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7日15時50分許,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陽區大隊二中隊民警在雙陽區奢新公路設卡臨檢時,現場查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人王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王某呼氣酒精值為44mg /100ml,其行為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王某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初次),被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2019年7月17日15時50分許,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陽區大隊二中隊民警在雙陽區奢新公路設卡臨檢時,現場查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人王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王某呼氣酒精值為44mg /100ml,其行為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王某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初次),被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2019年7月17日15時50分許,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陽區大隊二中隊民警在雙陽區奢新公路設卡臨檢時,現場查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人王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王某呼氣酒精值為44mg /100ml,其行為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王某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初次),被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2019年7月17日15時50分許,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陽區大隊二中隊民警在雙陽區奢新公路設卡臨檢時,現場查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人王某。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王某呼氣酒精值為44mg /100ml,其行為構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王某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初次),被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