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如何防止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被“白眼狼”分走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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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動的“第一天條”,所以當事人能夠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怎麼確定房產歸屬都可以。只有在雙方沒有約定又協商不來的情況下,才會涉及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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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動的“第一天條”,所以當事人能夠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怎麼確定房產歸屬都可以。只有在雙方沒有約定又協商不來的情況下,才會涉及以下問題。

離婚案件,如何防止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被“白眼狼”分走一半

一、夫妻共同所有

1、婚後夫妻雙方一方賺錢,一方持家的情形下購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收入本身就歸夫妻共同所有,那用這個收入購買的房子當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了。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現在的年輕人,如果早結婚,剛走上工作崗位,生活尚且不易,買房更是奢望。有的父母心疼子女,拿出一輩子的積蓄幫子女買房,這個時候是一定要說清楚的,該購房出資是不是隻是給自己的兒子或女兒,如果沒有明確表示,那就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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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動的“第一天條”,所以當事人能夠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怎麼確定房產歸屬都可以。只有在雙方沒有約定又協商不來的情況下,才會涉及以下問題。

離婚案件,如何防止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被“白眼狼”分走一半

一、夫妻共同所有

1、婚後夫妻雙方一方賺錢,一方持家的情形下購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收入本身就歸夫妻共同所有,那用這個收入購買的房子當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了。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現在的年輕人,如果早結婚,剛走上工作崗位,生活尚且不易,買房更是奢望。有的父母心疼子女,拿出一輩子的積蓄幫子女買房,這個時候是一定要說清楚的,該購房出資是不是隻是給自己的兒子或女兒,如果沒有明確表示,那就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離婚案件,如何防止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被“白眼狼”分走一半

二、夫妻按份共有

3、購買房子是大事情,有的時候僅憑一家的力量是不夠的,所以兩家父母一起出資購買房子也是常有的事,如果房子登記為夫妻共同所有,不管哪一方父母出資也不管出資多少,反正都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不會有爭議。

有可能存在問題的是,雙方父母一起出資,但是房子產權只登記在某一方名下,這個事情要是爭起來,就要去源頭查找到底兩邊父母各出資多少了,該房子就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這個出資的舉證有點難度,都是親家公親家婆的,拉不下面子籤書面協議;真正可以做的就是一點,把錢準備好,從父母親的賬戶分一筆或者幾筆直接轉入準備支付購房款的那個賬戶,萬一以後查起來就方便了。不要給什麼現金或在其他賬戶七轉八轉的,以後都說不清楚。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所有,補償另一方

4、工作幾年,有了一點積蓄,在家人的幫助下,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支付了首付款,辦理了按揭貸款,這是大多數人購房的一個歷程。俗話說,有房子就好找老婆了,還真的找到另一半結婚了,婚後房產證下來,是購房者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下,萬一離婚房產怎麼處理呢?房產還是歸產權證上的人所有,剩餘貸款也由其自己償還,婚前支付部分是其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及相應增值部分,是夫妻共有的,由產權人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四、夫妻一方單獨所有

5、人心險惡,有的老人家一輩子的積蓄給兒女買了房子,但是夫妻感情一旦破裂離婚,有可能就白白被分走一半。所以現在有的老人家為了慎重起見,直接在孩子結婚前就買了房子,做好了不動產權證,完完全全婚前個人財產,就當做給子女一個可靠的港灣。當然了,有的老人家看倆年輕人都順眼,看在眼裡,喜在心頭,直接明確說房子是買給兩個人的,那房產就是屬於兩人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6、結婚之後,父母出資給自己的子女買房子,如果產權就登記在自己孩子一方名下的,其實就是一種明確表示了:這個房子就是單獨贈送給自己子女一方的,屬於個人單獨所有。繼承的房產也一樣,如果遺囑明確說就是歸自己子女一方所有,那也是屬於個人單獨所有。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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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動的“第一天條”,所以當事人能夠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怎麼確定房產歸屬都可以。只有在雙方沒有約定又協商不來的情況下,才會涉及以下問題。

