驢友遇險,誰該為高額救援費埋單?

登山 探險 戶外運動 法律 蚌埠檢察 2017-05-14

來源:檢察日報

專家認為,個人承擔部分救援費用合乎法理 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費用分擔標準

據媒體報道,今年“五一”小長假前後,多支戶外隊伍試圖徒步穿越秦嶺第一高峰鰲山和第二高峰太白山。然而,5月2日,40名戶外穿行者在穿越“鰲太線”時遭遇暴風雪被困。截至目前,已有3人不幸遇難。

一方面,我們為驢友的不幸離去表示惋惜;但另一方面,驢友在缺乏專業安全保障和未在相關部門辦理備案登記的情況下,在禁止登山期擅自進入“無人區”,造成人員傷亡並消耗大量公共管理資源的行為引起網友廣泛討論。戶外探險為何事故頻發?誰應當為高額的救援費用埋單?驢友“有償”獲救是否合理?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專家。

處罰數額低助長違規探險

近年來,驢友戶外遇險事件頻見報端。據中國登山協會統計,2016年發生登山戶外運動事故總人數1268人,受傷事故114起,受傷人數146人,死亡事故54起,死亡人數64人,失蹤事故3起,失蹤人數3人,無人員傷亡事故140起。其中群體性死亡事故(3人以上死亡)2起,死亡12人。與2015年相比有大幅增長。

“造成旅遊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參與戶外探險活動的驢友自身安全意識不高、準備不足、戶外遇險自救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戶外探險救援機構成立時間不長,救援能力需要進一步提升等原因。”旅遊法起草組成員、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國際法學院副教授王天星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旅遊者自發組織的戶外探險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無法做到全面監管,目前的主要做法還是責任自負。“通過責任自負的方式,警示旅遊者要對自身的戶外生存能力有正確的判斷和認知,從而對是否參加戶外探險活動作出理智的決策。”王天星說。

西南民族大學旅遊與歷史文化學院院長喇明清教授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我國戶外活動起步晚,發展不足,相應的法律法規配套還有待完善,相應的專門險制度也沒有配套。“目前我國對驢友探險活動的規範及監管尚無法律層面的保障,多是通過地方政府規章、行業自律規則加以引導和約束。而發生事故後,驢友的違規成本也比較低,從目前已有的處罰案例來看,罰款金額也僅為幾千元,這些都在無形中助長了驢友私自違規探險。”喇明清說,一些地方性法規或旅遊管理辦法中對驢友違規探險的處罰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

記者查閱《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該辦法第30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動或者擅自變更攀登季節、路線或者山峰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登山團隊予以警告、責令停止登山活動、成績不予認定;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顯然,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並不足以折抵動輒數萬元的高額救援費用。

救援費用分擔各地可因地制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第82條規定,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但法條對哪些費用屬於應由個人承擔的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旅遊法作為旅遊領域的基本法,對於戶外探險並未作出專門規範。”王天星認為,作為國家層面的旅遊法,無法對探險旅遊這種小眾旅遊活動作出專門規範,但適合戶外探險活動區域所在地的人大常委會、政府,例如西藏、新疆、陝西、四川等地,可以根據本地探險資源特色,在本地的旅遊條例中作出一些引導性、指引性的規定,在本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規或實施條例中對戶外救援費用的分擔比例作出規定。

喇明清介紹,《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安全警示規定從事登山活動等遇到危險接受救助的,應當支付由個人承擔部分的費用。然而究竟哪些費用屬於個人承擔部分?救援費用的分擔比例應該如何?這些問題仍然沒有明確說明。

驢友存在過錯應承擔補償責任

2015年10月5日,17名驢友在廣西金秀瑤族自治縣長灘河自然保護區露營遇險獲救。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有關規定,大瑤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對17名“驢友”每人處以1000元罰款。據瞭解,此次救援當地相關部門緊急出動100餘名民警、消防員,派出了200餘名幹部群眾、40餘名醫護人員及300餘名後勤增援人員,出動80多臺各種車輛、衝鋒舟,跋山涉水51個小時,直接經濟支出10萬餘元。此後,陸續有網友表示,除了對“驢友”進行處罰,還應當對他們收取救援費用。

王天星表示,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政府組織對驢友的應急救援應當是免費的。“政府的職責之一就是保護公民的安全,對處於危難狀態的驢友實施救援理應屬於政府的安全保障職責。”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虎在接受採訪時也表示,政府在驢友遇險時提供救助是國家責任的表現。“國家責任包括對受害者和弱勢群體的國家救助責任以及保障公民基本生存的社會保障責任。對遇險驢友進行救助,是國家責任中的救助責任的表現,不取決於個體是否因自己的原因遇險或受害。”

但王天星同時認為,對少數人的救援費用由多數納稅人承擔也存在著不公平的地方。“因此,美國的一些州採取差別化費用分攤方式。”具體而言,對未成年人的救援,政府承擔全部費用;對成年人的救援,如其購買了意外保險則由保險公司承擔,沒有購買意外保險的,由政府與遇險者依據遇險者自身的過失責任程度分擔,一般來說,政府分擔的比例不超過60%。

對此,喇明清表示贊同。“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應急預案體系,在遇到緊急情況時本著尊重生命的原則實施救援是政府和景區的職責。但在遊客存在主觀過錯,違規遊覽、探險,發生緊急情況後,應當對於救援費用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喇明清說。

朱虎也認為,應當建立一套相互配合的費用承擔機制和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我國是分稅制,很多補償和救助費用是從地方財政支出,各地財政收入差異較大,如果完全由政府財政負擔,可能會導致救助水平的降低,同時不利於避免公民的盲目冒險行為。”朱虎建議,可以建立國家、社會、個人聯合的多元救助機制,如果個人通過公共財政獲得了特別受益,個人也要進行費用的分擔;社會層面可通過保險機制實現風險共擔;對於私人實施的救助,救助人有權依據無因管理等規定向被救助者請求給予補償費用。

採訪的最後,喇明清表示,旅遊法規定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旅遊者接受救助後應當支付救援費用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應當對具體救援費用分擔比例和內容進行細化。對此,朱虎也表示,應當明確費用的支出是否必要和有效,具體承擔比例也應當更加明晰,而對於具體分擔標準、比例等這些非法律保留事項,可以由地方立法靈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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