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債臺高築誰來還?最高院新規讓你破迷開悟

法律 婚姻 周赧王 投資 情感 黃嵐律師 2018-12-03

​​文/李周岸

俗話說得好,愛情像鬼,相信的人多,但見到的人少。結婚前,熱戀中的情侶就像拖拉機爬山坡那樣轟轟烈烈。結婚後,卻是一見鍾情再而衰三而竭,像進了墳墓一樣死寂。

婚姻真是一種可怕的怪物,難怪法律規定:男人22歲才能結婚,可是18歲就能當兵。這說明了三個問題:一是殺人比做丈夫容易;二是結婚過日子比打仗難;三是女人比敵人更難對付。

如果說兩口子行同路人,老死不相往來是最痛苦的婚姻,那麼最最最痛苦的婚姻莫過於我的另一半不僅不愛我了,甚至還千方百計設圈套來整我。其中,最流行的做法莫過於大舉外債,拉另一半來墊背。這就涉及到了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了。

在實際生活中,一方舉債的情形非常複雜,不僅存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讓其配偶冤枉背鍋的情況;也存在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將共同財產分配給一方,而將債務分配給另一方,藉以達到逃避債務的情形。本文將要重點討論的是第一種情形,也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新規所針對的對象。

(一)

什麼是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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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毫無疑問,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這就明顯區別於個人債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的債務若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或者夫妻共享了該債務帶來的利益,則該債務一般視為共同債務,否則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舉個栗子,這就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債務:

1、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為支付一方教育、醫療、娛樂費用等。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投資經營所負債務,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二)

傳說中的婚姻法第24條是個什麼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4條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較寬泛,兩種除外情形在實踐中極為罕見,故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通常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近年來,夫妻一方與案外人惡意串通偽造債務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情況開始增多。有些當事人(主要是老公)為侵吞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串通偽造債務,或者把自己賭博、吸毒、高利貸、非法集資等欠債偽裝成合法的家庭支出。很多法院在女方無法提出反證的情況下,依據24條的規定,將這些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拉女方一起償還,有的法院甚至在執行階段適用該條規定,未經判決直接將女方作為被執行人。

24條公佈實施以來誤傷到了許多無辜的妻子,甚至催生了一個社會群體“反二十四條聯盟”。

(三)

最高院的新規千呼萬喚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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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定紛止爭解決24條的巨大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並於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下新規,請翻開課本第一頁“小葵花媽媽課堂”開課啦: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共債共籤”原則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儘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實踐中,很多商業銀行在辦理貸款時,對已婚者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字。一方確有特殊原因無法親自到場,也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否則不予貸款,這種操作就最大限度地保護了銀行,也保護了夫妻另一方。

2、在夫妻雙方沒有實行約定財產製,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時,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3、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尤其是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疇時,債權人就必須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雙方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存在上述情況,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

法言法語看不懂?那來個翻譯版的

如果法律圈外人士看不懂法言法語的話,我再來個通俗易懂的,最高院這個新規可以簡化成三個回合的PK:

1、先看有沒有共同簽字。

如果沒有,債權人就要證明債務人的配偶事後有沒有表示過同意,比如短信、電話、微信、QQ等。如果都沒有,第一回合債務人的配偶勝。

2、再看有沒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債權人輸了第一個回合後,可以在第二個回合主張這個借款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但是什麼叫家庭日常生活,司法解釋沒說,自由裁量權在法官手裡由法官定奪。第二回合鹿死誰手,還未可知,這就是典型的訴訟風險。

3、最後實在不行債權人你來負責舉證吧。

如果在第二回合裡,法官認為借款數額太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債權人又不幸被PK掉。沒關係,還有最後一次機會。那就是債權人證明借款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

共同生活好理解,共同經營就很可能導致下面這些人中招:

(1)兩口子開店的,這個老婆沒話說,你也在實際參與了個體工商戶經營。

(2)在公司做掛名股東的。

(3)在公司管理層掛了虛職的。後面兩種在工商局的登記資料中都是作了記載的,即使你沒實際參與經營,但你也是百口莫辯了。

最後再給大家來個簡化版的:

1老公老婆共同簽名=共同還債;

2老婆事事承認追認=共同還債;

3老公個人借錢為家裡買日常生活用品=共同還債;

4老公個人名義大額借款→出借人須證明用於家庭生活或共同經營→出借人如果舉證失敗=老婆不用還錢→出借人如果舉證成功=共同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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