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200餘萬!平南縣農業局原局長黃榮泉獲刑五年六個月'

平南 貴港 法律 平南法院宣傳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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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平南縣農業局原局長黃榮泉犯受賄罪一案。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榮泉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黃榮泉退出至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犯罪所得人民幣85萬元、退出至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0萬元、退出至本院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23.5萬元,由各收款單位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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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平南縣農業局原局長黃榮泉犯受賄罪一案。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榮泉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黃榮泉退出至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犯罪所得人民幣85萬元、退出至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0萬元、退出至本院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23.5萬元,由各收款單位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受賄200餘萬!平南縣農業局原局長黃榮泉獲刑五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黃榮泉利用擔任平南縣鎮隆鎮黨委書記、平南縣大新鎮黨委書記、平南縣農業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黃某、袁某毅、黎某華、樑某興、潘某軍、黃某勇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228.5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黃榮泉在紀檢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潘某軍10萬元、黃某3萬元、黃某勇188.5萬元,共201.5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

另外,在調查期間及本院審理該案期間,被告人黃榮泉的家屬代其退出贓款85萬元到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20萬元到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123.5萬元到法院,以上共退出贓款22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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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平南縣農業局原局長黃榮泉犯受賄罪一案。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黃榮泉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黃榮泉退出至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犯罪所得人民幣85萬元、退出至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0萬元、退出至本院的犯罪所得人民幣123.5萬元,由各收款單位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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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黃榮泉利用擔任平南縣鎮隆鎮黨委書記、平南縣大新鎮黨委書記、平南縣農業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黃某、袁某毅、黎某華、樑某興、潘某軍、黃某勇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228.5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黃榮泉在紀檢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潘某軍10萬元、黃某3萬元、黃某勇188.5萬元,共201.5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

另外,在調查期間及本院審理該案期間,被告人黃榮泉的家屬代其退出贓款85萬元到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20萬元到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123.5萬元到法院,以上共退出贓款228.5萬元。

受賄200餘萬!平南縣農業局原局長黃榮泉獲刑五年六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榮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榮泉犯受賄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榮泉到案後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餘罪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榮泉積極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黃榮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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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黃榮泉利用擔任平南縣鎮隆鎮黨委書記、平南縣大新鎮黨委書記、平南縣農業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黃某、袁某毅、黎某華、樑某興、潘某軍、黃某勇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228.5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黃榮泉在紀檢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潘某軍10萬元、黃某3萬元、黃某勇188.5萬元,共201.5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

另外,在調查期間及本院審理該案期間,被告人黃榮泉的家屬代其退出贓款85萬元到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20萬元到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123.5萬元到法院,以上共退出贓款22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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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榮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榮泉犯受賄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榮泉到案後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餘罪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榮泉積極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黃榮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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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黃榮泉利用擔任平南縣鎮隆鎮黨委書記、平南縣大新鎮黨委書記、平南縣農業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黃某、袁某毅、黎某華、樑某興、潘某軍、黃某勇等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錢款共計228.5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黃榮泉在紀檢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間,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潘某軍10萬元、黃某3萬元、黃某勇188.5萬元,共201.5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

另外,在調查期間及本院審理該案期間,被告人黃榮泉的家屬代其退出贓款85萬元到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20萬元到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123.5萬元到法院,以上共退出贓款22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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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榮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榮泉犯受賄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榮泉到案後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餘罪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榮泉積極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黃榮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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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調查期間及本院審理該案期間,被告人黃榮泉的家屬代其退出贓款85萬元到平南縣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20萬元到貴港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退出贓款123.5萬元到法院,以上共退出贓款22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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