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軍擴:優化改革方式方法需處理好三大關係

環境保護 時政 中國經濟報告 2018-12-16

【現階段改革形勢更加複雜、改革面臨的任務都是難啃的硬骨頭、改革難度更大,新形勢下推動改革的方式方法應當進一步優化】

□張軍擴

張軍擴:優化改革方式方法需處理好三大關係

當前,不論從推動高質量發展還是從應對內外風險挑戰的要求來看,加快深化改革的步伐不僅十分重要,也十分迫切。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視程度之高前所未有。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新時期深化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國內外都為之振奮。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改革全面展開,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了40多次深改委會議,審議通過了400多項重大的改革方案,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出臺了1000多項改革舉措。

在此背景之下,改革在不少領域都取得了顯著進展,比如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著力改善營商環境;再比如完善生態環境管理體制,加大環保執法力度等等。但總體來看,新時期的深化改革存在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改革舉措的落實還不夠有力,效果也不盡如人意。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決定》提出的一些重大改革任務和改革要求的落實進展相對比較慢。比如在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改革方面,《決定》提出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本要更多地投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提供公共服務,發展重要的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保護生態環境,支持科技進步,保障國家安全;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資金;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財政的比例。再比如,在土地制度和鄉村發展方面,《決定》提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等任務和要求。這些任務至今尚沒有完全落實到位。

二是出臺的改革文件比較多,但真正落地並取得顯著效果的還相對不夠。一些地方同志反映,由於一些改革文件主要是原則性和方向性的,可操作性不夠,而現在強調改革要依法依規、於法有據,所以他們也不敢自作主張,常常是收到文件等方案,收到方案等細則,所以改革舉措的落實不得不一再延遲。有些企業家反映,近年來推進“放管服”改革、減少審批、縮短辦事時限、提高工作效率等,的確效果比較明顯,企業有較強的獲得感,但同時也感到還需要出臺更多關鍵和重要的改革舉措。比如,相對於辦一個事項是需要5天還是10天來說,稅費負擔重、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對於企業發展來說,是更為重要和更為要命的,甚至關係到其生死存亡,需要儘快拿出有效措施,加緊解決。另外,在環保執法、去槓桿等方面,一些改革舉措和調控政策的出臺,需要更多運用法治化、市場化的辦法,增加透明度和可預期性,為市場主體的適應性調整留出時間和空間。

針對改革舉措多而落地見效不甚理想的問題,在2018年9月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習近平同志專門強調,改革重在落實,也難在落實,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下更大的力氣抓落實。要把改革重點放到解決實際問題上來。那麼,為什麼改革的決心之大、舉措之多前所未有,推動改革的工作力度也前所未有,但落地效果卻不夠理想呢?我認為除了現階段改革形勢更加複雜、改革面臨的任務都是難啃的硬骨頭、改革難度更大之外,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新形勢下推動改革的方式方法應當進一步優化。

優化改革的方式和方法需要進一步處理好以下三個關係。

第一,要處理好全面改革和重點突破之間的關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無疑是非常正確的,通過補齊短板可以增強體制的整體有效性。可是經濟體制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和矛盾畢竟是不同的,有些是主要矛盾,有些是次要矛盾;有些是表象的,有些是深層次的;有些影響比較大、牽一髮而動全身,有些影響相對單一。改革不能鬍子眉毛一把抓,而是要找出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主要矛盾的解決來帶動次要矛盾的解決,從而起到帶動全局的作用。比如1994年前後中國推動的國有企業改革、分稅制改革和匯率並軌改革等,就是在這方面做得比較好的例子。實踐證明,在明確改革總體思路的基礎上,抓住少數幾項重大改革,把其他相關改革都納入其中統籌考慮,並在此基礎上確定改革的牽頭單位和相關責任部門,制定統一的改革推進方案,有利於改革的協同推進和取得實效。而如果將本質上屬於同一重大改革但卻屬於不同層面、不同領域的事項分派給不同的部門牽頭負責,不僅將大大增加改革的難度,也會使得改革的成效大打折扣。

第二,要處理好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之間的關係。改革進展到現階段,頂層設計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同時也要充分發揮基層企業、群眾的主觀能動性和首創精神。各地發展水平和發展情況千差萬別,不可能一個模式適合所有地區、所有情況。頂層設計主要應當明確方向性、原則性,而把具體的實現方式問題交給基層去解決。中國過去幾十年改革的一條重要經驗,就是充分發揮基層群眾的主觀能動性和首創精神。實踐一再證明,凡是遇到理論上爭論不休而使改革難以突破,或者問題複雜難以找到妥善的解決辦法,這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到基層去,到群眾中去,傾聽基層和群眾的聲音。比如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時,如何確定農村集體成員身份問題,就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坐在辦公室是想不出來辦法的,即使下去調研,各地情況甚至各村的情況差別都很大。但其實只要明確原則和方向,交給基層去協商解決,都可以處理得很好。

第三,要處理好依法依規改革與大膽闖大膽試的關係。習近平同志提出,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這是依法治國的法治精神在改革領域的高度體現。他還指出,要“大膽試、大膽闖、自主改”,“允許改革有失誤、但不允許不改革”。可見,從政策導向上,“改革要於法有據”與“大膽試大膽闖”二者並不矛盾,而是統一的。而在現實當中,我們常常看到聽到,一些幹部由於顧忌改革要於法有據,怕擔責犯錯而不敢闖、不敢試,甚至產生消極等待情緒。為此,需要從兩個方面加以改進。一是要進一步明確,所謂於法有據,主要是就重大改革和重大原則問題而言的,並不是指推進改革的具體方式方法。新形勢下,面對複雜的改革形勢和更加艱鉅的改革任務,依然需要鼓勵廣大幹部按照“三個有利於”的原則大膽闖、大膽試。就像鄧小平同志當年所講的,對了堅持,錯了改正,就不會犯大的錯誤。二是要進一步完善對幹部的激勵和保護機制,加大改革創新在幹部考核和提拔任用中的權重,建立健全改革容錯糾錯機制,真正為那些銳意進取、敢作敢為的幹部打氣撐腰,做好後盾。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黨組成員、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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