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平南縣農業局原局長黃榮泉犯受賄罪一案。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榮泉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黃榮泉退出至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犯罪所得人民幣85萬元、退出至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0萬元、退出至本院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23.5萬元,由各收款單位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9年8月2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平南縣農業局原局長黃榮泉犯受賄罪一案。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榮泉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黃榮泉退出至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犯罪所得人民幣85萬元、退出至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0萬元、退出至本院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23.5萬元,由各收款單位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黃榮泉利用擔任平南縣鎮隆鎮黨委書記、平南縣大新鎮黨委書記、平南縣農業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黃某、袁某毅、黎某華、樑某興、潘某軍、黃某勇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228.5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黃榮泉在紀檢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潘某軍10萬元、黃某3萬元、黃某勇188.5萬元,共201.5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
另外,在調查期間及本院審理該案期間,被告人黃榮泉的家屬代其退出贓款85萬元到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20萬元到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123.5萬元到法院,以上共退出贓款228.5萬元。
"2019年8月2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平南縣農業局原局長黃榮泉犯受賄罪一案。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榮泉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黃榮泉退出至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犯罪所得人民幣85萬元、退出至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0萬元、退出至本院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23.5萬元,由各收款單位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黃榮泉利用擔任平南縣鎮隆鎮黨委書記、平南縣大新鎮黨委書記、平南縣農業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黃某、袁某毅、黎某華、樑某興、潘某軍、黃某勇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228.5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黃榮泉在紀檢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潘某軍10萬元、黃某3萬元、黃某勇188.5萬元,共201.5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
另外,在調查期間及本院審理該案期間,被告人黃榮泉的家屬代其退出贓款85萬元到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20萬元到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123.5萬元到法院,以上共退出贓款228.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榮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榮泉犯受賄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榮泉到案後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餘罪,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榮泉積極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黃榮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2019年8月2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平南縣農業局原局長黃榮泉犯受賄罪一案。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榮泉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黃榮泉退出至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犯罪所得人民幣85萬元、退出至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0萬元、退出至本院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23.5萬元,由各收款單位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黃榮泉利用擔任平南縣鎮隆鎮黨委書記、平南縣大新鎮黨委書記、平南縣農業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黃某、袁某毅、黎某華、樑某興、潘某軍、黃某勇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228.5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黃榮泉在紀檢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潘某軍10萬元、黃某3萬元、黃某勇188.5萬元,共201.5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
另外,在調查期間及本院審理該案期間,被告人黃榮泉的家屬代其退出贓款85萬元到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20萬元到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123.5萬元到法院,以上共退出贓款228.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榮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榮泉犯受賄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榮泉到案後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餘罪,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榮泉積極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黃榮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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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黃榮泉利用擔任平南縣鎮隆鎮黨委書記、平南縣大新鎮黨委書記、平南縣農業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黃某、袁某毅、黎某華、樑某興、潘某軍、黃某勇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228.5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黃榮泉在紀檢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潘某軍10萬元、黃某3萬元、黃某勇188.5萬元,共201.5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
另外,在調查期間及本院審理該案期間,被告人黃榮泉的家屬代其退出贓款85萬元到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20萬元到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123.5萬元到法院,以上共退出贓款22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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