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革,亟待破解三大難題

慈善 時政 乾貨資訊2018 2018-12-15

難題一:財政分類保障政策與政府購買服務分類施策不一致。

中發〔2011〕5號文件指出,“對公益一類,根據正常業務需要,財政給予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根據財務收支狀況,財政給予經費補助,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換言之,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應當由財政全額保障,公益二類則實行財政適當補助。然而事實遠非如此,截至2017年底,省本級事業單位554家,從業人員約8萬人,但財政全額保障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僅2000餘人,這是一個極低的比例,僅佔2.5%,全省情況大抵相當。財政分類和編辦分類的不對等,這一現象在全國各省市乃至中央部委都普遍存在。

2016年底,財政部、中央編辦出臺《關於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明確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既不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也不屬於承接主體,不得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則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從養人到辦事轉變。我省在年初也出臺了實施方案(浙財綜〔2018〕1號文件),基本和中央精神保持一致,其他省市亦如此。

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分類施策和2011年分類改革的文件精神高度契合,但對財政適當補助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卻是“重重一擊”,既不能承接業務,財政保障比例又低,公益一類轉二類的條件和流程又不清晰,這類事業單位的改革預期很不穩定。財政和編辦分類的錯位有其歷史因素,但在改革中不增加額外支出,逐步實現減員增效是基本原則,如何既尊重歷史,又形成相對合理的解決方案,此乃難題之一。

難題二:主管部門管理權限與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界限不清晰。

第一,在“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背景下,事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積極探索有效的改革方式,但放權不等於放任、管理不等於管死、服務不等於妥協,如何妥善處理三者之間矛盾需要破題。

第二,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行使較為充分,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和主管部門管理權界限並不明確,再加上事業單位執行政策基本參照機關(工資、人事、職稱等除外),執行起來模稜兩可,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都很困惑,管或者不管,什麼該管,什麼不該管,各地各單位標準不一,既有“什麼都要管的家長制”,也有“什麼都不肯管的甩手掌櫃”,還有“既想要全面掌握情況又不敢輕易對報批事項表態的謹慎派”。

第三,部門所屬社科類研究機構能否執行科研單位改革政策並不明確。事業單位自身認為應認可其科研機構身份,並執行相對寬鬆政策;主管部門則要求履行出資人職責,即使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主管部門亦強調加強日常管理。為此,如何明確主管部門的管理界限和管理重點,明晰部門所屬科研機構的定位,此乃難題之二。

難題三:部分單位雙軌制運行可能導致改革碎片化。

部分單位實施雙軌制運行,同一單位內部存在兩種身份,實施兩套管理體制。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基層在機關工作的混崗事業人員,據統計,我省基層75%為學校醫院事業人員,剩下25%的事業人員有80%混崗在行政機關,鄉鎮這個比例幾乎達到100%;二是黨校和社會主義學院系統,省級及以下黨校和社會主義學院,單位是參公單位,管理人員屬於參公人員,但任課老師還是事業身份。如何在改革中妥善解決雙軌制運行帶來的系列問題,此乃難題之三。

事業單位改革還需蹄疾步穩推進

改革路徑科學與否,直接決定改革的成敗。事業單位改革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管理體制、機構編制、財政投入等方方面面,建議我省將事業單位改革放在一個盤子裡整體考慮,設計出一個切實可行的改革路徑。

新一輪機構改革:側重點應是事業單位職責的謀劃及重新定位,條件合適地區,可對事業單位“三定”方案重新核定。事業單位改革的目標是提供更多的公益服務,這和機關同一職責由一個單位負責不同,不宜簡單“合併同類項”。

事實上,強調機構編制“法定化”是這一輪機構改革的重要特徵之一,而明確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一個單位生存發展的重要前提。建議根據新時代需求、單位自身發展實際以及主管部門要求,重新梳理明確單位的“三定”方案,報機構編制部門審批,並根據最新的“三定”方案,推行對事業單位的後續分類改革,以此解決部門分類和政府購買服務不一致問題。要允許一些規模較大、經營狀況較好或者市場競爭力強的財政適當補助單位,在改革推進中從公益一類自主選擇變更為公益二類。雖然這項工作工作量很大,但更符合實際情況,也可為後續改革打下堅實基礎。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嚴格把握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門檻”,建議將我省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具體明確歸類為“兩大類四個方面”。


兩大類是指,社會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和機關保障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

四個方面是指,一是公辦基礎義務教育類事業單位,即公辦中小學;二是公共衛生機構,即疾病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慢性病防治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公共衛生研究機構;三是為主管部門提供專業支撐對口服務的事業單位,主要提供機關公益服務;四是各類科研機構,包括政府直屬的農科院、社科院,部門所屬各類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同時為機關和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其他事業單位不應再確定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深化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做好公益一類和二類的差異化管理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公益一類單位的改革配套。目前省財政廳已針對科研院所作出政策調整,適當提高保障比例,但這只是針對科研機構的特殊優惠政策,只能解決部分差額類事業單位財政保障缺口,非長遠之計。建議重點針對上述兩大類四個方面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加強財政保障能力。要重點謀劃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差異化管理政策,未雨綢繆,進一步研究好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轉企改革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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