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胡寶鉛等五人非法上訪尋釁滋事獲刑

法律 政法 社會 平安南陽 平安南陽 2017-09-24

社旗:胡寶鉛等五人非法上訪尋釁滋事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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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胡寶鉛等五人非法上訪尋釁滋事獲刑

社旗:胡寶鉛等五人非法上訪尋釁滋事獲刑

9月22日,社旗縣人民法院集中公開宣判被告人胡寶鉛、張海永、康玉省、賈紅凡、張須江等五人尋釁滋事案,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兩年至四年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須江因向朱集鎮政府索取損失費無果,賈紅凡、康玉省、胡寶鉛因對縣公安局案件處理結果不滿意,張海永以縣賒店酒廠改制後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反覆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周邊等地區非法上訪,五被告人均被北京市公安局、社旗縣公安局採取訓誡、行政拘留等處罰措施。五被告人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邊地區以及省市縣等非信訪接待的政府機關等公共場所違法纏訪鬧訪,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社會秩序和信訪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反映和解決有關訴求,必須依法進行。有關機關依照政策和法律處理具體案件,體現國家和人民的意志,代表黨和政府的權威,公民應當尊重。北京中南海地區是國家中央機關的辦公地區,天安門廣場是國家舉行政治性集會和迎賓活動的重要場所,不是信訪接待場所,不是反映訴求和解決爭議的場所,公民應當自覺維護上述地區的莊嚴、肅穆、整潔和良好的社會秩序,維護國家的良好形象。五名被告人在所反映問題得到有關部門三級終結後,本應自覺服從,息訪止爭、勤勞致富、安居樂業,卻仍以此為由長期纏訪、鬧訪、非訪,特別是分別多次去至北京中南海地區、天安門廣場非訪,其行為主觀上明顯具有無事生非,挑戰和破壞法律和社會秩序的目的,客觀上嚴重擾亂了上述公共場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破壞了遵紀守法的善良風俗,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且經多次打擊處理,屢教不改,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不受侵犯,結合本案的事實、情節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社旗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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