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財產協議?老夫妻離婚,兩份協議誰說了算?

不完美媽媽 昌平 投資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19-06-07

兩名七旬老人原本和平簽署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分割方案,說好等到房子拆遷後再離婚,但真到離婚時王常貴(化名)老先生又反悔了,要按另一份財產協議重新分割夫妻財產,於是老伴提起訴訟。法院最終沒有按“離婚協議”處置雙方財產。目前,像王老先生夫婦這樣的離婚財產糾紛案還有不少,類似的離婚協議究竟是否有效?

案件溯源

說好離婚後兩年才真離

婚內連籤兩份財產協議

王老先生和張玉容(化名)老太育有一兒一女,張老太為了帶孫子,經常住在兒子家;王老先生則熱衷於參加老年合唱團各種活動。近年來,老兩口極少見面,而一見面就爭吵不斷。前年王老先生提出離婚,張老太也認為兒女都成家了,沒必要像以前一樣為了孩子成長忍氣吞聲維護這段婚姻,於是也同意離婚。

離婚協議?財產協議?老夫妻離婚,兩份協議誰說了算?

二老於前年3月簽訂離婚協議,就財產分配問題達成約定,包括王老先生婚前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附近的一套房產,還有婚後兩人共同購置的3套房屋,其中兩套登記在王老先生的名下,一套登記在張老太的名下。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王老先生婚前名下的位於海淀區薊門橋附近的一套房產贈與張老太;王老先生婚後名下的位於昌平回龍觀的房子歸張老太所有,剩下的兩套各自名下的房產歸個人所有,除房產外的其他家庭財產歸張老太所有,張老太補償王老先生20萬元;本協議簽訂至協議離婚完成時,雙方各自負擔各自的債權、債務及投資收益、盈利或虧損均與對方無關。”按照離婚協議,二老離婚後,張老太將擁有三套房產,王老先生則分得一套。

不過,老兩口聽說他們有一套房子要拆遷了,所以雖然簽了離婚協議,但並未馬上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而是想等到拆遷後再辦手續。

事隔一個月,兩位老人又簽訂了一份《關於財產歸屬的協議書》,約定“雙方一致同意婚前、婚後財產均實行歸各自所有的歸屬原則,即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均不作為共同財產;婚後各自對外所欠下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本協議雙方簽訂後,即視為從結婚登記之日起生效。”按此協議,離婚後張老太將分得一套房屋,而王老先生擁有三套房。

等到兩年之後,如今老兩口得知那套房子並不屬於拆遷區域,就決定馬上離婚。王老先生不想按照之前的離婚協議將名下的兩套房產給張老太,更不願意協助過戶,於是二老發生爭執。

法院判決

婚前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

按新協議各自名下名自所有

於是,張老太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他們的婚姻關係,並按照之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將王老先生名下的薊門橋和回龍觀的房產過戶到她的名下。

“離婚協議後,因為等拆遷沒離婚,我才同意又簽訂一份協議。但是現在我們要離婚,就應該按照我們簽訂的離婚協議,來分割財產。”

此案審理過程中,王老先生同意離婚,但是拒絕將自己名下的薊門橋附近房產贈與張老太。“這屬於我的婚前個人財產。雖然我說過要贈給她這套房,但還沒過戶呢,我就可以撤銷贈與。”

“另外,我們婚後財產分割應該按照第二次簽訂的《關於財產歸屬的協議書》,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回龍觀的房子在我的名下,我不會過戶給她的。雖然之前簽了離婚協議,可是我們當時並沒有按照這個離婚協議辦理離婚手續。”王老先生認為離婚協議沒有生效,而之後簽訂的《關於財產歸屬的協議書》並不是離婚協議的補充協議,而是一份關於婚內財產約定的協議,故此要以《關於財產歸屬的協議書》作為雙方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依據。

法院經過審理,最後准許雙方離婚,判決王老先生名下的薊門橋附近房產是其婚前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雙方應按照《關於財產歸屬的協議書》的約定分割財產,各自名下的房產歸各自所有。

律師釋法

婚前個人房產尚未過戶

老先生現仍可撤銷贈與

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將婚前個人名下房產贈與另一方,老兩口離婚時可否撤銷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同時《合同法》186條中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所張海霞律師據此認為,雖然離婚協議中約定“王老先生將薊門橋的房產贈與張老太”,但現在尚未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王老先生可以撤銷對張老太的贈與。即使二人已經協議離婚,王老先生婚前個人的財產在未辦理房產變更登記之前,他仍可撤銷贈與。

離婚協議後協議離婚未成

一方反悔則該協議不生效

雖然老兩口對離婚協議均簽字認可,但二人當時並未辦理離婚登記,後起訴到法院,那麼之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還有效嗎?

張海霞律師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此,即使雙方簽字認可的離婚協議,但協議離婚並未成功,在訴訟中一方反悔,那麼離婚協議並不生效,不能起到約束雙方的效力。

這條規定中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是指以離婚這一事實的發生作為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條件。

並非對離婚協議的補充

夫妻婚內財產約定有效

那麼,二老簽訂的《關於財產歸屬的協議書》又是否有效呢?張律師認為,因為《關於財產歸屬的協議書》中並無“離婚”二字,特別是明確約定“本協議雙方簽訂後即視為從結婚登記之日起生效”,約定了生效時間,而非以離婚事實的發生作為該協議生效的條件。另外,該協議雖在籤《離婚協議》後一個月簽訂,但並不能因間隔時間短,就認為這是離婚協議的補充協議。

事實上,該協議是關於夫妻婚內財產的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最終法院認定該協議有效,並依據該協議判定財產歸屬,即二老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其中,王老先生名下的三套房屋仍歸他所有,張老太則擁有她名下的一套房屋。

張海霞律師建議大家,如果不想離婚,只是要約定婚內財產,可以簽訂婚內財產協議。而欲離婚並就財產分割方案達成一致時,就簽訂離婚協議。但簽訂離婚協議時要謹慎,在不同情況下適用不同的法律條文,有時因幾字之差,在法律後果上就可能造成巨大的差別,所以最好諮詢專業律師,以免之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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