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典型案例發佈

動物 法律 刑法 漁業 人民網 2017-06-08

■禁漁期使用禁用方法,即便只捕獲少量魚蝦也要受刑事處罰

■馴養繁殖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未經許可也不能收購運輸出售

昨天是第46個世界環境日。無錫中院召開主題為“大力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嚴懲破壞動物資源犯罪”的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全市法院近年來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的基本情況,併發布8起典型案例。

8起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和非法狩獵罪。2014-2016年,無錫兩級法院共受理這三類案件58件,其中2015年受理10件,2016年受理38件,同比增長280%。中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顧錚錚說,不少人認為保護環境僅僅是指不汙染環境,對環境資源的保護則缺乏認識。實際上,捉幾隻鳥,抓幾十只青蛙,下個“地籠”,買個象牙掛件等都可能構成違法犯罪。近年來,我市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案件呈現出數量增多、隱蔽性強、成團結對牟利、犯罪動機多元化等特點。

“判斷對環境資源損害的大小不僅僅限於經濟價值。”中院環保審判庭副庭長周科說,如在禁漁期使用放電捕撈等嚴重損害魚蝦正常生長、繁殖的“絕戶捕撈”方法,即便只捕獲少量魚蝦,也會受到刑事處罰。另外,我國法律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不僅包括在自然環境下生長未被馴化的動物,也包括已被馴養繁殖的此類動物。在未經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即便收購、運輸、出售的是馴養繁殖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全市兩級法院在嚴厲打擊的同時,要求被告人針對受損區域的生態環境特點,通過放養魚苗、交納動物資源保護費等方式促進生態資源迅速恢復,並將此作為刑事責任量刑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有力貫徹了恢復性司法的環保理念。

為了從源頭扼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形成綜合治理的合力。近日,中院向市烹飪餐飲行業協會和市農業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加強監管,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說“不”,撿到野生動物應當及時放歸大自然或交給相關的野生動物保護組織。 (惠曉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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