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親戚名額買15萬的房子漲到70多萬 結果被偷偷賣了

[閩南網]

浙江省江山市的張琳琳(化名)的大哥大嫂單位在衢州市城西售賣一個集資樓,大嫂陳敏(化名)的父母也是這個單位的 ,這個買房的名額沒有人用 。於是張琳琳借用這個名額買了一套面積為96.79平方米的房屋。就是這套借名買的房,引起了兩家的紛爭 ,昔日的姑嫂如今對薄公堂。

借親戚名額買15萬的房子漲到70多萬 結果被偷偷賣了

到底誰出了錢,說法不一樣

張琳琳的房子在衢州城鄉接合部西,考慮到兒子將來可能回到衢州讀高中,再加上集資房的價格相對便宜,一套房子不到15萬,她便想借用大嫂陳敏母親的名額買一套房。

張琳琳說當時買房子的錢都是她出的,只是借用了大嫂母親楊老太(化名)的名義。首付總共付了8萬元,第一次5萬元她直接打到她哥哥的卡上。張琳琳的大哥證實這5萬元當時確實打過來了 ,並且是用於買房的,另外3萬元是她向自己的父母借的,這一說法也得到了張琳琳父親的證實。父親在法庭上證明了這個錢後來女兒已歸還。剩下的6萬元,張琳琳說她當時是以大哥大嫂的名義辦的公積金貸款。因為大嫂的母親楊老太當時已經退休,不能用公積金貸款,而大嫂陳敏提出 ,可以用她的名義貸款。按揭貸款是1792元,此後每月她都會給大嫂陳敏的銀行卡打1795元用於還貸。一年後,她把剩下的貸款一次性還清了。

但是大嫂陳敏對張琳琳的說法表示不認同。她說她和父母兩家確實有兩個名額,但張琳琳並沒有借名買房,陳敏的意思是,兩套房子的錢都是她付的,為了方便照顧母親,她就把母親的房子也選在同一個小區。陳敏的母親楊老太和女兒說法一樣。至於張琳琳打過來的5萬元,是打到張琳琳的大哥 ,也就是陳敏的前夫那裡,兩人在2010年時離婚,所以她不清楚這筆錢 。另外,張琳琳父親借給女兒的3萬元,陳敏說是前夫的父親給他們自己買房用的,不是給張琳琳的。

此外,每月張琳琳打過來的1795元,在陳敏看來,這只是當年的轉賬憑證 ,只能說明是張琳琳給她打過錢 ,不能說明是還銀行按揭的錢 。而且,陳敏說只有職工本人名下的房子才能辦理按揭,當時母親已退休,辦不了按揭。所以母親楊老太的房子是全款,她自己的這套才是按揭貸款。事情並非像張琳琳說的那樣。

哥嫂離婚,房子起糾紛

因為都是一家人,關係一直都很好,張琳琳覺得籤協議就是一種不信任,所有沒有寫合同。2007年,大哥大嫂的婚姻出了狀況,大哥當時提醒他們把房子的事情處理一下。張琳琳的老公也建議她去籤一個合同,但是她認為早前沒有籤合同,現在大嫂應該不會籤。另外現在哥嫂鬧矛盾,去籤合同等於是火上澆油,最終還是沒有籤合同。2010年,張琳琳的大哥大嫂離婚了。當年下半年,房產證辦下來了,在陳敏母親楊老太的名下。

因為這個房子是經濟適用房,張琳琳聽說購房5年內的經濟適用房過戶手續和成本比較高,為了省點費用,她想等過了5年再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張琳琳說,雖然當時大哥大嫂已經離婚,但大嫂還是很通情達理的,也同意了這個請求。2016年,衢州市城西發展很快,房價飛速上漲,15萬的房子一下漲到了70多萬,而這個房子一直空著,張琳琳打算把它賣掉,賣了的錢分一部分給大嫂和她母親。但是,當張琳琳提出賣房的時候,大嫂母女好像不太願意配合。

出乎意料的是,在張琳琳提出要賣房子後,這個房子就被偷偷賣掉了 。張琳琳得知後就去找陳敏理論,陳敏提出分給她們40萬。張琳琳不同意,她覺得陳敏母女沒出過一分錢 ,只是借用了一下她們的名字,八十多萬的房產,陳敏要拿走一半多,自己無法接受。而自己之前也和陳敏商量過要分一些錢給她 ,陳敏並沒有接受。另一方面,陳敏和她的母親楊老太則認為,她們賣的是自己的房子,不需要和誰商量。

錄音曝光,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後來,張琳琳給記者提供了一份錄音,錄音中陳敏沒有否認當年的購房款是張琳琳出的。只是陳敏的母親楊老太的意思是,把張琳琳買房的15萬元和這10年的利息給她 ,然後這事情就算結束了 。在這次協商過程中,張琳琳還了解到,大嫂母女倆之所以會變卦,是因為大哥大嫂離婚時經濟上沒有結算清楚,如果他們結算清楚了 ,就願意把這個房子還給張琳琳。

張琳琳覺得,大哥大嫂的事情沒結算清是他們兩人之間的事,與她無關,她認為陳敏母女不能變賣她的房子來解決問題。陳敏把房子賣掉後,用這個錢給她自己的女兒在其他地方買了房子,這個房子現在也升值了不少。張琳琳覺得自己在整件事裡是一個受害者。

房子沒了 ,錢也沒拿到,但事情總得有結果 。2018年3月,張琳琳把大嫂陳敏、侄女張雅麗 、還有陳敏的母親楊老太起訴到了法院,要求確認爭議房屋所有權歸自己所有,並要求對方賠償房屋損失95萬元。經過審理,2018年5月16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楊老太未經實際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出售房產,並將房款據為己有,損害了原告的財產權利,判決楊老太賠償張琳琳夫婦房款損失87萬元。被告陳敏和她女兒因與涉案房屋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後,楊老太不服,提起上訴 。2018年9月4日,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相關鏈接:律師問答

問:借名買房這種情況在民間其實非常常見,比如說是您花的錢 ,但是是借我的名,房本上寫的是我的名字,那這房子在法律上到底應該認定歸誰所有呢?

答: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要堅持物權法定原則,房屋屬於不動產。《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以登記作為判斷物權歸屬的標準。所以,這個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誰就是物權人。但實踐當中出現了很多情形 ,就是說它登記和實際情況不一致。比如說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房產登記在老公或老婆一個人名下,這樣就出現了不一致。所以《物權法》解釋一的第二條又明確了一下,如果利害關係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物權的真實狀況和你的登記狀況不一致,就支持你的真實狀況 。

問:在司法審判當中,這個房子到底是歸登記的那個人,還是歸出錢的這個人?

答:中國法院在理解《物權法》解釋一第二條的時候有不同的結論。有的法院認為是登記人,有的法院認為是出錢的人。但是有一點是共同的,就是出錢這個人將來的錢還是要再拿回來的。這是要公平、契約必守。拿回來錢的話,也應該包括市價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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