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案例選編(十二) 索要欠款應有道 非法拘禁不可取

法律 刑法 紫陽縣 服裝 網易有道 西安 平安紫陽 2019-06-03

別人欠款不還,本是受害者,卻因失去理智採取非法拘禁的方式逼迫他人還款,結果受害者變成了犯罪嫌疑人,錢沒要回來,反到站到了被告席上……

掃黑除惡案例選編(十二)  索要欠款應有道 非法拘禁不可取

犯罪嫌疑人彭某舉

以索要債務為由,夥同龔某喜、龔某軍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行為,致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屬共同犯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掃黑除惡案例選編(十二)  索要欠款應有道 非法拘禁不可取

案件回顧

易某因欠彭某舉債務,一直以來對彭某舉避而不見。2018年4月30日20時許,犯罪嫌疑人彭某舉為索要債務,使用暱稱為“夢迴**”的微信賬號,化名賈某的女性,以交朋友為由將易某騙至西安南火車站。隨即彭某舉夥同龔某喜、龔某軍將易某控制在一輛小轎車內,並隔斷易某與外界聯繫。隨後,龔某軍駕車載著彭某舉、龔某喜,將易某從西安帶至紫陽縣向陽鎮某處公路邊停下。龔某軍向易某索要3000元包車費,易某稱沒有錢,隨後龔某軍強行從易某衣服口袋內搜出200餘元現金,繼而又將易某微信錢包內僅有的1000元轉至自己的微信賬號內,隨即離開。接著,彭某舉先後對易某採取拳打腳踢,讓其跪在地上用鐵瓢和木質刨火棍毆打等手段,逼迫易某償還債務。在此過程中,彭某舉讓易某用電話聯繫籌集資金歸還欠款,易某乘機向外界求助請求報警。2018年5月1日15時許,犯罪嫌疑人彭某舉得知易某報警後,帶著易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處理結果

我國法律禁止以私力強佔的方式來實現自我救濟,行為人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通過合理的手段、合法的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漠視法律,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物,擾亂社會秩序的“逾越”之舉必將收到法律嚴懲。

2019年3月15日,紫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判處彭某舉有期徒刑一年,龔某喜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考驗期一年、龔某軍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考驗期一年。

以案釋法

非法拘禁他人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掃黑除惡案例選編(十二)  索要欠款應有道 非法拘禁不可取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以剝奪他人現實的人身自由為目的,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法規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作者:謝濤

編輯:肖軍

審核:李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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