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3個辯護方向及18個無罪辯點

傳銷 投資 刑法 金融 人生第一份工作 廣強律師事務所 2019-07-03

張王宏: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黃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祕書長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3個辯護方向及18個無罪辯點

審查起訴階段的決定書,對案件走向具有階段性的決定意義,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則被一線司法工作者劃歸廣義無罪的範疇。研究相關不起訴決定書,無疑對歸納有效辯點和實現無罪辯護具有極高的實務指導意義:一定程度上,因為節省了司法資源,也會終結羈押或免予審判,因而無論對司法機關,還是對涉案人員,這一效果更值得期待。辯護律師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書,促使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往往比案件由檢察院移送到法庭審判階段後再做無罪辯護更有效果。

筆者通過權威的案例查詢平臺,以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為時間節點,共蒐集到全國範圍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不起訴決定書98份,通過研究上述不起訴決定書,試圖歸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的原因。

那麼,究竟是哪些類型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能讓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呢?換言之,檢察院在對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理由有哪些?帶著這個問題,筆者從檢索所得的98份不起訴決定書中,按法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展開,總結歸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18個無罪辯點,力求為現實中遇到的個案問題探尋廣義無罪的解決路徑。

一、法定不起訴

無罪辯點1:被不起訴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相關不起訴案例:湘宜檢公訴刑不訴[2019]8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查明,2016年7月25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註冊成為廣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聯惠公司)會員,會員ID為“czk198”,後升級為鉑鑽會員。2017年初,資興市**科技有限公司聘請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作為出納,後曹某某在該公司擔任出納至案發。經鑑定:會員ID為“czk198”的會員姓名為曹某某,屬於鉑鑽會員。該會員在整個網絡推薦關係中處於第31層,下線層級有6層,直接下線人數有4個,下線總人數有14個。該會員庫存積分累計增加額174606,實際提現金額6239.87元。

本院認為,曹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曹某某作不起訴處理。

類似不起訴案例:

湘宜檢公訴刑不訴[2019]5號

湘宜檢公訴刑不訴[2019]4號

社檢公訴刑不訴[2019]6號

無罪辯點2:被不起訴人在訴訟過程中,因病身亡。

相關不起訴案例:張東檢公訴刑不訴[2019]3號

不起訴理由:王某某在訴訟過程患有肺癌,後因心臟驟停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五)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二、相對不起訴

無罪辯點3:被不起訴人犯罪情節較輕,不需要判處刑罰。

相關不起訴案例:東一區檢刑不訴[2019]51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查明,王*剛(另案處理)於2014年3月在北京註冊成立**科技有限公司,對外統稱“*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該公司以老會員推薦新會員的拉人頭方式發展會員,會員在公司的購物網站“**商城”平臺填寫推薦人並註冊成功後,即可投資購買聯盟票。聯盟天下公司根據投資額50%配置聯盟票,投資額50%配置聯盟票認購券,聯盟認購券可以在**商城內購買商品,亦可在次日之後搶購聯盟票。聯盟票於2017年1月5日以1元/票的價格發行,聯盟票只漲不跌,價格在1元至10元之間時,每天漲0.1元,價格在10元至100元之間,每天漲1元。該傳銷組織採用三級提成方式,推薦人按照層級獲得其推薦的下級會員的提成,提取第一層級認購聯盟票投資額的5%,提取第二層級認購聯盟票投資額的10%,提取第三層級認購聯盟票投資額的15%,提成以聯盟金幣(1金幣等於人民幣1元)方式充值到推薦人的賬戶。同時,會員成立服務中心,可以獲取名下所有會員購買聯盟票投資額的5%作為獎勵。至案發,**公司共發展會員45層, 共計76459人。

被不起訴人張**於2017年4月通過符*玲(另案處理)介紹,投資1200元成為**會員,其後通過面對面講述等方式宣傳吸引他人投資加入**傳銷組織成為會員。其發展下線會員7層,共計人數為144人,其中發展的一級會員23人。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雖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較輕,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張**不起訴。

類似不起訴案例:

東一區檢刑不訴[2019]53號

東一區檢刑不訴[2019]52號

無罪辯點4:,被不起訴人具有坦白情節,悔罪態度較好。

無罪辯點5:被不起訴人主動補償其他參與人的損失,化解了社會矛盾。

相關不起訴案例:嵐檢公訴刑不訴[2019]4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魏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悔罪態度較好,且主動補償其他參與人的損失,化解了社會矛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魏某甲不起訴。

類似不起訴案例:

渝足檢刑不訴[2019]7號

渝足檢刑不訴[2019]6號

渝足檢刑不訴[2019]5號

雙檢公訴刑不訴[2019]1號

無罪辯點6:被不起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無罪辯點7:被不起訴人有自首情節。

相關不起訴案例:臺黃檢刑不訴[2019]46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查明,深圳市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善心匯”)自成立以來,依託“善心匯”網站、“善心匯眾扶互生大系統”會員管理平臺,打著致力於探索構建“新經濟生態模式”、推動國家精準扶貧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戰略落地的旗號,故意歪曲國家政策,通過微信、互聯網渠道、口口相傳等方式,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的名義,以高額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為誘餌,欺騙參加者向上線購買“善種子”成為“善心匯”會員,並通過向上線購買善心幣獲得“贈與”、“受助”排單的資格,上線會員以下線會員每次排單的返利獲取動態收益。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間,被不起訴人施某某用其個人及家屬身份註冊成為“善心匯”成員,以投資做善事為名,通過口口相傳等方式積極推介“善心匯”,發展多名下線。經鑑定:被不起訴人施某某傘下會員賬戶71個,處於網絡第16層,下級網絡有8層, 累計受助7.25萬元、累計贈與5.3萬元,管理錢包支出3900元(獲得管理獎)。2017年9月18日,被不起訴人施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本院認為,施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行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又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施某某不起訴。

