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哥哥未及時通知 弟弟以“祭奠權”受損索賠5萬'

不完美媽媽 上海 澳大利亞 中國經濟網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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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東方網

東方網記者劉理、通訊員王夢茜、彭媛8月21日報道:父母隨哥哥定居國外後因病去世,哥哥因種種原因,未能及時通知身在國內的弟弟。弟弟認為哥哥的行為導致他沒能參加父母的葬禮,給他造成了精神損害,要求哥哥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那麼,這筆賠償金該不該支付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件。

父母去世未被告知 弟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小祥與小慶是兩兄弟,20多年前,父母隨哥哥小祥出國,定居澳大利亞。2013年3月,父親在澳大利亞因病去世。母親對小祥說,由她通知小慶來參加葬禮,但後來母親給小慶打了多個電話都沒有人接。直到2016年1月,小慶與小祥見面時才得知父親去世的消息。

2017年10月,母親因病也在澳大利亞去世了。母親去世後,小祥覺得父母在國內時,小慶和父母關係就不好,加上父親去世母親沒有聯繫上小慶、他也沒能來參加葬禮的事情,小祥認為他沒有必要再告訴小慶母親去世的消息。

但這件事讓小慶很生氣。他認為由於小祥沒有及時通知,造成他沒能見上父母最後一面,喪葬事宜也未能參加,給自己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要求小祥書面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兄弟二人協商未果,小慶便將小祥告上了法庭。

法院:哥哥賠禮道歉並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在父母去世後,小祥未能及時通知小慶,使小慶失去了向父母遺體告別的機會,留下了終身無法彌補的遺憾,對此小祥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小祥需對小慶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小祥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小祥認為,根據家裡習俗,丈夫的喪事應由配偶主辦,父親後事如何安排、通知哪些親屬參加均由母親決定,母親聯繫不上小祥參加父親的葬禮,自己沒有責任。此外,小慶佔用父母在國內的房子,跟父母關係不好,十幾年來不孝敬父母,也沒有親屬資格參加父母的葬禮祭奠活動,所以沒必要通知他母親去世的消息。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基於祭奠權受侵害而提起的侵權訴訟,雖然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產生,但本質是基於身份關係的人格利益,故本案應為人格權糾紛。其次,小祥與小慶是兄弟關係,由於父母長期隨長子小祥共同生活並居住在澳大利亞,小祥應及時告知小慶有關父母去世及後續的喪葬事宜,便於小慶參與祭奠。從本案實際情況看,父親去世時,因小慶不接聽母親的電話而未能及時知曉父親去世的消息,此事不應過於指責小祥;但母親去世時小祥確實未通知小慶,導致小慶無法得知母親去世的消息而未能參加喪葬典禮,小祥的行為有違公序良俗,並給小慶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傷害。據此,一審判決小祥向小慶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所做處理恰當,但判定小祥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數額過高,酌情調整為3000元。

綜上,上海一中院遂判決小祥向小慶賠禮道歉,改判小祥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

(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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