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屬也有探親休假權,軍屬都享受了嗎?'

春節守護值班 跳槽那些事兒 軍中三劍客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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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屬也有探親休假權,軍屬都享受了嗎?

三劍客

晚上十一點半。

忙碌了一天的作戰值班室終於閒了下來。值班科長一邊吸溜著方便麵,一邊和身邊的值班員聊天。

按規定晚上十點後值班人員可以回生活區休息,但實際上等每天需要上報的幾十張表格數據和各類報文全部完成後,大家一般也很難正點下班。所以,不少值班員晚上會邊聊天邊放鬆緊繃了一天的神經。

聊天話題很簡單,要麼工作,要麼家事。

今天的話題,是家屬休假。

科長說:“聽說家屬和小孩來部隊探親都可以報銷路費的,而且不需要票據,條令也規定,臨時來隊家屬最長可以住60天。”

旁邊有位剛結婚的小兄弟插話道:“政策雖是如此,可家屬單位會放麼?除非沒工作,哪個單位能給家屬放60天的假?年假能有一週就不錯了,平時法定節日還要戰備,即使來了也陪不了幾天的。”

我慢吞吞地說:“雖然說60天不太現實,但是30天的假還是有依據的。”

大夥一聽,都來了興趣,紛紛湊了過來。

“2017年,我家屬懷孕,她單位故意以員工手冊來刁難,不給假。為了爭取合法權益,我連續查了三天的政策法規,據理力爭才讓家屬免受侵權。”

1981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1981年3月14日國務院公佈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務院國發〔1981〕36號)規定: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同年3月26日,國家勞動總局出臺“關於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總險字(81)12號】 ,其中規定: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通知》第一條中所規定的假期天數應該按一九八一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假期天數執行。

而這個實施細節中提到的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一、軍官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假期探親,工人、職員一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得超過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中第四條的規定。

規定也明確,假期內本人的計時標準工資照發。探親往返所需車船費,由工人、職員自理。二、軍官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工人、職員一方所在地團聚時,工人、職員一方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和報銷車船費的待遇。三、在同一年內,如果工人、職員一方已經享受探親假待遇,而軍官一方又利用年休假假期進行探親時,工人、職員一方原領的車船費,原則上應該退回。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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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屬也有探親休假權,軍屬都享受了嗎?

三劍客

晚上十一點半。

忙碌了一天的作戰值班室終於閒了下來。值班科長一邊吸溜著方便麵,一邊和身邊的值班員聊天。

按規定晚上十點後值班人員可以回生活區休息,但實際上等每天需要上報的幾十張表格數據和各類報文全部完成後,大家一般也很難正點下班。所以,不少值班員晚上會邊聊天邊放鬆緊繃了一天的神經。

聊天話題很簡單,要麼工作,要麼家事。

今天的話題,是家屬休假。

科長說:“聽說家屬和小孩來部隊探親都可以報銷路費的,而且不需要票據,條令也規定,臨時來隊家屬最長可以住60天。”

旁邊有位剛結婚的小兄弟插話道:“政策雖是如此,可家屬單位會放麼?除非沒工作,哪個單位能給家屬放60天的假?年假能有一週就不錯了,平時法定節日還要戰備,即使來了也陪不了幾天的。”

我慢吞吞地說:“雖然說60天不太現實,但是30天的假還是有依據的。”

大夥一聽,都來了興趣,紛紛湊了過來。

“2017年,我家屬懷孕,她單位故意以員工手冊來刁難,不給假。為了爭取合法權益,我連續查了三天的政策法規,據理力爭才讓家屬免受侵權。”

1981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1981年3月14日國務院公佈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務院國發〔1981〕36號)規定: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同年3月26日,國家勞動總局出臺“關於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總險字(81)12號】 ,其中規定: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通知》第一條中所規定的假期天數應該按一九八一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假期天數執行。

而這個實施細節中提到的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一、軍官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假期探親,工人、職員一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得超過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中第四條的規定。

規定也明確,假期內本人的計時標準工資照發。探親往返所需車船費,由工人、職員自理。二、軍官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工人、職員一方所在地團聚時,工人、職員一方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和報銷車船費的待遇。三、在同一年內,如果工人、職員一方已經享受探親假待遇,而軍官一方又利用年休假假期進行探親時,工人、職員一方原領的車船費,原則上應該退回。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軍屬也有探親休假權,軍屬都享受了嗎?