類似不起訴案例:

臺黃檢刑不訴[2019]50號

臺黃檢刑不訴[2019]49號

臺黃檢刑不訴[2019]48號

臺黃檢刑不訴[2019]47號

臺黃檢刑不訴[2019]37號

臺黃檢刑不訴[2019]36號

渝中檢刑不訴[20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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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疑不起訴

無罪辯點8: 被不起訴人上線未到案、其他多數下線證言無法調取。

無罪辯點9: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是否積極參與該組織其他活動,是否對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到關鍵作用。

相關不起訴案例:平檢公訴刑不訴[2019]17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平羅縣公安局認定的馬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中馬某某上線未到案、其他多數下線證言無法調取,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馬某某是否還積極參與該組織其他活動,是否對“龍愛量子”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其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類似不起訴案例:

臨蘭檢職檢刑不訴[2019]73號

臨蘭檢職檢刑不訴[2019]72號

臨蘭檢職檢刑不訴[2019]71號

臨蘭檢職檢刑不訴[2019]70號

平檢公訴刑不訴[2019]16號

樂檢公訴刑不訴[2019]19號

樂檢公訴刑不訴[2019]18號

樂檢公訴刑不訴[201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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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點10:偵查機關查證的傳銷組織成員未能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

相關不起訴案例:深檢公訴刑不訴[2019]15號

不起訴理由:深州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8年4月14日16時許,我局在工作中發現:邢某某、唐某某、楊某某等人在深州市**酒店內組織黃某某、洪某某等人聚會,並鼓勵黃某某、洪某某等人積極發展人員。邢某某在深州市的下線達三十餘人、楊某某下線達四十餘人、邢某某發展了邢某某和楊某某,李某某是邢某某的上線。唐某某發展了黃某某,黃某某下線達六十餘人。經偵查,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花、唐某某、李某某、楊某某、邢某某、黃某某、楊某某的總上線為同一人。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為深州市公安局查證的傳銷組織成員未能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本案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楊某某作存疑不起訴。

類似不起訴案例:

深檢公訴刑不訴[2019]17號

深檢公訴刑不訴[2019]16號

深檢公訴刑不訴[2019]15號

深檢公訴刑不訴[2019]14號

深檢公訴刑不訴[2019]13號

深檢公訴刑不訴[2019]12號

深檢公訴刑不訴[2019]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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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點11:傳銷人員關係圖已銷燬,無法逐一收集相關人員的言詞證據,且沒有繳納、支付記錄等書面材料加以佐證。

無罪辯點12: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被不起訴人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相關不起訴案例:雲檢公訴刑不訴[2019]1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且沒有再次退回補充偵查必要。本院認為岳陽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該傳銷組織的晉級模式,易某某從管理層C1級晉級為C2級,其組織、領導的傳銷人員應在三十人以上。但傳銷組織參與人數較多,傳銷人員關係圖已銷燬,無法逐一收集相關人員的言詞證據,且沒有繳納、支付記錄等書面材料加以佐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易某某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易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13:偵查機關提供的關鍵性證據,鑑定意見記載的內容存在邏輯錯誤,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無罪辯點14:在案證據無法認定被不起訴人組織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相關不起訴案例:含檢訴刑不訴[2019]1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本案經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提供的本案關鍵性證據鑑定意見記載的內容存在邏輯錯誤,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且其他證據無法認定高某某組織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故目前認定被不起訴人高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本院決定對高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15:被不起訴人雖然參與了傳銷活動,但主要負責接待工作,沒有組織、領導職責,不屬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的人員。

相關不起訴案例:雲檢公訴刑不訴[2019]2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且沒有再次補充偵查必要。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丁某某沒有犯罪事實。丁某某雖參與了傳銷活動,但主要負責接待、買菜做飯工作,沒有組織、領導職責,不屬於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丁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16: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本案證人均系被不起訴人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成員,也不能證明被不起訴人所在傳銷組織的層級關係及其在傳銷體系中的級別。

相關不起訴案例:北銀檢刑不訴[2019]4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北海市公安局銀海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在證據不能證明本案證人均系加入非法傳銷組織的人員且系李某某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成員,也不能證明李某某所在傳銷組織的層能關係及李某某在傳銷體系中的級別,因而不能證明李某某的行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17: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在該傳銷活動中起到了領導者、組織者的作用。

無罪辯點18: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採取了騙取財物的手段,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

相關不起訴案例:耒檢公訴刑不訴[2019]24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該案未達到起訴條件,一是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不起訴人肖某某在該傳銷活動中起到了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之規定的領導者、組織者的作用;二是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其採取了兩高一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之規定的騙取財物的手段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肖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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