陳某的第一筆借款100000元,借款時口頭約定月利息5%,該利率超出了法律允許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其超出上限部分屬於無效約定,不應支持。故對蔣某要求陳某在第二次借款時將前一筆借款利息4000元計入借款本金的意見,僅在月利率2%標準內予以支持。按此標準計算,陳某第一筆借款100000元計算到2015年5月15日時止的利息,僅支持2800元。對於後段利息,蔣某自願主張僅按月利率9.9‰的標準計算利息,屬於自主處分訴訟權利,且該標準未超過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民間借貸關於利息的裁判規則及多筆借款還款時優先償還哪筆借款


陳某的第二筆借款,截止2015年5月15日,實際僅欠借款本金40000元,陳某理應按約定時間還款。雙方就借款利息,無書面約定,雖然雙方都認可是按日計息,但計息標準約定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推定為不計利息。但陳某未按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蔣某要求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該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但蔣某要求計算逾期利息的標準偏高,依法在年利率6%的範圍內予以支持。至於陳某已還款應核減哪筆借款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的規定,債務人償還債務應優先抵充到期債務,優先抵充債務人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陳某償還的26000元中,其中21000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相對於第二筆借款,第一筆借款約定了借款利息,屬於債務負擔較重的,故該21000元應核減第一筆借款本息。餘下的5000元,陳某是在第二筆借款到期後支付的,應當核減第二次借款的本金。故陳某所借蔣某第一筆借款還欠81800元(100000+2800-21000),所借蔣某第二筆借款還欠35000元。

要點總結:

民間借貸中約定利息過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僅在月息2%內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約定利息不明視為未約定利息,所借多筆貸款,在償還借款時未約定償還哪一筆的,視為優先償還債務負擔較重的那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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