雖然這些規定從1964年到1981年,距離現在已經幾十年了,但是從來也沒有任何文件提出廢止過。甚至在部隊的新政中,關於家屬來隊探親路費也已經由部隊來承擔,不需要地方單位報銷了。

可是,從普遍瞭解到的情況看,廣大軍屬大多還不知道這些政策規定,也很少有人享受過其中談及的福利待遇,更不相信能夠在單位順利實現。

軍屬的付出與艱辛,身處其中者感受頗深。兩地分居忍受的相思之苦,本在半個世紀前國家便已考慮到,但緣何至今沒能實現???

往大了說,可能是因為涉及少數特殊群體,政策法規的普及還有所欠缺,讓大家忽略了本該享有的福利待遇,這也是在福利待遇落實中屢見不鮮的事,有情可原。往小了說,我們不願意相信但又不得不面對一個這樣的事實:很多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其實是瞭解並掌握這個規定的,但是囿於自身的利益或管理需要,揣著明白裝糊塗,致使廣大軍屬很難享受政策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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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屬也有探親休假權,軍屬都享受了嗎?

三劍客

晚上十一點半。

忙碌了一天的作戰值班室終於閒了下來。值班科長一邊吸溜著方便麵,一邊和身邊的值班員聊天。

按規定晚上十點後值班人員可以回生活區休息,但實際上等每天需要上報的幾十張表格數據和各類報文全部完成後,大家一般也很難正點下班。所以,不少值班員晚上會邊聊天邊放鬆緊繃了一天的神經。

聊天話題很簡單,要麼工作,要麼家事。

今天的話題,是家屬休假。

科長說:“聽說家屬和小孩來部隊探親都可以報銷路費的,而且不需要票據,條令也規定,臨時來隊家屬最長可以住60天。”

旁邊有位剛結婚的小兄弟插話道:“政策雖是如此,可家屬單位會放麼?除非沒工作,哪個單位能給家屬放60天的假?年假能有一週就不錯了,平時法定節日還要戰備,即使來了也陪不了幾天的。”

我慢吞吞地說:“雖然說60天不太現實,但是30天的假還是有依據的。”

大夥一聽,都來了興趣,紛紛湊了過來。

“2017年,我家屬懷孕,她單位故意以員工手冊來刁難,不給假。為了爭取合法權益,我連續查了三天的政策法規,據理力爭才讓家屬免受侵權。”

1981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1981年3月14日國務院公佈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務院國發〔1981〕36號)規定: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同年3月26日,國家勞動總局出臺“關於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總險字(81)12號】 ,其中規定: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通知》第一條中所規定的假期天數應該按一九八一年頒佈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假期天數執行。

而這個實施細節中提到的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一、軍官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假期探親,工人、職員一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得超過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中第四條的規定。

規定也明確,假期內本人的計時標準工資照發。探親往返所需車船費,由工人、職員自理。二、軍官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工人、職員一方所在地團聚時,工人、職員一方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和報銷車船費的待遇。三、在同一年內,如果工人、職員一方已經享受探親假待遇,而軍官一方又利用年休假假期進行探親時,工人、職員一方原領的車船費,原則上應該退回。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軍屬也有探親休假權,軍屬都享受了嗎?

雖然這些規定從1964年到1981年,距離現在已經幾十年了,但是從來也沒有任何文件提出廢止過。甚至在部隊的新政中,關於家屬來隊探親路費也已經由部隊來承擔,不需要地方單位報銷了。

可是,從普遍瞭解到的情況看,廣大軍屬大多還不知道這些政策規定,也很少有人享受過其中談及的福利待遇,更不相信能夠在單位順利實現。

軍屬的付出與艱辛,身處其中者感受頗深。兩地分居忍受的相思之苦,本在半個世紀前國家便已考慮到,但緣何至今沒能實現???

往大了說,可能是因為涉及少數特殊群體,政策法規的普及還有所欠缺,讓大家忽略了本該享有的福利待遇,這也是在福利待遇落實中屢見不鮮的事,有情可原。往小了說,我們不願意相信但又不得不面對一個這樣的事實:很多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其實是瞭解並掌握這個規定的,但是囿於自身的利益或管理需要,揣著明白裝糊塗,致使廣大軍屬很難享受政策照顧。

軍屬也有探親休假權,軍屬都享受了嗎?

