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受賄還獲3次減刑 遼陽這個原公安副局長“不一般”

法律 刑法 劉偉 社會 大河看法 2018-12-10

案件回放



嫖宿幼女受賄還獲3次減刑 遼陽這個原公安副局長“不一般”



將富龍一層層的牽出,要頗費一番周折。而且每一個都是令人生惡的重大案件。 2004年7月6日,備受關注的遼寧省遼陽市"4.05"劉偉黑社會性質犯罪案,在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劉偉,系遼陽嘉鵬皮革責任有限公司經理,燈塔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002年6月1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偉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劉偉落網後,檢舉出又一起重大、轟動一時的“呂宗大強姦幼女案”。

43歲的呂宗大,在遼陽市銀河工業制板廠工作,1991年到工廠三產部門工作,1997年轉為民營企業後開始做領導工作,2001年又參加了工廠的資產重組,併成為公司的董事長。13歲女中學生範某,在一家賓館客房裡,被呂宗大奪去貞操。事後,呂給了範某2000元錢。瀋陽民警接到報警後將呂宗大和範某抓獲。 呂宗大的“鐵哥們”張弘找到遼陽市公安局主管刑偵的副局長富龍,請他出面幫忙,送給他30萬元。2000年12月,呂宗大竟被取保候審。

在外逍遙兩年的時間的呂宗大因為為其疏通關係的劉偉在"4·05"涉黑大案中落網,呂宗大也被供了出來。2002年,呂宗大因涉嫌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案件被抓,審訊中,牽出了其姦淫幼女的案件。2002年12月25日,呂宗大被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之後,警方通過層層深挖,發現了富龍等一批徇私枉法的警察。2002年9月3日晚,鞍山市某中學念初一的女學生小靜被送進了鞍山市某醫院門診部,父親和叔叔吃驚的發現13歲的小靜已經懷孕5個多月。在追問得知,強姦她的是一個叫“四哥”的人。這個“四哥”正是已經50歲的遼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富龍。

2004年12月22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富龍等犯罪嫌疑人作出一審判決。鞍山中法審理查明,富龍利用公安局副局長職務之便,為呂宗大(已執行死刑)強姦罪開脫,收取賄賂30萬元;還枉法辦理一宗詐騙案,受賄10萬元。富龍強行姦淫幼女2名,並造成1名幼女懷孕引產的嚴重後果,又以玩弄女性為目的,嫖宿多名幼女,數罪併罰,法院以受賄罪、強姦罪和嫖宿幼女罪,判處富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人民幣,罰金2萬元。其他8名涉案人員也分別被處以相應的刑罰及罰金。

富龍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省高法於2009年7月20日對其減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八年;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4月18日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執行機關遼寧省瀋陽第二監獄於2015年5月26日向瀋陽中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審理,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罪犯富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執行機關遼寧省瀋陽第二監獄認為,罪犯富龍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提出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的建議。

經審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4年12月25日,罪犯富龍獲得記功獎勵4次、表揚獎勵3次。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減刑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罪犯富龍確有悔改表現裁定如下:對罪犯富龍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刑期執行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


專家團分析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原來刑法中的強姦罪相區別。2012年3月,全國婦聯副主席甄硯認為設置"嫖宿幼女罪"不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繼2010年和2013年全國兩會之後,2014年在兩會期間孫曉梅第三次建議"取消嫖宿幼女罪"。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刪除嫖宿幼女罪的規定。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其中刪除原罪名1個,即嫖宿幼女罪。實踐中,經常發生行為人引誘幼女賣淫,事後又加以嫖宿的現象,對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論。如果行為人引誘幼女賣淫與其嫖宿行為之間並無直接的手段與目的的關係,一般應對其引誘行為和嫖宿行為分別定性,即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實行並罰。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中國新聞網、遼瀋法律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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