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做錯一筆業務,企業所得稅差點多繳稅款110多萬!

財會 財經 財稅法眼 2018-12-04

A公司的會計小王對來企業納稅評估的稅務人員連聲道謝:“謝謝,我明白了,這筆業務納稅調整後,2015年度可以少繳企業所得稅112.5萬元。”

 這是怎麼回事呢?

會計做錯一筆業務,企業所得稅差點多繳稅款110多萬!

 故事原來是這樣的:

A公司2015年1月銷售一臺設備,該設備的成本2100萬元,現銷價款為2500萬元。A公司採取分期收款方式分三年收取貨款,每年12月1日收取銷售價款1200萬元,總銷售價格為3600萬元。(該設備增值稅適用稅率17%)。

主管會計小王依據實際利率法計算出三年的“未實現融資收益”分別為550萬、350萬、200萬元。

小王在2015年賬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應收款2400萬

    銀行存款1404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2500萬

     未實現融資收益11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萬

  借:主營業務成本2100萬

   貸:庫存商品2100萬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550萬

   貸:財務費用550萬

 2016年5月31號前小王對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這筆業務未作納稅調整,直接按會計上計算的利潤計入了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550=950萬元

  應納稅額=950*25%=237.5萬元  

 2016年8月份,稅務機關在對A公司納稅評估時,發現了這個問題,並給會計小王指出,由於這筆業務未作納稅調整,導致A公司2015年度多繳稅款112.5萬元。

 稅務人員給會計小王作出了具體分析:

 第一,會計處理正確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06]3號)第五條的規定,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採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中《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通常為公允價值。某些情況下,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銷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價款,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現值確定其公允價值。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攤銷金額,衝減財務費用。

 其中,實際利率是指具有類似信用等級的企業發行類似工具的現實利率,或者將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折現為商品現銷價格時的折現率等。

 在實務中,基於重要性要求,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應收款項的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進行攤銷與採用直線法進行攤銷數額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採取直線法進行攤銷。 

 第二,增值稅確認正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第三,企業所得稅處理不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015年度,會計上確認收入2500萬元,而企業所得稅上確認的收入應當是1200萬元(3600/3),所以需要納稅調減1300萬元;

 2015年度,會計上結轉成本2100萬元,而企業所得稅上配比結轉的成本應當是700萬元(2100/3),所以需要納稅調增1400萬元;

 2015年度,會計上衝銷未確認融資收益550萬元,計入財務費用的貸方,增加了利潤550萬元;而企業所得稅上不存在未確認融資收益,所以也不需要衝銷未確認融資收益550萬元,所以需要納稅調減550萬元;

 因此,2015年度A公司需要納稅調整: 

  -1300+1400-550=-450萬元

  而會計小王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未做納稅調整,所以2015年度多繳稅款=450*25%=112.5萬元。

  同時,稅務人員也指出,這項稅會差異屬於時間性差異,在2016年、2017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同樣需要做納稅調整處理。

  經稅務人員詳細的講解,會計小王恍然大悟,連聲道謝,才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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