故此,針對目前軍屬休假現狀提幾點期盼:

一是期盼分管優撫工作的有關部門,抓緊梳理完善軍屬的福利政策文件並且做好宣傳普及。比如在徵兵時一併列入軍人福利待遇宣講,進一步提高軍人的榮譽感幸福感。

二是期盼儘快出臺配套辦法,研究如何保障軍屬福利待遇和合法權益落實。比如,在落實軍屬休假待遇上下功夫,客觀上讓單位給軍屬放一個月的假而又支付工資確實不夠人性化,可否參考生育險的模式,為軍屬設置“探親險”,探親期間由人社或民政來支付工資等。

三是期盼全社會的理解配合,讓軍人成為令人尊崇的職業絕不能僅僅只停留在口號上。任何政策制度如果沒有落實,都只是一紙空文,希望軍屬所在單位理解軍屬的不易,儘可能多些人性化關懷。

如果有一天,當軍屬高高興興去部隊探親,而同一單位的同事能羨慕地說一句“早知道也嫁個軍人就好了”。恐怕這樣的擁軍效果是無聲勝有聲的。

Tips:軍屬探親假的有關規定

一、軍隊已婚幹部探親假規定:

1、幹部與愛人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幹部去探望愛人,每年由公家報銷一次往返車船費。愛人來隊探望幹部的每年可以來隊一次,往返中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可由軍隊報銷。夫婦都是軍隊人員,雙方每年享受探親待遇一次,車船費分別由所在單位報銷。幹部探親假期為30天,其中旅、團以下部隊幹部和其他直接帶兵的分隊幹部為40天(不包含途中時間,下同)。符合隨軍條件的幹部探親假為40天。

2、幹部與愛人、父母分別居住三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幹部每年探望愛人一次,車船費由公家報銷;幹部每4年探望父母親一次的,車船費由公家報銷。

3、夫婦在一地生活的,幹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車船費由公家報銷。

4、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幹部調動工作,其愛人不能隨遷的,幹部調動的當年只許夫妻一方享受探親待遇。在一年內既符合探望愛人又符合探型父母的,原則上一次給假(45天),往返車船費順路的按最遠點報銷;不順路的分別報銷。幹部的父母有一方與愛人居住在一地的幹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親假為20大,並·般應存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況,經組織批准,在這4年中的任何-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時間從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二、軍隊未婚幹部探親假期規定:

1、探望父母的,每年由公家報銷一次往返車船費,假期為20天(旅、團以下部隊幹部和其他直接帶兵的分隊幹部為30天),若2年給假1次,假期為45天。

2、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一併回家結婚的,當年只報回家結婚的往返中船費,不再報銷探親的中船費。假期為30天,其愛人當年來隊探望的車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可由部隊報銷1次。

3、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的,其車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不再報銷來隊探親的車船費。

三、駐藏部隊幹部、志願兵休假探親規定

駐藏部隊幹部、士官休假探親有以下規定:

1、夫妻分居兩地的,每年報銷一次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費,列"探親路費"科目報銷。

2、未婚幹部、士官每年報銷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列"探親路費"科目報銷。

3、夫妻均在西藏工作的部隊幹部每4年報銷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列"探親路費"科目報銷。每年可安排到成都、蘭州、兩個休假,可報銷一次(含同行的配偶及1名15週歲以下子女)拉薩至成都的往返飛機票或拉薩至蘭州、西寧的地面往返交通費。列"差旅費"科目報銷。

4、假期有關規定:以服現役(含參加革命下作)時間確定假期.不滿20年的為60天;滿20年的為70天;滿25年的為80天,駐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區的再增加20天。

5、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願當年不探親的,其探親路費發放辦法,按全軍統一規定執行。

四、士官探親休假規定

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

1、未婚士官(離異、喪偶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級士官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級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2、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3、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假期45天;

4、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結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執行,當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士官未隨軍的配偶每年可以來隊探親一次,留住時間一般不超過45天,其路費報銷標準按照軍官配偶來隊探親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士官的探親、休假適用本規定。)

念念不忘,必有迴響。久違的軍屬探親假,期待早日與你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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