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歲失聰老人將兒子告上法庭,矛盾中爆發的贍養糾紛如何收場

“聽不見”的原告

76歲失聰老人將兒子告上法庭,矛盾中爆發的贍養糾紛如何收場

“本人和丈夫共生育兩個男孩,次子高會榮不起訴,本人起訴的是長子高興榮,從小就是“一匹野馬”,不服父母管教,僅有十多歲就首先提出,要和我們分家,另立門戶。”

原告是76歲老人高翠雲,因贍養爭議老人對大兒子提起訴訟。這是雲南省祥雲縣普淜村發生的第一起母親將兒子告上法庭的案件。

老人與丈夫共育有4名子女,兩個女兒已經外嫁,老伴兒離世之後,老人與小兒子一起生活。案件的起因是由於小兒子翻蓋老宅,大兒子不同意轉讓自己應有的份額,原本雙方協議好付4萬塊解決,可老母親堅決不同意小兒子付大兒子錢,一紙訴狀將大兒子告上法庭,起訴理由則是要求大兒子承擔贍養義務,每月付300元的贍養費。關於本案中未將女兒列為被告的做法,法院更多是基於現實層面的考慮,從法律上來看,無論兒子還是女兒,都負有贍養義務,贍養糾紛案件中都應列為共同被告,但考慮到當地兒子養老的習俗和老人的意願,法院僅將小兒子追加為被告。

祥雲縣人民法院家事巡回法庭史有梅法官介紹:“這個案件最難的不是路遠,而是原告老人聽不見。” 老人是一位雙耳喪失聽力的殘疾人,與一般的案件審理過程不同,面對法官的審理提問,只能由律師在電腦上打字給老人看。


76歲失聰老人將兒子告上法庭,矛盾中爆發的贍養糾紛如何收場



“長子高興榮生於1965年冬月十九,長女生於1971年八月十三,次女生於1980年的8月25日,小兒子高會榮生於1974年臘月十六,那個年代生活艱苦,糧食不夠吃,但她還是跟丈夫,將四個子女撫養成人了,樹皮、草根 、山茅、野菜,什麼能吃都吃。”老人的在庭審現場寫下的一段話,作為被告的兩個兒子紛紛陷入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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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兒子分家,母子心生嫌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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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長子,大兒子是家裡的主要勞動力,每天騎人力車翻越幾公里上山砍柴早已是家常便飯。1989年,大兒子25歲,村裡的同齡人都早已娶妻生子,恰逢那一年家裡菸葉收成好,掙了1萬多元,他滿心希望父母可以考慮自己的婚姻大事,可是大兒子說父母壓根兒沒有替他著想,而是帶著弟妹外出遊玩。母子間的隔閡從此產生,大兒子提出了分家。

與一般的農村風俗不同,對於老大在結婚前就分家另過,老人有另外一番說法,她覺得大兒子自私,覺得家裡負擔太重,不顧弟妹才要分家的。

分家後第二年,大兒子結婚成家了,母子之間的關係並沒有得到緩和,反而因彩禮和禮金再生矛盾。原來,大兒子結婚時母親並沒有為其準備彩禮,但婚禮的600元禮金卻被母親全部收走,老大覺得這筆錢應該歸他們夫妻。母親卻說,為了給大兒子辦婚禮找信用社貸過款,這筆錢用於還貸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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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親去世,兄弟大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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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兒子說,父親生病住院期間,弟弟在外打工從未回家看望,就連1萬多塊錢的醫藥費也由他一人出了。父親辦喪儀,親友給的8000元禮金,按理說是給母親的,因母親跟小兒子生活,這筆錢又歸了弟弟,大兒子覺得母親的做法非常不公平。

事後,小兒子解釋說這幾千塊的禮金他不是要私吞,而是準備給死去的父親辦頭七、五七的禮儀用的。小兒子對哥哥的誤會感到十分生氣,酒後一時衝動不僅砸了哥哥家的玻璃,連嫂子也打了……

在村幹部和警察的調解下,由弟弟賠哥哥1300塊錢,作為損壞東西的賠償,哥哥表示都是自家兄弟這錢也不要了,原以為此事了結,可是老母親站出來表態:小兒子不應該給老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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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對母親的不公做法雖心生不滿,也沒有再說什麼。

宅基地爭議


高家祖宅分為兩部分,中間隔著被稱為“抗日生命線”的史迪威公路,公路一邊是住在老宅的小兒子家,另一邊是老大分家後蓋起的樓房。關於祖宅的份額,從大兒子分家時就已經劃分清楚,除了分給大兒子的76平米外,祖宅也佔三分之一。如今小兒子要在老宅翻蓋樓房,就必須要獲得哥哥的同意。但哥哥態度非常堅決,明確表示不賣。弟弟覺得哥哥在有意為難,兄弟倆再次產生衝突。


76歲失聰老人將兒子告上法庭,矛盾中爆發的贍養糾紛如何收場



既是村委會幹部又是高家的親戚,毛主任出面調解,由弟弟拿出4萬元一筆付清解決,兄弟倆對此都沒有意見。這時,老母親卻站出來阻攔:不應該拿給他哥哥這4萬塊。

老人認為既然都是用祖宅的土地蓋房,那哥哥的土地也應有弟弟的份,既然哥哥不給弟弟錢,那現在也不能要弟弟的。但事實並不是像母親說的那樣,大兒子現在的樓房,是他花了500元買了土地使用權後蓋起來的,這個房子已經與弟弟無關。但母親並不這樣認為,一紙訴狀將老大告上法庭,不只是為了這4萬塊錢,老人還有更深遠的考慮.....小兒子蓋新房,經濟困難,怕無力照顧,所以才提出讓大兒子也承擔一部分的贍養費。

關於本案的主要爭議,主審法官解釋,問題的焦點不在於兒子養不養老人,而是老大對於老人偏心和財產分配不公的不滿。


76歲失聰老人將兒子告上法庭,矛盾中爆發的贍養糾紛如何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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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各退一步,矛盾化解


76歲失聰老人將兒子告上法庭,矛盾中爆發的贍養糾紛如何收場

面對這樣一個家事案件,法官認為,相比於判決,調解更有利於家庭和睦。進一步瞭解了老人的真實需求後,法官提出:大兒子每月給老人200元的生活費,老人還和小兒子同住,4萬元的宅基地款,還是按照原來的協議執行。

對於調解結果,老人和小兒子基本同意,可是大兒子又在賭氣,他說自己不是不贍養老人,只要老人搬來跟他住,生養死葬,他全部負責。大兒子的倔強使得調解已無法再進行下去......

好在事情出現了轉機。法官離開之後,老大追了出來,最終接受了法官的調解建議。

《民法總則》第26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隨著子女的慢慢長大,父母為我們耗盡一生心力,也在漸漸老去。小時候,父母包容我們的任性、調皮,用耐心與寬容澆灌我們茁壯成長,父母老了,就像又變成了小孩,作為子女,作為親人,作為成年人,我們是不是也應放低姿態,陪伴他們度過一個安祥和樂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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