離婚案件,如何防止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被“白眼狼”分走一半

一、夫妻共同所有

1、婚後夫妻雙方一方賺錢,一方持家的情形下購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收入本身就歸夫妻共同所有,那用這個收入購買的房子當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了。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現在的年輕人,如果早結婚,剛走上工作崗位,生活尚且不易,買房更是奢望。有的父母心疼子女,拿出一輩子的積蓄幫子女買房,這個時候是一定要說清楚的,該購房出資是不是隻是給自己的兒子或女兒,如果沒有明確表示,那就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離婚案件,如何防止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被“白眼狼”分走一半

二、夫妻按份共有

3、購買房子是大事情,有的時候僅憑一家的力量是不夠的,所以兩家父母一起出資購買房子也是常有的事,如果房子登記為夫妻共同所有,不管哪一方父母出資也不管出資多少,反正都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不會有爭議。

有可能存在問題的是,雙方父母一起出資,但是房子產權只登記在某一方名下,這個事情要是爭起來,就要去源頭查找到底兩邊父母各出資多少了,該房子就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這個出資的舉證有點難度,都是親家公親家婆的,拉不下面子籤書面協議;真正可以做的就是一點,把錢準備好,從父母親的賬戶分一筆或者幾筆直接轉入準備支付購房款的那個賬戶,萬一以後查起來就方便了。不要給什麼現金或在其他賬戶七轉八轉的,以後都說不清楚。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所有,補償另一方

4、工作幾年,有了一點積蓄,在家人的幫助下,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支付了首付款,辦理了按揭貸款,這是大多數人購房的一個歷程。俗話說,有房子就好找老婆了,還真的找到另一半結婚了,婚後房產證下來,是購房者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下,萬一離婚房產怎麼處理呢?房產還是歸產權證上的人所有,剩餘貸款也由其自己償還,婚前支付部分是其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及相應增值部分,是夫妻共有的,由產權人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四、夫妻一方單獨所有

5、人心險惡,有的老人家一輩子的積蓄給兒女買了房子,但是夫妻感情一旦破裂離婚,有可能就白白被分走一半。所以現在有的老人家為了慎重起見,直接在孩子結婚前就買了房子,做好了不動產權證,完完全全婚前個人財產,就當做給子女一個可靠的港灣。當然了,有的老人家看倆年輕人都順眼,看在眼裡,喜在心頭,直接明確說房子是買給兩個人的,那房產就是屬於兩人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6、結婚之後,父母出資給自己的子女買房子,如果產權就登記在自己孩子一方名下的,其實就是一種明確表示了:這個房子就是單獨贈送給自己子女一方的,屬於個人單獨所有。繼承的房產也一樣,如果遺囑明確說就是歸自己子女一方所有,那也是屬於個人單獨所有。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案件,如何防止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被“白眼狼”分走一半

五、其他特殊情形

7、實踐中還有一些特殊的情況,舉兩個案例,一個是結婚前父母為自己買的房子,很明確就是個人單獨所有的財產了,可是結婚後夫妻倆感情很好,妻子要求在產權證上加名,丈夫也同意了,產權證上就變成夫妻共同所有了。可是過了幾年,兩人又不好了,鬧離婚,妻子要求分割該房產,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這下男方以及男方父母氣得都快暈了,上訴,被維持原判。目前還繼續申訴,不過要改判的可能性很小了,男方自願把房子贈與女方,在房產證上加名後,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了,發生法律效力了。

還有一個案例,夫妻雙方一起買的房子,丈夫出的錢還佔了大多數,可是辦房產證的時候,女方執意說要佔99%,男方是覺得有點不妥,但是在辦證大廳又不好意思與女方爭吵,又想反正是夫妻無所謂,就依女方的意思辦理了產權證。誰知道,雙方後面還是走到了離婚地步,對簿公堂,女方就是要求分割99%。男方一肚子的委屈,又沒有證據推翻房屋產權證的結論,痛苦了好久,才想開了,接受了現實。

另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是夫妻出錢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就是房子登記在人家名下,是不能要求分割該房產,只能當時出了多少錢,去要回來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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