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11.15克 李某某獲刑9年

毒品 法律 酒店 華聲在線 2019-06-29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6月27日訊(記者 徐典波 通訊員 梅耀 餘樂)6月26日,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夏某出資用他人的身份證入住酒店,並與彭某一起居住。次日9時許,被告人夏某的朋友劉某某來到房間,夏某安排彭某從李某某處購買了500元的冰毒和一粒麻古,隨後彭某將房間更換,3人在更換後的房間內吸食了購買的冰毒及麻古。22時許,彭某的朋友王某某來到房間,4人吸食了剩餘的冰毒。30日凌晨,夏某要彭某從李某某處又購買了500元冰毒和一粒麻古,4人在房間內進行了吸食,隨後劉某某離開。30日13時許,夏某通過彭某再次以650元的價格從李某某處購買了一包冰毒和4粒麻古,夏某、彭某、王某某3人在房間內吸食了購買的冰毒和麻古。

經查明,去年10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5次向吸毒人員葛某、任某、彭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5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6粒,共計重11.15克。李某某被警方抓獲到案後,供述了其毒品購買的出處。公安民警在某酒店將被告人夏某抓獲。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夏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某、夏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屬累犯,應從重處罰。遂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等依據相關法律條款作出如上判決。

[責編:何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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