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十二時辰,你看了嗎,這些你需要知道


長安十二時辰,你看了嗎,這些你需要知道


說起最近熱播的電視劇,一定非《長安十二時辰》莫屬,作為一個知識產權人士,看到熱播大劇,忍不住想一窺究竟,今天,就結合此劇,來聊一聊電視劇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

一、影視作品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5條第1款,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管理條例》第15條,電影製片單位對其攝製的電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說,電視劇的版權歸屬於製片者。

那麼誰是製片者呢,每一個影視劇的片頭和片尾都會有一長串的署名,出品人、聯合出品人、原著、編劇、策劃、領銜主演、主演、特別演出、導演、各種指導、宣傳、運營等等,當然還有製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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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個署名的製片人就是電視劇的版權所有者嗎,並不當然是。作為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法律允許並保護影視劇投資人、攝製方、劇本方等各方協商確定版權人。所以影視劇的版權人可以是出品方、製作方,還可以是導演、編劇,理論上甚至可以是毫不相干的人。換句話說,如果《長安十二時辰》的版權人共同約定把影視劇版權贈予一個完全沒有參與過這部劇的人,也是可以的,所以到底誰才是影視劇的版權人,需要結合具體情況認定,有約定的,首先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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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拍攝製作過程中,各方沒有明確約定,那麼,怎麼確定誰是製片人呢,根據《國產電影片字幕管理規定》規定,獲得《攝製電影許可證》和《攝製電影許可證(單片)》的單位,可獨立或聯合署名為出品單位、其法人署名為出品人。通俗點說,出品單位就是一部電影/電視劇的出資主體,出品人一般是主要出資方的法定代表人。據此,在無版權約定的情況下,影視劇的出品單位(而非出品人)應當被認為電影/電視劇的著作權人(如聯合出品,則出品各方根據出資額共享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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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劇本、音樂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5條第2款,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也就是說雖然製片人享有整個影視劇的版權,但劇本音樂單獨使用者對其作品單獨有著作權。影視劇的劇本如果由編劇全新創作,那麼編劇對劇本享有著作權,不過更多的情況下影視作品是對原生作品的改編,比如《長安十二時辰》,原著是馬伯庸,編劇是爪子工作室,那麼劇本著作權如何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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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12條,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編劇將小說改編為電視劇本,劇本是小說的演繹作品,編劇對劇本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小說家的著作權。對演繹作品的利用應經過原作品權利人和演繹作品權利人的雙重甚至多重許可,也就說影視劇公司製作影視劇,需要原作者和編劇的雙重許可。影視劇實質上也是演繹作品,也是合作作品,影視劇的著作權歸屬於製片人,編劇作為合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並可單獨使用其著作權,如出版社希望出版電影劇本,應經過編劇許可,而非經過製片人許可,因為這是對劇本的單獨利用,而非對電影作品的整體利用。

對於影視劇中的音樂作品,也是同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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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唱片公司希望將電影插曲或片尾曲由其聘用的歌星演唱、製成錄音製品發行,應經過詞曲作者許可,同樣無需經過製片人的許可。

三、商標權

再來看下《長安十二時辰》的商標權,商標局查詢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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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6件“長安十二時辰“的商標,其中霍爾果斯娛躍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名下有38件,於2017年2月7日申請,東陽留白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名下有8件,於2016年12月15日申請,兩家公司都是《長安十二時辰》的出品方,並且,電視劇拍攝製作備案公示,《長安十二時辰》的拍攝時間,正是2016年12月,兩家公司的商標意識可以說是非常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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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查詢發現霍爾果斯娛躍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名下除了”長安十二時辰”之外,還有“雪孩子"、”少年幻獸師“等146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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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留白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名下除了”長安十二時辰”之外,還有“九州·朱顏記”、“天醒之路”等70個商標,看了製作精良的《長安十二時辰》後,不禁對這些作品也期待滿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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